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最不該做的事
   
法官在法庭內最不應該做的事,
就是蓄意加深被告與被害人之間的對立,或仇視。
被告M長期罹患精神分裂症,數年前曾因妄想、幻覺而殺人。
因精神鑑定顯示犯案時已達到「精神耗弱」的程度,
法院予以減刑,M出獄後又回到家中與父母同住。
因父親中風、臥病在床,母親靠著撿拾廢棄物作資源回收維生,
M又長年精神狀況不穩,根本找不到工作,
一家三口就這麼窩在破爛的鐵皮屋裡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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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逾期上訴.jpg
 
這篇舊作,大約完成於四年多前。
當時新聞鬧得沸沸傷傷的,是曾經轟動一時的景文掏空校產弊案,
前教育部長楊朝祥等人獲判無罪定讞,居然是因為最高法院認定高等法院檢察署
「上訴逾期」,維持原二審無罪判決。也就是說,檢察官原本有機會透過上訴,
讓案件回到二審重新審判、嘗試爭取有罪的判決,卻只因為非常形式、技術性的上訴逾期,
讓大好機會從手中流走。這樣致命的錯誤,自然是引起媒體一片撻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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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制度
 
我國已於2009年正式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一般簡稱兩公約),
並制定兩公約施行法。依據施行法第6條規定,政府應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目前在主管機關法務部的策劃下,各機關必須盡速針對主管業務
所涉的人權事項提出檢討及說明,以便在兩公約簽署滿二週年的
2011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發佈我國首部的「國家人權報告」。
不過以下真實的法律爭議,或許值得在國家人權報告發佈前夕,
作為適當案例讓我們檢視、探知主事者對人權公約內涵的理解程度,
以及是否真心透過施行國際公約以落實我國的人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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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認程序
 
隨著警方刑求逼供的減少,近來這幾年冤案的爆發,
似乎改成集中在證人指認瑕疵,而不是違法取得被告自白。
後者如蘇建和等三人案、邱和順案,代表著90年代警方刑求文化的末尾,爭議衍生至今。
進入21世紀後,已較少聽聞刑求,被告法庭上的刑求抗辯也慢慢絕跡。
但前者,在警方目前的指認程序還是瞎搞一通的狀況下,
一旦檢警無法取得客觀物證,被告又不認罪,檢察官的起訴根據,
就很有可能只依靠唯一的證人指認。
此時,一旦指認程序有瑕疵、發生誘導狀況時,就會出現冤案。
今天的這篇社論就提到了2件:這幾天的東海之狼案,
被害人小惠指認紀富仁是兇嫌,現在看來顯然指認錯誤,極有可能是警方誤導指認。
前幾月的台中龍井柯嘉文案,警方先讓證人「單獨」看觀看被告犯另案的video,
再「單一」指認被告,整個就是故意誤導、為證人塑造先入為主的印象。
難怪最後抓到真兇,證明警方惡搞擺烏龍,但被告已經被判了4次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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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誰有病

10月間,C又被延長羈押。
我們與公設辯護人合作,好不容易取得C授權提起抗告,
居然真的獲得最高法院支持,撤銷原延押裁定,命高雄高分院重為決定。
而法院也在收到最高法院裁定的當天下午,就排定時間召開延押庭。
我只得急如星火地搭上高鐵,直奔高雄。
一如以往,受到精神疾病影響的C,開場先送給大夥半小時左右的個人意見陳述。
好不容易換到辯護人說明意見,我簡單說明依據最高法院發回的意旨,
法院應該重新查明有沒有可能以責付取代羈押、有沒有讓C強制就醫的方式,
而不是繼續延長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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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paste密技

最近燒得火熱的不適任法官問題,可以明顯地看出指向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分別是法官的獨立性(審判是否受到不當干預,例如收賄或關說),
以及法官在審判職務上的表現。對於後者,國內的司法改革運動一向著墨甚多,
又大略可以分為法官的開庭態度、裁判品質等兩個面向。
對於後者,除了利用旁聽機會了解法官的訴訟指揮方式是否有瑕疵,
另一個可供公開檢驗的對象,就是已經放上網路、可以對外接受檢驗的判決文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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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鉦銘案與死刑

