98指考公民與社會

準備好了嗎?以下98年指考《公民與社會》科題目,你能答對幾題?
2.未曾接觸毒品的李小明為19歲的大學生,
某日與同學結伴至校外狂歡,並受他人慫恿,
吞下二顆不知名藥丸,之後被警察臨檢,
並查出吞下的藥丸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規定的第二級毒品。
關於此現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慫恿李小明吞下藥丸的人,因為未吞食藥丸,故未違反法律規定
(B)李小明吞下不知名藥丸,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施用毒品行為
(C)因為李小明仍為學生,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的相關程序審理
(D)法官確定李小明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後,應判決其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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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會議心得II

 
III
第一天晚上,主辦單位安排所有與會者在頗負盛名的湄南河渡輪上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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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會議心得I

 
有罪不罰(Impunity),指的是政府疏於履行以下各項國家義務:
調查侵犯人權的行為;對涉嫌加害之人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其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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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斷之戀年齡判斷

同事最近都戲稱我是「未股」──未成年專股。
就像法院、地檢署有無數的專責股別,
我們這陣子也喜好給同事與同學們互貼標籤,
手上一堆因漏水而衍生的建築糾紛案件,是為「漏水專股」;
名叫高X義的當事人委託一堆案子給我們,承辦律師成了「雜碎專股」
(愛看賭神的鄉民應該都知道這個梗~~)。
最慘的是有同學接連處理數件涉及祖墳遷葬、公墓界址糾紛的案件,
居然淪為「墓仔埔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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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者律師在場

媒體報導,一名中度智能障礙者被檢察官指控觸犯12件竊盜案,
遭地方法院簡易庭判處拘役80天。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委派律師協助平反,
才查明警訊過程並未全程錄音,而扣除被告自白後罪證仍舊不足,
由二審法院對其中8件竊盜案判處無罪。
姑且不論仍頻繁出現在現行檢警辦案過程中,
錄音錄影不完整、將無法偵破的舊案栽贓予無辜被告的陋習,
此一判決最值得關注之處在於法院明確指出:
中度智障被告 的智識、理解與陳述能力都較常人為差,
開庭過程中也能明顯察覺被告無法為完全陳述,
此時負責偵辦的檢察官應適用刑事訴訟法「強制辯護」的規定,
代替被告選 任律師、由律師陪同接受訊問。
但檢察官卻單獨訊問被告,因而偵訊程序欠缺正當性及合法性。
二審法院的判決,再次點出目前智能障礙者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後,經常被迫面對的權利困境。
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因智能障礙而無法為完全陳述」時,
法官或檢察官負有義務為被告選任辯護人,
但在實際運作上,實務工作者卻常過度操弄法律文字,
將「不能為完全陳述」扭曲解 釋為「完全不能為陳述」,
進而導致智識、反應甚至情緒控管能力都較常人為弱的智能障礙者,
被迫孤立無援地處於陌生的法庭環境中,缺乏律師提供最基本的法律 協助。
結果是,被告的警訊自白筆錄可能不符其本意,甚至可能遭警方以誘導、脅迫的方式製作;
而缺乏第三人在場提出偵辦過程疑點,
檢察官很容易全盤接受警方 移送的卷證,最後不問證據是否充分就任意起訴。
現在這8件竊盜案遭法院判決無罪,警方又要重啟偵辦,
不但浪費司法資源、錯失破案的黃金時刻,更侵害智能障礙者在刑事程序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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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犬律師.jpg

一個月前,某位新興的傳播媒體界大老闆T,
因不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對於他旗下幾間媒體公司的
負責人變更行政處分結果有意見,在自家媒體上火力全開,
猛力抨擊NCC的處分內容違反多項法律原則。
T老闆的舉動,引發一些記者與媒體學者的反彈,
認為他的作法剛好坐實NCC的憂慮,也就是跨媒體結合可能衍生的不良後果。
沒想到,T老闆的怒火繼續延燒,又在自家媒體頭版刊出巨幅聲明,
要求這些發言的記者與學者限期為自己的言論道歉,
否則T老闆就要採取法律行動,捍衛自身與媒體事業的清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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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nic Profile

在Nottingham認識的同學M,是個率直有個性的高中數學老師。
他的外型大異於我們一般認知的學校教師:
及肩的蜷曲捲髮,搭配下巴鬍髭即將要與鬢角連成一片、
成為落腮鬍的虯髯客造型,再加上緊追流行的潮男服裝風格...。
不過或許因為M有些深刻的五官、黝黑的膚色,
讓在國外與他初次見面的台灣人,很容易誤認他是東南亞來的留學生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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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審判

