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巴拉松Mr. R

上個星期三,才去台中高等法院見識了一場綠帽與姦夫的法庭對幹,
不過相隔幾天,今天又一大早坐上了高鐵,
風塵僕僕地前往台中地方法院開另一個庭,繼續我縱貫線走透透的出差旅行。

找到座位,身旁已坐了一位男士。
我說了聲「不好意思」,一屁股坐上窗邊的座位,正想趕緊打個盹時,
身旁的先生突然拿著手中的高鐵車票、指著「台中」二字問我:
「What does this word “Taichung” mean?」

於是,我與Mr. R展開了一段有趣的英文對談旅程。
Mr. R似乎完全未考慮我的英文程度,主動地以英語與我攀談起來。
他帶著一絲淡淡印巴腔調的英語,拿著USA的護照,
讓我猜想他是移民美國的印巴人後裔。
他提到他在新加坡工作,這回是第一次來到台灣出差。
在今天之前,他才剛離開廣州,難怪高鐵列車一離開板橋、鑽出地面,
Mr. R首次見到台北市以外的台灣風光時,脫口而出:「It’s like廣州!!」(囧~~)

聽著車廂裡的四語廣播,我告訴他台灣的官方語言、幾種方言與原住民語;
望著車窗外櫛比鱗次的電梯大廈與公寓大樓,我告訴他台北市的房價很貴,
所以許多上班族選擇在台北縣購屋,再通勤去台北市上班。
我指著他手中的高鐵車票,告訴他「台中」是指台灣的中部,
所以台北、台南、台東…以此類推;
而板橋是個受日本殖民影響的地名,他也趕緊附和,
表示感覺台灣在許多層次上,包括飲食、路上招牌、流行文化,
好像都受日本影響很大,但他似乎不太清楚台灣曾經的殖民歷史。

當然,我們也禮貌地交換了名片。
我望著他的公司名稱與頭銜,一時看不出個所以然來;
倒是他見到我的職業,帶著一絲調侃地問我賺的有沒有美國律師那麼多,
因為在他的印象中,美國律師都是吃人不吐骨頭滴(加上數鈔票的動作)~~
而當他問我是不是常常到外地開庭或拜訪當事人,
我們也順道聊到台灣與亞太周邊國家的國際交通狀況。
我告訴他,台灣直到去年才開始與大陸直航,
他逗趣地問著:You don’t have good relationship with China, do you?
真是個敏感的議題啊~~沒想到回到台灣,
也會遇到要向外國人解釋兩岸關係的場合。
我簡單地向他分析對岸對台灣的敵意與武力恫赫、強硬的一個中國政策、
台灣不被國際承認(還強調包括USA!!)的無奈現況,
以及台灣事實上是個獨立國家的政治現實。
他用力地點著頭,“Sure! Sure!”地認同最後一部分。
嘿~~你真是台美友好的典範之一,發給你「台灣認同卡」乙張!

最後,他提到他還要去台中、高雄,最後一天再回到台北投宿老爺酒店。
他突然又問我,要去哪裡買便宜的電子產品?
因為他聽聞台灣的電子資訊工業聞名國際,想要在台北買個i-Pod。
我拿出白紙,寫下“Guang-Hua Market”的中文與拼音,
告訴他坐MRT在Taipei Main Station轉車到Zhong-Hsiao Hsin-Sheng Station,
詢問路人之後,就可以找到無數便宜又豐富的電子產品。
當然,他的最愛還是小黃Taxi,畢竟一百多元的車資,對他來說本是小case。

車子很快地抵達台中,我們握了手,互相說“Nice to meet you. Bye-bye.”
恍然覺得自己再次身處英國,就像每次要與同學道別時的場景。
站上月台,Mr. R很快隱沒在人群中,
我卻有些感謝他讓我又有重拾練習listening與speaking的動力。
與文化、語言、生長背景截然不同的外國人聊天,
就像是一段突破彼此思考模式、邏輯侷限的過程,
彷若讓自己站在另一個觀點,審視台灣這座島嶼在他們眼中的姿態模樣。
這要謝謝Mr. R,他今天帶給我奇妙而熱情的高鐵對談經驗。

PS. 回到事務所,拿著Mr. R的名片上網查詢,
赫然發現他任職的公司竟是世界知名的跨國種子與農藥公司。
最有名的產品,居然就是在台灣人盡皆知的Parathion巴拉松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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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 about Cooking