高律師提到的這個案例,真實地發生在我們所承辦案件的當事人身上。
十分簡單的案情,老太太已經往生一年多了,依舊無法判決確定。
每次開完庭,我們總是十分掙扎地與當事人聯繫,聽著老太太的兒子在電話中埋怨,
無法理解為何一定要強迫他們談和解,我們則是一再地無言以對。
對他們而言,這筆賠償金是母親的鮮血與生命或換來,他們一毛都不想拿;
他們只希望這位年輕人勇敢悔過、入監服刑,付出犯錯所應負的代價,就這樣。
看似被害人家屬再簡單不過的訴求,在台灣的法庭裡,
卻是寸步難行,彷彿永遠無法獲得法官認同。
原本,高等法院已在今年5月定期宣判,卻突然又宣示再開辯論。
當天到了法庭,法官還是想勸雙方再談談看和解。
面對撞死一位健康開朗老太太的年輕人,面對他只是不停在法庭裡掉淚,
卻不願意拿自己的下半生贖罪,法官終究還是心軟,終究還是判不下徒刑。
原來,法官面對社會輿論所謂「人神共憤」的謀殺重罪,
總是可以不問被害人家屬的意見、憑著社會公憤就判處極刑,
何以在一般的車禍事件中,家屬態度就變得如此舉足輕重、必須被迫接受法官「盧」上個好幾遍?
只因為這是刑度較輕的過失致死案件嗎?若真是這樣,
在我國司法程序中,被害人的生命權難道也有輕重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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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被害人保護, 打破惡性循環!(高涌誠律師)
報載法務部終於考慮修訂被害人保護法,
規定法官如不傳喚命案死者的家屬到庭,需在判決中載明理由。
訴訟程序對被害人或家屬不友善,是個老問題,
筆者的事務所就曾接過一個車禍案件,被害人是七十多歲的老婦,送醫不治。
年輕的被告認罪,但堅稱沒有超速,而且只願賠償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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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石猛生日禮物

先談一個參加研討會時聽到的「趣聞」。
幾個月前,在一場關於司法改革議題的研討會中,
一位應邀出席的退休法官,談到他在退休前夕所承審的最後一個案件。
或許是即將離開作了十幾年的法官工作,一時心有所感,
認為應該以司法裁判留給後人一些值得學習的legacy,
於是他幾經思索,決定選擇了一條鮮少有人走過的路徑,
完成一份他認為亟具突破性、指標意義的判決書,
讓一般人認為必敗無疑的某一方當事人勝訴。
由於是高等法院審級,依法判決結果及理由還要獲得合議庭
另外2位法官的支持,但他仍決定將判決提交合議庭討論。
評議時,陪席法官默不作聲,自然是尊重受命法官的判決理由;
資深的審判長眼見多年同事即將退休離職,或許更是滿心感慨,
望著他的判決理由,也不曉得究竟是認同還是不認同,只幽幽地說:
「反正你都要離開了,今天又剛好是你生日…好啦好啦,
就照著你的看法作判決吧~~。」(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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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股陳秀生案

出國之前的我,從前輩口中耳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天地雙煞」的故事。
不久後又十分「好運」地,手中一件案件剛好分案由其中一煞審理,
於是還是菜鳥的我,就有了天地雙煞的初體驗。
不論開庭態度、判決論述方式,都算是讓青澀的我大開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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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行提案單

 
H是一位在南部郊區鐵工廠工作的作業員,幾年前某一次操作機器時,
不慎誤觸高壓電,右手臂神經受損因而無法舉起重物,構成工作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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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MG1307.JPG
 
甲任職某航空公司,為資深座艙長,
於民國(下同)98年1月5日進入乙農會大樓搭乘丙公司廠牌電梯時,
突因鋼纜斷裂導致電梯墜落至地下室機坑,致甲脊椎摔傷,
經送醫急救仍半身癱瘓,無法再任原職務。
經查系爭電梯於90年1月1日出廠安裝於該農會,
自啟用日起至事故發生日均由丁公司作全責定期保養維修。
試問:甲向丙、丁依民法之規定請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依據?請詳述理由。
又甲認為乙農會對其損害亦應與丙、丁連帶負賠償之責,
依民法之規定,甲對乙農會之主張有無依據?請詳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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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並不完美

我必須承認,這個案子對我的影響頗深。
不論是花費大量時間、心血研究案情與完全不熟悉的電梯知識,
或是深深了解到律師唯有在以自己的法律專業協助扶助弱勢群眾時,
才能體會法律或正義的實質內涵、律師在司法體系中的存在意義。
2006年3月,我負責撰寫起訴狀,卻在一審判決前夕離職出國讀書;
2008年5月,在某個寂靜的春夜,在千里之外的英國學校宿舍中,
由網路上讀到一審判決,驚悚而不安地冒出一身冷汗;
2009年2月,我在二審結束前夕踏上台灣土地、回到元貞,
而認真的學妹補充了大量豐富而有力的證據後,卻同時表示準備離職。
於是,彷若命運安排一般,案子又這麼回到我的手上了。
昨天早上,扛著6大宗沉重的卷證去開庭。
熟悉的高院法庭、些許陌生的案情、仍舊面熟的對造律師,
法官諭示雙方就部份爭點再作說明,案件似乎要再次畫上一個句點,
我卻茫然不知當事人她那卑微而渺小的訴求,能否在二審程序中獲得滿足。
誠如漂亮姊姊所說:「只能祝福他們全家人,也期待二審有個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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