這篇也是登在事務所網站快筆小組的短文,
指涉的就是這個Blog第一篇文章所提及的縱火案。
緣於合夥人下個月將以此一案件作為主題前往政大演講,
我特別研究了這個實際案件中的一些重大爭點,最終只能掩卷嘆息:
我國刑事法院對精神障礙被告的程序權利保障,不僅太少太薄弱,
許多時候甚至權利侵害程度還會重於一般刑事被告。
精神障礙被告請求停止審判的權利,或者刑事被告「受審能力」的議題,
在我國是鮮少有人討論的議題,實務運作上也就容易像本案的被告C一樣,
根本不清楚整個程序是怎麼一回事,就先被判了一個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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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jugal Visits

前幾天的新聞,出現了一則有趣的報導。
法務部長王清峰到台中女子監獄出席徵文頒獎典禮,
得獎的男性收容人提到自己的妻子就在台中女監服刑,
部長遂「法外開恩」,命典獄長特別找來該名女性受刑人到場。
兩人終於穿越監獄層層高牆的阻隔,「在台上擁抱親吻,羨煞在場收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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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斷之戀

3年多前,終於開始正式擔任律師,合夥人交給我負責承辦的第一個案件,
是個讓我至今仍記憶猶新的性侵害案
沒想到去國外轉了一圈,回國重拾律師飯碗後,
第一個完全由我自己接案、負責辦理的案件,
依舊是個性侵害案--只是具體一點說,它不太有「侵害」的本質,
也不是一般人想像那種使用暴力脅迫被害人就範等手段較兇殘的強制性交行為,
而是與之前那件一樣,是個因情侶間的性行為而衍生出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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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與自慰