今天坐高鐵去台中開庭,很巧地身旁坐了一位操著印巴腔英語的美國先生,
與首次來到台灣的他,有了一段短暫而開心的對話。
一部分剛好再次磨練自己已嚴重生鏽的英語listening與speaking,
一部分卻也讓我想起在英國時,身旁諸多印巴裔同學的交遊經驗。
其實後來五月準備繳交essays之際,Ravi突然苦惱地向我求救,
說他雖然完成了數篇essays,但卻不曉得如何操作WORD,
讓檔案第一頁(封面)與最後幾頁(參考文獻)不要顯示頁碼。
當下,我爽快地應允,表示晚上可以去他宿舍房間教他如何插入頁碼。
沒想到,當晚來到他房間,赫然發現飄散著濃郁印度咖哩香氣的小房間中,
居然擠了連同Ravi在內共4位大男生──還有一位正在煮飯的印度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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姦夫與綠帽

在出國之前,除了每個月都要跑的台北、板橋、士林等法院之外,
到外地出差開庭原本就是免不了的事。
因為加入了台南與花蓮律師公會,當時最常跑的就是高雄與花蓮。
交通工具,當然是坐飛機。
一年半下來,國內線班機坐了將近20趟,簡直閉著眼都能在松山機場裡晃蕩了。
回國後,高鐵也開始逐漸融入台灣人的商務生活圈;
國內線班機航次大砍的結果,事務所的律師們紛紛改為坐高鐵到外地開庭。
到目前為止,除了原有的台北、台南與花蓮律師公會之外,
我又先後加入了桃園與台中公會。
換句話說,除了遠在後山的花蓮、總是讓人有股不想去開庭的衝動之外,
我隨時可能會因為開庭需要,搭高鐵直奔桃園、台中、台南,甚至高雄。
縱貫線走透透,大概會是我未來的工作寫照@@。
這個星期二,就是個標準的外地開庭行程。
即使有了高鐵,早上10點在台中高等法院的庭訊,
我仍舊要7點早早起床,趕搭8點的高鐵班車;
9點左右神速地抵達台中高鐵站,轉搭小黃來到法院,
距離開庭時間也只剩半小時左右了。
但最嘔的是,折騰了半天風塵僕僕地來到台中,
法官竟然只花費1分鐘處理我們的案件,
簡單隨便地問個幾句話,馬上打發幾位律師退庭。
於是,我又匆匆地在1點之前趕回到台北。
花了將近5小時的時間、趕車與轉車的心神、前一晚準備開庭的心思,
竟然只為了1分鐘的庭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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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ader
 
