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濫行羈押禁見
  
本文刊登於台北律師公會《在野法潮》第25期,2015/Apr./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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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院日前審理頂新集團的黑心油案件時,
裁定同意讓原本起訴後仍被羈押禁見的被告魏應充交保,
引發一連串法律適用與民意觀感間的爭議。
實際上在刑事司法審判實務上,
法院收到檢察官起訴的社會矚目或重大犯罪案件後,
部分是認定被告仍有逃亡或再犯之虞而予以羈押,
但也有不少案件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
「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規定,作為對被告羈押、禁見的理由。
例如在刑度較重的毒品販賣或公務員貪瀆案件中,
起訴後繼續將被告羈押、禁見的情形,至今仍時有所聞;
在社會矚目案件中,若以魏應充涉及的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為例,
彰化地院在103年10月間檢察官起訴之後,
對魏應充裁定繼續羈押、禁見,理由大意就是:
「雖然起訴書所列大多數的證人都已在偵查中具結證述,
但參酌被告在頂新公司內具有決策權限,足以影響或干擾證人,
共同被告的陳述也有待與其他證人或非供述證據檢驗,
因此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
再對照魏應充後來在今年1月間獲得交保,
法院的理由也是:「本案已就證人進行詰問、調查,
證人遭不當人情施壓、串供的可能性已經消滅或降低」,
更突顯法院在起訴後繼續對被告羈押、禁見,
在相當程度上是擔心被告持續企圖勾串證人或共犯,
影響法院釐清犯罪事實的目的,因此需要等到一審法院
交互詰問程序結束後,再給予被告交保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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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六當街上銬逮捕.JPG
 
本篇投書刊登於2014年5月6日《蘋果日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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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偵查
 
作為不時會承辦刑事案件的律師,不可避免地必須陪同當事人出庭,
除了協助提出答辯、面對法官詢問犯罪事實之外,
還有來自檢察官方面主張被告涉及犯罪的攻擊(如果有的話~~)。
律師與檢察官總是分坐法庭兩側,講得好聽是天秤的兩端,
說「直白」一些,就是法庭如戰場,一旦兵戎相見,
律師與檢察官總是針鋒相對,不但都要全力爭取獲得法官支持,
還要強力駁斥對方主張,非要殺到剩下最後一兵一卒才罷休。
而律師偏偏又是一個「好辯」的職業,執業久了,心眼多少變窄,
就會對於我國法庭上長期存在律師與檢察官地位不平等的情形耿耿於懷。
長期遭到批判的法庭舉證責任歪斜,早已不必多提;
近在眼前的,例如某檢察官大喇喇地跑到最高法院前面靜坐,員警還自動到場護衛,
輕鬆地豁免於一般社會運動者頻繁遭到警察騷擾、甚至驅離現場的困擾,
都不免令律師們大嘆檢察官在法律圈內,果然猶如聖衣護體的「天龍人」,
不論在法庭內,還是法庭外。
而以下,是另外一個目前仍持續出現在法庭內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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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決議

 
本篇短文經台北律師公會秘書長尤伯祥律師校閱修正後,
一同聯名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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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培元傷害案.jpg
 
在C老師至今長達四年多的審判過程中,有一件事始終讓我困惑萬分。
之所以困惑,與C究竟是否有罪、有無縱火殺人無關;
這完全是一個刑事被告能否受到正當程序保障的問題。
但在號稱已邁入現代法治國家行列的台灣,以下將要描述的情節,
仿若只會在法制較落後的國家上演,卻不幸血淋淋、活生生地發生在這片土地上。
話說C四年多前被檢警認定縱火殺人後,就一直羈押在看守所裡。
2年多後的某一天,C的媽媽在家裡突然收到「監獄」的通知,
說C從某年某月起改成關在「XX第二監獄」,代號也改成XXXX。
這樣沒頭沒尾的信件,很快轉到律師手中。我們也察覺到其中的不對勁:
C明明是羈押被告的身分,理應關在看守所內,怎麼跑到監獄裡去了?
打電話去問承審法院的書記官,書記官只知道是檢察官借提C去「執行」,
也不清楚發生了什麼事…。
但因C原本羈押的看守所就與當地監獄合署辦公,
C雖然從看守所移到監獄去,卻只是在同一區舍房內換個房間,
似乎對探視他的家人、律師而言,沒有太大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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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座請依法辯論

