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搜書包

從國中到高中,不曉得是不是因為男女分班及就讀男校的關係,
我一直有升旗時間被導師或教官全班搜書包的經驗。
當時自然認為理所當然,反正我們這些只敢搞些小怪的乖乖牌學生,
書包裡當然不會有什麼驚人的違禁品。
不過直到研究所時走向了教育法這塊領域,
才逐漸發現中學階段教育人員全班性、不問目標的大舉搜索,
恐怕欠缺法律上的依據或生活管理上的必要性。

雖然我一直對於搜書包這檔事沒有太深的反感,
但對於比較重視隱私權的學生或子女權益的家長而言,恐怕就不太能忍受了。
到現在為止,我的基本看法還是:教師或教官並無法律上的權力全面性地
搜索學生書包或抽屜。在法律規定方面,雖然教育基本法或刑事訴訟法沒有相關規定,
但教育人員在執行生活輔導管教權力時,仍應衡量學生隱私權與保護公益的必要性,
並取得一個適當的平衡點,而非片面以「確保校園安全」、「防範幫派暴力」、
「預防犯罪或非行」等空泛理由,毫無任何拘束、全面性地任意肆行搜索。

對此,教育部近年公佈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第28條已規定:「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
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30點第1項及第2項各款
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
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教育部的行政命令內容,大致符合學生隱私權與公共利益的權衡,
適當地為教師管教權力畫定合理的執行範圍。
在這樣明確的指導原則下,除非學生或家長同意搜查,
或已有明確嫌疑、證據查知學生持有影響校園及學生安全的物品
(例如:毒品、槍枝或爆裂物等。我想,保險套應該不算XD),
否則不附理由、全面性地搜查書包,對學生的隱私權侵害過重,
已逾越合理管教權的行使範圍,教育人員恐怕將另觸犯刑法上的違法搜索罪。

這幾年來,學生權利日益受到重視,教師對自己教育權利的行使也較為節制。
除了教育部的行政命令已經為搜書包這件事訂下遊戲規矩之外,
去年台灣高等法院某個饒富趣味的民事判決,也替教師任意搜書包的結果訂下基調。
案件發生在台北市的螢橋國中,某位導師利用升旗時間率領幾位同學,
在沒有證據或特定對象的情形下,返回教室搜索全班書包。
某位家長為此頗為震怒,一狀告上法院,主張教師違法侵害學生的隱私權,
請求新台幣100萬元的賠償。莫名被告的老師也不甘示弱,
表明自己是為了執行市政府教育局要求的「春暉專案」,以防範幫派滲入校園,
且學校與學生間的關係屬於「特別法律關係」,應該不需要取得法律依據,
就可以全面性搜索班上同學的書包。

家長狀告100萬元,顯然有些誇張。
如果無法舉證證明子女隱私權的損害何以如此鉅額,恐怕只是獅子大開口。
但教師眼中只有春暉專案,卻忘記教育部公佈的行政命令已白紙黑字要求
教師必須「有相當理由及證據」才可以發動搜索,同樣屬於見樹不見林。
至於在21世紀還在主張「特別法律關係」,我相信這是腦X律師的idea,不值一哂。

高等法院最後依舊判決家長與學生敗訴,認定教師免賠。有趣的倒是判決理由。
高等法院認為:「是以,縱如(學生)主張(教師)未依上開指標配合執行,
亦未先觀察學生舉止,再對特定可疑之學生進行搜查,
無相當理由、合理懷疑即進行全面性之搜查學生個人物品屬實,
亦屬誤解法律(緊急避難),並據此誤解執行職務,致生過失情形,
亦非故意侵害(學生)之隱私權,(學生)祇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
向國家請求賠償損害,(教師)對於(學生)不負賠償責任。

(97年度上易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換句話說,我國目前法制規定公務員如果「過失」侵害民眾權利,
民眾必須依據國家賠償法請求政府賠償,不可以直接請求公務員賠償;
惟有在公務員「故意」侵害民眾權利時,民眾才有權利選擇
向公務員個人或向比較有錢的國家求償。
在螢橋國中的案件中,法院認定導師依法並無權利全面性搜索全班書包,
因此本案的導師恐怕「誤解法律」──誤以為自己在法律上有權力全面搜索。
如此看來,這位導師畢竟不是故意要侵犯學生的隱私權,
而是過失、不小心違法搜索了學生的書包。
依據現行法令,教師既然只是過失侵害學生隱私權,
家長應該循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請求學校賠償,而非直接找教師索賠。

我不確定這是不是國內第一樁關於教師搜索學生書包的法院判決。
雖然學生與家長未能勝訴如願拿到賠償,但由法官的判決理由可知,
今天家長若改以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請求學校賠償隱私權的侵害,
法院判決學校違法、敗訴的可能性恐怕頗高。
更重要的是,法院跟隨著教育部的腳步,再次認定學校或教師應先
觀察學生舉止後再針對特定可疑的對象進行搜查;
若缺乏相當理由、證據或合理懷疑就全面性地搜查學生書包或個人物品,
將構成對學生隱私權的侵害。雖然此一判決未明確認定教師行為違法而應負賠償責任,
縱使責任成立而可獲償的金額也不高,但此一判決仍具有相當的宣示性意義。

我們不期待法院會再作成相關判決可供我們參考,
畢竟這將代表著校園中仍存在教師不問理由任意搜索學生書包的違法情形,
但這樣的判決,仍足以讓所有教師在行使管教輔導權力時謹記在心:
校園中,不允許不問理由、不看證據嫌疑、不衡量利益輕重的教育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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