將近10年前,在大三的刑事訴訟法課堂中,
就已聽聞林鈺雄老師提到這位左手寫法學論述、右手寫經典小說的奇才Bernhard Schlink;
研一時,頗好文學的林東茂老師,再次在課堂中提及這本令他感動不已的小說。
於是我懵懵懂懂地買了小說的中文版《我願為你朗讀》,
利用國考結束後的閒暇,又似懂非懂地幾天讀完。
現在回首當時,我似乎沒有真正體會小說企圖表達的深層涵義;
唯一印象深刻的,是我至今仍舊比較喜愛中文版的書名:《我願為妳朗讀》。
距離第一次聽到這本小說的9年後,《The Reader》電影上映,
片商順道換了個似乎比較符合主流口味的Title。
電影的劇情,與小說差異不大,在此就不多提。
我的猜想是,「救贖」這個命題,圍繞在整部電影的深沉氣氛之中。
Michael因為一時的猶豫躊躇,不敢在戰後的納粹公審中,
勇於出面證實文盲的Hanna,絕不可能是殺害猶太人的戰犯,
讓Hanna因而背上種族屠殺的大黑鍋,遭判處無期徒刑;
10年後,Michael開始有一絲絲勇氣面對自己過往的懦弱,
帶著救贖的心情,拾起曾經朗讀給Hanna聽的小說,一字一句,
透過麥克風錄進錄音帶裡,寄給獄中的Hanna,成為另類的「為妳朗讀」。
同樣地,收到錄音帶的Hanna,
才發現即使她曾在年輕時不告而別,Michael卻從未忘卻這段往日情。
或許猶疑著自己當年究竟傷害Michael多深,Hanna同樣鼓起救贖的勇氣,
一字一句,在獄中自學閱讀,試圖擺脫曾讓自己深以為恥的「文盲」印記。
無奈,即將假釋出獄的Hanna,滿懷期待可以與Michael展開新的人生,
Michael卻走不出納粹德國的巨大陰影,在探監時一再質疑
Hanna是否認真思考、反省過去在納粹集中營中工作的道德責任。
於是,發現自己出獄的唯一希望所繫已然破滅,Hanna選擇在獄中結束生命。
事後Michael來到Hanna的舍房,猛然發現Hanna在獄中的生活重心,
竟然像座城堡,全然圍繞著他寄來的朗讀錄音帶而建立。
就像當年的Hanna一樣,Michael也猶疑著自己究竟傷害Hanna多深,
終於在片尾鼓起救贖的勇氣,認真面對自己與納粹德國這段永遠剪不斷的關係,
一字一句,在Hanna的墓園邊,告訴女兒他們之間的故事。
不過全片之中,最讓我印象深刻的,卻是電影中段的納粹審判片段。
Hanna被指控在移送猶太人犯的過程中,故意將起火的教堂大門深鎖,
任由關在裡頭的數十名猶太人犯活活燒死。
法官嚴厲地詢問Hanna這麼做的動機,
Hanna除了茫然地回答「我只是做我的工作罷了」,
更隨口反問法官:「那你會怎麼做?」
原本疾言厲色法官,頓時無言。
是啊,在當時的社會氛圍之下,任何人處於Hanna的身分職位,
恐怕都會盲目地服從命令,無視於猶太人犯在教堂中的淒厲哭號。
是當時德國社會集體縱容納粹的擴權,讓無知的Hanna認為她只是執行上級交辦工作;
是當時德國社會刻意忽視猶太人的生存,Hanna才會對這份工作的邪惡非法毫無知覺,
全無人性地緊閉大門,冷血地讓人犯與教堂一同化為灰燼。
若當時的眾人都默不作聲了,現在為何能輕易化身正義使者,
在法庭上義正詞嚴地命令Hanna交待犯罪動機?
也因此,戰後的德國社會對納粹的罪行深感愧疚與不安。
愧疚,不只源於我們的國家居然發動世界大戰、屠殺數百萬無辜猶太人;
不安,恐怕是源於我們每個人明明都目睹這些罪行,為何當時無人站出來大聲說不?
惶恐、不解、徬徨,讓整個社會,都亟需透過集體性的救贖行動,
為這股龐然巨大的愧疚不安尋找一道出口。
於是影片中的納粹公審,就承載了這個沉重的時代任務。
不知不覺地,參與審判的人們,包括坐在旁聽席上的Michael,
似乎都急於尋找、判斷罪大惡極的禍首,以紓解、撫平個人的愧疚不安。
也惟有親眼見到戰犯的俯首認罪,才能確認我在這場戰事中是潔白無責的:
納粹的種族屠殺,與我無關,是Hitler等戰爭頭子要負責;
社會的集體縱容,並不是我,是Hanna等冷血劊子手幹的。
不過,這場審判的方向,Michael是曾懷疑過的。
在與同學的激烈爭辯中,Michael堅持審判的目的是“to understand”;
但同學嗤之以鼻:「都死這麼多人了,你還要了解什麼?」
於是茫然失措的Michael,放棄進入獄中探視Hanna的機會,
前往參觀堆滿猶太犧牲者遺物的Auschwitz集中營遺址,
企圖透過最最殘忍的屠殺畫面,說服自己從不曾與納粹戰犯Hanna有過於一段往日情。
Michael自我洗腦的策略成功了。
他回到法庭,選擇支持(盲目的?)集體社會理智;
審判的目的是要制裁所謂的戰犯,而不需詳細釐清每個人的真實責任,
包括恐怕吞了個大冤獄的Hanna。
Hanna認了自己不該揹的罪,讓Michael指導教授的話更顯諷刺:
「一個被告會被判刑,只是因為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換句話說,一場審判不一定能揭露、還原所有的真相;
許多真正為惡之人,總是能遠離審判、不受制裁。
Hanna對於自己的文盲感到可恥,無謂的堅持讓她擔下不屬於她的罪責。
同樣地,Michael對於與Hanna過去的關係感到可恥,
無謂的堅持讓他急著向教授、同學撇清,
最終無力勇敢出面為Hanna主持正義,任由真正燒死猶太人犯的兇手逍遙法外。
或許正是如此,10年後的Michael終於察覺了這無謂的堅持。
但往事已矣,Hanna早已在獄中逐漸蒼老。
Michael所能做的,只有採取無止盡的救贖,
回到他與Hanna最初的關係:閱讀。
我想,這也是我喜愛小說中文版書名的原因。
因為何需提「愛」?不過就是《我願為妳朗讀》罷了。
後記:
有些巧合地,我在2.28這天看了《The Reader為愛朗讀》。
當天下午,家附近的中正廟有基督教長老教會等團體舉辦的228紀念活動。
走過廣場,舞臺上有合唱團吟唱著「台灣是母親」之類的歌曲,
有牧師情緒高亢地頌揚著台灣與中國的分立、對抗關係,
底下有人發著歌單、募款文宣,與民進黨黨旗。
但看完《The Reader為愛朗讀》,
回想下午在中正廟前見到的場景,心中是十分慨歎的。
我希望我們的228紀念活動,不要再是千篇一律的宗教、悲情路線,
不要再去試圖結合政治力量或國族動員,更不要嘗試與選舉做任何連結。
一方面,228的發生,與台灣是不是我的母親、我認不認同台灣毫無關係;
一方面,228的歷史背景,更與現在的政府應如何建構兩岸政策缺少直接關聯。
如果真要紀念228,我寧願見到《The Reader為愛朗讀》中的場景,
透過司法審判、倖存者或家屬的訪查晤談、史料文件的蒐集整理,
釐清加害者的責任、被害者的處境、事發的遠因與近因。
與其吟唱哀悽壯烈的歌曲,何不在廣場周邊公開展示228歷史文件,
讓民眾更清楚事件的政治、社會、經濟、歷史背景?
與其給我一面黨旗,何不邀請倖存者與大眾對談所見所聞,
讓民眾更了解政權失去有力監督的可怕、公權力濫用的危險?
德國人走過的反省之路猶在不遠之處,我們台灣,不知何時才能體會其中精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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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阿扁別絕食