這篇短文完成於4年多前。
短文內提到的案件,其實正巧是我正式執業律師後的
第一件經手案件,而且還是一件性侵害案。
當時的我,訝異於法庭中所謂的檢辯攻防,完全不像過去大學課堂上
學到的刑事法庭基本結構,而是經常只有辯護人與法官間的論辯或討論。
檢察官呢?不是呆坐一旁、不發一語,就是蒞庭後才開始翻閱卷宗、慢慢進入狀況;
功力高深一些的,則乾脆閉目養神滑入夢鄉,頭還不會偏向一邊地ㄉㄨˋ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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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文成案

當這幾天台灣的警察彷彿踩進雷區似的,所涉重大刑案如炸彈連環爆炸時,
竟然又扯出警政署政風室在偵辦警員集體詐領拖吊獎金案,
疑似製造假筆錄入「自己人」於罪的疑雲,也就是接受偵訊的嫌犯沒說的話,
居然出現在筆錄之上,而成為日後檢察官起訴的重要罪證。
法院最後判決涉案員警無罪,檢察官放棄上訴,
但也表示要回頭追究政風室是否涉及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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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不簽死刑執行令

本篇短文後來刊登在《司法改革雜誌》第76期,2010/Mar./31 ,
並經台北律師公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薛欽峰律師校閱修正後,
一同聯名發表,此為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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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利生公平

其實我自己還滿喜歡HERO這部日劇。
不完全是因為木村拓哉的演技,
部分還因為日本編劇詮釋「檢察官」這個司法角色的方式。
印象比較深刻的例子,一是木村拓哉在自我介紹時,
總是說「久利生公平 -- 不公平的公平」;
是否在暗指某些隱晦難言的不公平,十分耐人尋味。
另一,是某集涉及檢察官可能濫用強制處分權力時,
木村拓哉用他十餘年來風靡東亞的感性表情與含淚雙眼(確實是老套了…),
指著胸口的日本檢事徽章,強調檢察官切勿讓國家賦予自己的公權力,
成了殘害當事人基本人權的「秋霜烈日」。

當然,不同的人看HERO,會有不同的感觸。
一位榮登前年大學指考榜眼的北一女學生
豪氣萬千地宣示自己要選讀台大法律系,未來立志當檢察官,
因為HERO「劇中木村拓哉正義凜然的檢察官角色讓她嚮往,
下定決心要當個打擊犯罪的正義使者。」

ㄜ…年輕人「有夢最美、希望相隨」固然是件好事,
但我們是否也該為她揭開殘酷的真相、讓她知道現實與戲劇總是有著天壤之別?
也許,在法律系畢業後不久,她就會痛苦地了解到事實全然不是這麼一回事,
了解到她永遠無法像正義凜然的久利生公平一般,成為打擊犯罪的正義使者;
樂觀一些,也許她會懷抱著一絲改革理想,
成為一位讓台灣的刑事司法體系變得更符合公平、公開原則的HERO;
悲觀一些,也許她會早早拋棄18歲時對「正義」不切實際的偏執,
成為木村拓哉口中讓當事人聞之色變、為之哀號的秋霜烈日。


2年前,某個平凡的中午,我正飢腸轆轆地辦公室裡等便當。
老闆接了通電話,馬上告知我們幾位常負責刑事案件的律師,
某位當事人(叫他阿宏好了)因涉嫌販賣槍枝,一早剛被警方逮捕,
現在正在警局接受訊問,焦急地等候律師來為他辯護。
因為販賣槍枝是重罪,阿宏今晚遭檢察官聲請羈押的機率很高;
而因法律規定,檢察官必須在被告被逮捕後的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羈押,
對律師而言,遇到羈押案件,經常就是一段夜未眠的生死擂台,
必須不分晝夜地守候在被告身旁,應付隨時將上演的檢警訊問與法院羈押庭。
因此,老闆希望我和另一位同事由下午開始待命,輪班上陣,
接棒陪同阿宏應付一場接一場的警局=>檢察官=>法院訊問。

