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好了嗎?以下98年指考《公民與社會》科題目,你能答對幾題?
2.未曾接觸毒品的李小明為19歲的大學生,
某日與同學結伴至校外狂歡,並受他人慫恿,
吞下二顆不知名藥丸,之後被警察臨檢,
並查出吞下的藥丸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規定的第二級毒品。
關於此現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慫恿李小明吞下藥丸的人,因為未吞食藥丸,故未違反法律規定
(B)李小明吞下不知名藥丸,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施用毒品行為
(C)因為李小明仍為學生,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的相關程序審理
(D)法官確定李小明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後,應判決其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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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第一天晚上,主辦單位安排所有與會者在頗負盛名的湄南河渡輪上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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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不罰(Impunity),指的是政府疏於履行以下各項國家義務:
調查侵犯人權的行為;對涉嫌加害之人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其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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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最近都戲稱我是「未股」──未成年專股。
就像法院、地檢署有無數的專責股別,
我們這陣子也喜好給同事與同學們互貼標籤,
手上一堆因漏水而衍生的建築糾紛案件,是為「漏水專股」;
名叫高X義的當事人委託一堆案子給我們,承辦律師成了「雜碎專股」
(愛看賭神的鄉民應該都知道這個梗~~)。
最慘的是有同學接連處理數件涉及祖墳遷葬、公墓界址糾紛的案件,
居然淪為「墓仔埔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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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一名中度智能障礙者被檢察官指控觸犯12件竊盜案,
遭地方法院簡易庭判處拘役80天。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委派律師協助平反,
才查明警訊過程並未全程錄音,而扣除被告自白後罪證仍舊不足,
由二審法院對其中8件竊盜案判處無罪。
姑且不論仍頻繁出現在現行檢警辦案過程中,
錄音錄影不完整、將無法偵破的舊案栽贓予無辜被告的陋習,
此一判決最值得關注之處在於法院明確指出:
中度智障被告 的智識、理解與陳述能力都較常人為差,
開庭過程中也能明顯察覺被告無法為完全陳述,
此時負責偵辦的檢察官應適用刑事訴訟法「強制辯護」的規定,
代替被告選 任律師、由律師陪同接受訊問。
但檢察官卻單獨訊問被告,因而偵訊程序欠缺正當性及合法性。
二審法院的判決,再次點出目前智能障礙者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後,經常被迫面對的權利困境。
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因智能障礙而無法為完全陳述」時,
法官或檢察官負有義務為被告選任辯護人,
但在實際運作上,實務工作者卻常過度操弄法律文字,
將「不能為完全陳述」扭曲解 釋為「完全不能為陳述」,
進而導致智識、反應甚至情緒控管能力都較常人為弱的智能障礙者,
被迫孤立無援地處於陌生的法庭環境中,缺乏律師提供最基本的法律 協助。
結果是,被告的警訊自白筆錄可能不符其本意,甚至可能遭警方以誘導、脅迫的方式製作;
而缺乏第三人在場提出偵辦過程疑點,
檢察官很容易全盤接受警方 移送的卷證,最後不問證據是否充分就任意起訴。
現在這8件竊盜案遭法院判決無罪,警方又要重啟偵辦,
不但浪費司法資源、錯失破案的黃金時刻,更侵害智能障礙者在刑事程序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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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前,某位新興的傳播媒體界大老闆T,
因不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對於他旗下幾間媒體公司的
負責人變更行政處分結果有意見,在自家媒體上火力全開,
猛力抨擊NCC的處分內容違反多項法律原則。
T老闆的舉動,引發一些記者與媒體學者的反彈,
認為他的作法剛好坐實NCC的憂慮,也就是跨媒體結合可能衍生的不良後果。
沒想到,T老闆的怒火繼續延燒,又在自家媒體頭版刊出巨幅聲明,
要求這些發言的記者與學者限期為自己的言論道歉,
否則T老闆就要採取法律行動,捍衛自身與媒體事業的清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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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Nottingham認識的同學M,是個率直有個性的高中數學老師。
他的外型大異於我們一般認知的學校教師:
及肩的蜷曲捲髮,搭配下巴鬍髭即將要與鬢角連成一片、
成為落腮鬍的虯髯客造型,再加上緊追流行的潮男服裝風格...。
不過或許因為M有些深刻的五官、黝黑的膚色,
讓在國外與他初次見面的台灣人,很容易誤認他是東南亞來的留學生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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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也是登在事務所網站快筆小組的短文,
指涉的就是
這個Blog第一篇文章所提及的縱火案。
緣於合夥人下個月將以此一案件作為主題前往政大演講,
我特別研究了這個實際案件中的一些重大爭點,最終只能掩卷嘆息:
我國刑事法院對精神障礙被告的程序權利保障,不僅太少太薄弱,
許多時候甚至權利侵害程度還會重於一般刑事被告。
精神障礙被告請求停止審判的權利,或者刑事被告「受審能力」的議題,
在我國是鮮少有人討論的議題,實務運作上也就容易像本案的被告C一樣,
根本不清楚整個程序是怎麼一回事,就先被判了一個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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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的新聞,出現了一則有趣的報導。
法務部長王清峰到台中女子監獄出席徵文頒獎典禮,
得獎的男性收容人提到自己的妻子就在台中女監服刑,
部長遂「法外開恩」,命典獄長特別找來該名女性受刑人到場。
兩人終於穿越監獄層層高牆的阻隔,「
在台上擁抱親吻,羨煞在場收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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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多前,終於開始正式擔任律師,合夥人交給我負責承辦的第一個案件,
是個讓我至今仍記憶猶新的
性侵害案。
沒想到去國外轉了一圈,回國重拾律師飯碗後,
第一個完全由我自己接案、負責辦理的案件,
依舊是個性侵害案--只是具體一點說,它不太有「侵害」的本質,
也不是一般人想像那種使用暴力脅迫被害人就範等手段較兇殘的強制性交行為,
而是與之前那件一樣,是個因情侶間的性行為而衍生出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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