這篇短文刊登在蘋果日報政治版專欄,2009/Mar./05。
原文約1900字左右,應編輯要求濃縮至1300字;
編輯另外也改了標題。此處為原稿。
短文的內容就不多說了。
台灣的看守所官員實在很難擺脫官僚思維,
仍停留在維持監所紀律、無視於受刑人或收容人基本權利的史前時代。
他們只害怕關在裡頭的人們不乖乖遵守所謂的「紀律」,
至於是否該無所不用其極地維持這紀律,也就在所不問了。
撰寫這篇短文,只是想告訴看守所官員:
若阿扁真的意志堅定到想效法施明德當個建國烈士,關緊閉也難以讓他開口吃飯;
若阿扁不過是虛張聲勢、演演戲以達到自慰效果(我覺得這比較可能XD),
餓個幾天他自然會凍未條,不必動用什麼懲處措施,絕食大戲會自動落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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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並不完美

我必須承認,這個案子對我的影響頗深。
不論是花費大量時間、心血研究案情與完全不熟悉的電梯知識,
或是深深了解到律師唯有在以自己的法律專業協助扶助弱勢群眾時,
才能體會法律或正義的實質內涵、律師在司法體系中的存在意義。
2006年3月,我負責撰寫起訴狀,卻在一審判決前夕離職出國讀書;
2008年5月,在某個寂靜的春夜,在千里之外的英國學校宿舍中,
由網路上讀到一審判決,驚悚而不安地冒出一身冷汗;
2009年2月,我在二審結束前夕踏上台灣土地、回到元貞,
而認真的學妹補充了大量豐富而有力的證據後,卻同時表示準備離職。
於是,彷若命運安排一般,案子又這麼回到我的手上了。
昨天早上,扛著6大宗沉重的卷證去開庭。
熟悉的高院法庭、些許陌生的案情、仍舊面熟的對造律師,
法官諭示雙方就部份爭點再作說明,案件似乎要再次畫上一個句點,
我卻茫然不知當事人她那卑微而渺小的訴求,能否在二審程序中獲得滿足。
誠如漂亮姊姊所說:「只能祝福他們全家人,也期待二審有個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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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從比較的比較法II


對歐洲的監獄法學界與實務而言,歐洲人權法院的Dickson判決毋寧具有高度指標性。
此一判決的意義不僅在於明確肯認受刑人的生殖權利、
政府保障受刑人家庭權利的積極義務,更在於再次釐清監獄制度的存在目的與運作方針。
經由保障受刑人權利以達成監獄積極教化功能的概念,
自此不再僅停留在不具拘束力的歐洲監獄規則或歐洲理事會反酷刑委員會

(European Committee for
the Prevention of Torture and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簡稱CPT)的報告,
而是將透過歐洲人權法院的司法判決,落實貫徹至各國的監獄政策中。

