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登於台灣人權促進會2012年人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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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法中可能涉及剝奪人身自由的法令,扣除常見的刑法上徒刑、拘役或羈押,
其他尚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
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拘留,少年事件處理法中的收容及感化教育,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中的安置;
破產法、強制執行法中的管收,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對外國人的收容,
陸海空軍懲罰法中的禁閉,傳染病防治法中的隔離治療,
以及精神衛生法中的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社區治療。
依據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8號一般性意見,ICCPR第9條第1項關於人身自由的保障,
可以適用於剝奪自由的一切情況,當然包括因為精神疾病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
我國憲法第8條第1項關於人民人身自由的保護,同樣不限於
因涉及刑事案件而遭逮捕、拘禁之人,因此解釋上也適用於罹患精神疾病者。
現行精神衛生法在2007年全盤修正後,第41條以下針對病情嚴重的「嚴重病人」,
設有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社區治療等相關規定,
主管機關將有權力在具備一定條件下、遵循一定審查程序後,
將嚴重病人強制送入精神醫療機構接受治療。
但現行精神衛生法及相關行政命令所建構的強制住院審查程序,
是否符合ICCPR第9條及我國憲法第8條關於人身自由保護的宗旨,
則迭有不同意見,甚至遭到相當程度的批判。
以下即嘗試逐一說明目前精神病人強制住院制度中,較明顯的瑕疵或缺失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