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投書刊登於2014年6月12日《蘋果日報》論壇,與劉繼蔚律師共同撰寫。
本案係由台灣人權促進會依據提審法中的「見義勇為」條款,
直接向法院聲請提審黃姓少年,因此台權會在本案中具有當事人身分。
本文中所稱「本會」,即指台灣人權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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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於台灣人權促進會2012年人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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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會作成強制住院決定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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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於台灣人權促進會2012年人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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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法中可能涉及剝奪人身自由的法令,扣除常見的刑法上徒刑、拘役或羈押,
其他尚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
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拘留,少年事件處理法中的收容及感化教育,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中的安置;
破產法、強制執行法中的管收,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對外國人的收容,
陸海空軍懲罰法中的禁閉,傳染病防治法中的隔離治療,
以及精神衛生法中的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社區治療。
依據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8號一般性意見,ICCPR第9條第1項關於人身自由的保障,
可以適用於剝奪自由的一切情況,當然包括因為精神疾病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
我國憲法第8條第1項關於人民人身自由的保護,同樣不限於
因涉及刑事案件而遭逮捕、拘禁之人,因此解釋上也適用於罹患精神疾病者。
現行精神衛生法在2007年全盤修正後,第41條以下針對病情嚴重的「嚴重病人」,
設有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社區治療等相關規定,
主管機關將有權力在具備一定條件下、遵循一定審查程序後,
將嚴重病人強制送入精神醫療機構接受治療。
但現行精神衛生法及相關行政命令所建構的強制住院審查程序,
是否符合ICCPR第9條及我國憲法第8條關於人身自由保護的宗旨,
則迭有不同意見,甚至遭到相當程度的批判。
以下即嘗試逐一說明目前精神病人強制住院制度中,較明顯的瑕疵或缺失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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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老師這幾年的審判過程中,發生許多離奇古怪的故事。
每一則故事,似乎都一再提醒著我們:
台灣的刑事司法審判制度,好像從未認真準備好
面對案件中的被告具有精神障礙的狀況;
於是問題來了,法院不是選擇視而不見,就是擺爛、讓被告自生自滅。
法官不開庭、完全不管無視於被告的精神狀態也可以判決有罪,C遇上了;
法官無力處理羈押中被告因嚴重精神疾病而需要強制住院的問題,C也遇上了。
以下我要說的故事,也是類似的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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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見到阿賢,
20歲出頭的他端坐在事務所會議室中,
怯生生地望著裝潢擺設,再將警戒的眼神掃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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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南下,參加C老師的殺人案審理程序。
開庭的過程有些曲折,庭訊後特意還去了一趟當事人家中。
在回程的高鐵上,一時百感交集,匆忙用筆電寫下了一些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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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老師的案件再次開庭。老闆因故無法到場,
臨時改由我單獨上陣,與C的母親約在法庭前碰面。
在老闆背後協助撰狀與查找資料長達一年有餘,這反而是我第一次參加C老師的庭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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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老師的案件二審延宕二年有餘,關鍵之一在於高等法院承審合議庭的審判長,
始終不願意讓C就醫接受治療,導致精神疾病嚴重惡化的被告,
每次開庭總是要花費數小時陳述個人意見;一旦被法官打斷,
隨之而來的就是咆哮、怒吼與三字經連篇,。
程序冗長,卻毫無實際進展,只是在持續消耗所有法庭成員的時間與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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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這篇文章,起因於一篇雜誌專訪。
我對於死刑部份的討論,倒不是太在意。
我無法接受的,是受訪者對於心智障礙者結合受刑人的雙重偏見。
更不可思議的,是她居然是一位自稱擁有15年監獄教誨經驗的志工。
不管她是為了抒發對廢死運動的不滿或忿恨,或單純只是想增加曝光率,
我看了她的言論,也只能無奈地同意:台灣監獄教化的成果不彰,的確是其來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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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與一位實習律師一同去開庭。
在計程車上,她聽說我在英國的碩士論文是關於心智障礙者的權利保護,
以及這一年多來接觸到的一些相關案例,不禁好奇地詢問:
處理這一類的案件,你不會害怕他們突然抓狂、傷害你嗎?
我只能苦笑地回應她,無奈地面對這再常見不過的普遍誤解。
寫下下面這篇短文時,我正在英國的宿舍裡,苦惱自己的碩士論文題目不知該如何決定。
不過腦中翻來轉去,總是不斷浮現幾件出國前曾經承辦的特殊案件,
特別是下面這位小畢的面孔,以及事務所秘書們接待他時那帶著一絲驚恐的表情。
剛好,Nottingham大學法學院有一位專攻Mental Disability Law的Prof. Bartlett,
而我在他的課堂上,總是一再地驚異於歐洲及英國關於心智障礙者保護制度的細緻綿密。
於是,命運就此轉了一個彎,我選擇了此一領域,作為我的碩士論文,
或許也從此改變了我看待心智障礙者的觀點與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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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回國後一到職,合夥人看了我的畢業論文題目,
毫不猶豫地將卷宗交到我手上。當時C老師的案件已經進行到二審,
而他也被法院羈押在看守所長達二年多。
案件正在高雄高等法院審理,我受限於律師公會的登錄規定,
無法前往高雄開庭並擔任C的辯護人,只好成為老闆身旁出主意的小跟班,
負責了解案情、研究法律問題及撰寫書狀。
也因此,翻透了厚厚的七、八個卷宗,我才知道當時負責偵辦並起訴的檢察官,
同時是差點成為我研究所師門的同學,竟以出人意料、極其粗糙的方式「編製」C的有罪證據;
也才知道歷經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二度的審理,
台灣的司法體系對精神障礙被告的刑事程序保障,竟是如此鄙夷無視。
誠如老闆所言,C的案情是如此特殊,在極度忽視精神障礙被告權利的台灣,
此一案件值得法律人鑽研、實務界探討之處,恐怕可累積成超過十篇的研究論文。
如果沒有意外,我繼續留在現在的位置,
C的案情發展將會如章回小說般,導引我一章一章地對它抽絲剝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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