這篇短文時撰寫於2004年中,當時我還在就讀研究所三年級,
偶爾會為《台南律師通訊》寫一些法律相關的雜文感想。
當然,以當時的年輕氣盛,許多文字毋寧是非常不成熟的;
今日觀來,甚至有些不忍卒睹。
不過這篇〈吵架與自慰〉,在當時就是我十分滿意的一篇短文;
對照今日台灣的媒體環境,我只能再次嘆息,4年多過去了,
新聞台中令人眼花撩亂的政論節目,似乎依舊在追尋集體性的自瀆與高潮。
文中提到的政論節目,是兩位偏藍名嘴主持的「火線雙驕」,
討論的議題是2004年選後邱毅率眾衝撞高雄地檢署的衝突事件。
最令人慨歎的,是當時我認為至少還維持一絲開放性討論(或吵架)風氣的2100,
居然在很短的時間內,墮落為只聽得到一元化聲音的節目。
「全民開講」從此變得有名無實,只剩下永無止盡、無限迴圈的自我洗腦,
所謂的「來賓」被固定幾位名嘴所盤踞,藉由聽取相同的聲音獲得心靈慰藉。
我們似乎只能悲歎地承認,台灣新聞媒體界對「公共場域」的認知依舊十分薄弱,
不但一直企圖利用政論節目將公共討論的領域私有化,
也始終不願開放地在對話園地中引入多元的聲音,
讓對立意見的辯難討論能活絡地自由進行。
期待政治生活的公共性討論,似乎還有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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癱在沙發上,漫無目的地轉著手上的遙控器。
完全不想管電視上正在討論什麼,
我只煩惱著該為這期的律師通訊寫什麼樣的焦點話題。
側頭一覷,政論節目中是個剛被檢察官指控選後帶領群眾衝撞中選會的立委,
義憤填膺地拎著熱騰騰的起訴書,質疑不僅偵查與起訴的速度快得不尋常,
而且「檢察官完全沒有對我們求刑。為什麼?因為沒有正當性嘛!」
他的不滿,很快地換來主持人投以百分百認同的目光,
與其他與談來賓的頻頻點頭表示贊許。
不對呀,求刑何時成了起訴書的必要記載事項了?
主持人本身不是法律系畢業的嗎?
在場其他闖遍各大政論節目的的「名嘴」與「資深媒體人」,
該不會連這都不清楚吧?
我的精神突然來了。
轉著遙控器,來到call-in節目的始祖──濤哥的全民開講。
果然名副其實,在場的各個藍、綠立委全部同時開講,吵得如鬥雞一般。
主持經驗嫻熟的濤哥,一時也顯得手忙腳亂,因為根本沒人要理會他的指揮。
其實,過去的我一直不喜歡類似全民開講這樣的call-in節目。
他們總是選擇一些高蹈、聳動,永遠不會有結論的議題,
再邀請辯才無礙的各黨立委一同參與討論,……精確地說,是吵架。
一個小時過去了,媒體賺到大筆的廣告收益,
政治人物拉高了曝光率,徒留呆坐電視前無比空虛的觀眾們。
針鋒相對的雙方,很少因此取得共識,我們的公共生活也難以獲得任何改善。
不過,自從這一、二年來,
電視頻道中突然蹦出許多政治色彩鮮明的政論節目,
我開始欣賞起全民開講的口水四射,並挖掘政治人物「吵架」的公共價值。
就以一開始的「求刑」問題為例好了。
同樣的情節出現在全民開講,相信馬上會有異議者提出挑戰,
指出這位被起訴立委的理解錯誤──
求刑並不是起訴書的必要記載事項,更不影響檢察官起訴的效力。
也就是說,姑且不論討論話題的空泛、煽動性格,
起碼透過立場迥異的質疑與討論,
即使難以在一小時內形成普遍都能接受的結論,
我們最少已排除掉一些不相干、存有謬誤的意見,
使形成共識的過程向前邁進了一步。
同樣地,觀眾也能透過正反雙方的辯難,
經由思索逐漸推翻根深蒂固的錯誤印象,進而獲致心中的定見。
相反地,今天我看到的卻是一群政黨屬性、政治傾向十分接近的社會菁英,
築構了一個只容許自家人步入的園地,交流著大家聽了都爽快的言語,
在批判政敵的過程中獲取短暫的快感。
於是,彼此言論之間的任何瑕疵或悖誤,
都輕易遭到善意、憐憫的掩蓋,並廉價地穿透進入觀眾心中。
我想,如果明天有被告在法庭上痛陳「起訴書違法未載明求刑刑度」,
我將一點都不會感到稀奇。
因此,對話的價值就在於多元意見得以紛雜並陳,
在言論自由的市場中共同競逐、妥協,逐漸凝聚為可行的政策共識;
即使它是以吵架的型態表現,多少也具有相同的溝通功能。
而當政論節目中總是缺乏相異意見的存在,一元化的對話過程,
容易淪為政治人物一味攻擊異己,或掌有媒體權力之人
暢快抒發心中積鬱的管道,形成共識的功能也將消失殆盡。
說穿了,也說難聽一些,這不過是一種自慰。
一種集體性追逐高潮的自瀆,公共價值卻遠遜於全民開講中的你爭我吵。
不幸的是,此一精神上的集體自慰,
還經常盤據著各頻道的晚間黃金時段。
當台灣社會長期缺乏公共討論的傳統,
民眾脆弱不堪的耳朵不願聆聽任何相異的多元價值,
自然會習於沉浸在一言堂式的封閉神殿,
隨著政治人物或媒體權貴單向的歇斯底里,膜拜特定的政治圖騰。
也許有人會說,這是新聞媒體廣電自由的表現。
作為經營者,他們當然有權利決定製作何種型態的政論節目,
或如何藉此表達其政治傾向。
我想,媒體經營者若能體察到廣電頻道的稀少、有限特質,
就不可能任憑立場嚴重偏頗的一言堂,長期佔領此一屬於社會大眾的公共資源。
此外,政論節目更有其特殊性格──
相較於綜藝、宗教或購物頻道,它強烈涉及了群體生活的良窳優劣。
只要它仍存在於數量有限的廣電頻道中,
就註定要被課予較沉重的公共義務,不得成為特定政黨的媒體傳聲筒。
當然,我並不是要求政府應積極介入,甚至主動評判各個政論節目的價值高低;
這毋寧是媒體經營者的社會責任,
並亟需─作為頻道真正所有權人的─民眾的共同關切、監督。
相反地,若自慰式的政論節目風格不斷延燒,
必然會導致廣電頻道的去公共化,以及公民文化的急速私民化。
多元性格與民主體質仍十分孱弱的台灣,恐怕承受不起這樣的打擊和拖累。
吵架與自慰,你喜歡觀賞哪一種呢?
我,會帶著一絲絲的不甘願,持續對二者的收看,
以及針對後者的永恆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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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惰的檢察官

唸大學時,就已聽聞教授刑事訴訟法的老師,
一再抨擊國內檢察官不願依法蒞庭、參與實質的辯論活動,
任由刑事程序變質為被告與法官之間的單方互動。
開始工作時,法律的修正,使檢察官開始負有蒞庭義務;
但沒料到,終於現身在法庭中的檢察官,
居然經常變身為一台錄放音機,只是坐在公訴人的席位上,
講著固定的那幾句話:「如起訴書所載」、「請依法判決」等,
依舊不願負擔針對被告犯罪事實舉證、與被告或辯護人進行辯論的義務。
於是,那時的我深感在法庭上地位的不平等(為何檢察官就這麼輕鬆?),
有些不滿地在民間司改會網站上發表了一篇短文,碎唸了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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