花了一整個下午,我的同事終於解決掉警局訊問的部份,
阿宏馬上又被上了手銬,移送地檢署複訊。
晚上七點多,跳上計程車,望著窗外燦爛的台北街景與洶湧的下班人潮,
我卻孤獨地準備前往地檢署,等候檢察官對阿宏進行訊問。
然而,大台北作為首善的都會區,一整天下來的犯罪人數也頗為驚人。
我站在地檢署大廳,望著一輛輛警車陸續押解人犯前來接受訊問,
我的當事人阿宏自然還無助地銬在法警室中,不知何時才能輪到他。

將近深夜11點,終於叫到阿宏與我的名字。
走進偵查庭,阿宏大概還在訝異於律師怎麼換人了,
坐在上頭的檢察官,已經開始詢問起案情細節。
在偵查不公開的大原則之下,檢察官擁有一切犯罪偵查證據,
被告與律師則身處迷霧之中,完全無法知悉案情的偵查進度。
於是我只能趕緊拿出紙筆,試圖在檢察官與阿宏的快速對話過程中,
盡可能速記相關的犯罪證據、檢察官認定的犯罪事實。
沒想到,檢察官此時突然轉頭對著我:
「大律師,我想您應該很清楚,在偵查庭中律師是不能作筆記的,
法院組織法裡規定得很清楚喔。麻煩您不要再作筆記了…。」
ㄟ…由實習以來至今快2年,還是第一次遇到不准律師作筆記的偵查庭耶。
儘管心裡十分懷疑檢察官說的「法院組織法」規定,
無奈人在屋簷下,不想因此惹惱檢察官而影響阿宏的權益,
我默默地放下筆,自動轉化為無聲的錄音機,
改用腦子記下訊問細節(我記得起來才怪(翻桌)!!)。

偵查庭進行不到20分鐘,檢察官簡捷俐落地宣示:
因阿宏有逃亡、串證之虞,將向法院聲請羈押。
好吧,戰場繼續延長到法院羈押庭了,我只能奉陪到底。
簡單地向老闆電話報備最新發展,滿腦子都是宵夜影像的我,
馬上轉戰隔壁冷清而淒涼的法院,在長廊的椅子試圖小眛片刻。

凌晨1點多,再次聽到阿宏與自己的名字。羈押庭開始了。
走進法庭,法警、法官、書記官、阿宏與其他被告,也陸續出現。
ㄟ…該有的法庭角色都現身了,檢察官咧?
我對面的檢察官席位,空空如也。
直到偵查庭結束,法官面無表情地宣告將阿宏羈押禁見,
我對面的檢察官席位,仍舊是空空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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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的淚水

今天下午,手上有個刑事案件宣判,
雖然心裡已經有底,但還是撥個電話問了書記官。
果然不出所料,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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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jugal Visits

前幾天的新聞,出現了一則有趣的報導。
法務部長王清峰到台中女子監獄出席徵文頒獎典禮,
得獎的男性收容人提到自己的妻子就在台中女監服刑,
部長遂「法外開恩」,命典獄長特別找來該名女性受刑人到場。
兩人終於穿越監獄層層高牆的阻隔,「在台上擁抱親吻,羨煞在場收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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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惰的檢察官

唸大學時,就已聽聞教授刑事訴訟法的老師,
一再抨擊國內檢察官不願依法蒞庭、參與實質的辯論活動,
任由刑事程序變質為被告與法官之間的單方互動。
開始工作時,法律的修正,使檢察官開始負有蒞庭義務;
但沒料到,終於現身在法庭中的檢察官,
居然經常變身為一台錄放音機,只是坐在公訴人的席位上,
講著固定的那幾句話:「如起訴書所載」、「請依法判決」等,
依舊不願負擔針對被告犯罪事實舉證、與被告或辯護人進行辯論的義務。
於是,那時的我深感在法庭上地位的不平等(為何檢察官就這麼輕鬆?),
有些不滿地在民間司改會網站上發表了一篇短文,碎唸了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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