反映當前歐洲獄政潮流的
Dickson判決,能否由比較法的角度,
提供我國監獄制度改革些許的參考價值?
初次讀到
Dickson的判決內容時,我心中的答案是肯定的:
就像
Dickson夫妻一樣,即使主管機關不同意、相關法令毫無明文,
大不了透過行政救濟途徑與司法判決,課予政府保障受刑人基本權利的積極義務。
然而,對國內從事人權保障的實務工作者而言,
若真有受刑人希望主管機關法務部能積極提供人工生殖技術,
讓人在監獄外的配偶能順利受孕,司法救濟可是一個可行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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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從比較的比較法I
事務所「快筆小組」的第二篇。
原文在回國前就已大致完成,沒想到尚未定稿,大法官就公佈釋字第653號解釋,
宣告羈押法禁止收容人針對看守所的內部處分提起司法救濟的規定違憲。
本文重點置於已遭判刑確定的監獄受刑人權利保障問題;
他們在獄中所處的位置,與看守所的羈押中被告大不相同,
多了積極教化、未來回歸社會此一層次的刑事政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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唸大學時,在憲法、行政法課堂上,教授若是提到「特別權力關係」概念,


總是會不厭其煩地細數近年相關大法官解釋,
說明「特別權力關係」已在我國公法理論、實務界中逐漸銷聲匿跡。
四個最常作為「特別權力關係」案例的公營造物領域中,
公務員、學生與教師、軍人權利都不乏大法官的特別著墨與推動;
但提到監獄受刑人,教授多少會帶著一絲遺憾,「期待學界在比較法上的發展吧」!
不過,歐美法制在受刑人權利上的發展,有時似乎遠超出我國監獄法制的想像範圍。
拿著
21世紀資訊時代的萬用工具箱,現身在與野獸近身肉搏、茹毛飲血的石器時代,
作為下層基礎的刑罰觀念、監獄目的、受刑人權利保障概念若全然不同,
上層的獄政制度內容也只能停留在歐美國家的法典或判例中,而無移植、比較的餘地。
由比較法的觀點而言,這恐怕是無從比較的比較法研究。


 


此一受刑人權利體系的巨大差異,或許可以由200712月歐洲人權法院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作成的Dickson判決
(Dickson v. the United
Kingdom
)
談起。
*   *  
*   *   *   *   *



Dickson
是個在英國服刑的監獄人犯。
1994年,他因殺害一名酒醉男子而被判處無期徒刑,
在監獄服刑迄今,最快要
2009年才可能獲得假釋。
1999
年,透過獄中的筆友系統,他認識了同樣也在服刑的女友。
2001
年,女友假釋出獄,與仍在獄中的Dickson結了婚。


 


然而,組成家庭的期望並未因婚姻而停止,Dickson夫妻還想要擁有自己的孩子。
鑒於
Dickson最快要2009年才能假釋,屆時Dickson太太已年逾50歲,
幾乎毫無受孕可能。想要生育,只能趁現在了。
Dickson在獄中服刑的客觀事實,卻讓受孕生產顯得困難重重。
由於英國獄政制度不允許親密接見
(人犯在監獄舍房的特殊接見環境中,與配偶或伴侶發生性關係)
人工生殖技術成了
Dickson太太受孕的唯一方式。
於是,兩人婚後馬上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希望獄方能與醫療單位合作,協助提供人工生殖設備。


 


2003年,主管機關回信給Dickson夫妻。
一如許多想要擁有孩子的受刑人,主管機關拒絕他們的申請。
理由是老調重彈,重申英國政府一貫的監獄政策:
受刑人只有在例外狀況下,才能在獄中獲得人工生殖技術的協助。
而在考量
Dickson夫妻的現實狀況後,主管機關的拒絕理由包括:
(1)
若受刑人能在獄中獲得人工生殖技術的協助,會引發社會大眾的反感以及對獄政制度的疑慮;
(2)
透過人工生殖技術誕生的孩子,將註定在沒有父親的家庭環境中成長,對孩子有不良影響;
(3)
喪失生殖權利,是受刑人遭判刑入獄的必然結果。


 


針對在獄中獲得人工生殖設備協助受孕的請求,
Dickson
夫妻與英國政府一路纏訟至歐洲人權法院。
一改
90年代以來始終支持獄政機關擁有行政裁量權的固有立場,
歐洲人權法院在
200712月作出判決,認定主管機關負有積極義務提供人工生殖技術,
協助人在獄中的
Dickson讓太太順利受孕。
對於英國政府提出的上述三項疑慮,歐洲人權法院也逐一予以回應。


 


首先,在注重寬容、多元的民主社會,
本就不得只因多數公眾的意見,逕自剝奪特定人的基本權利。
維繫民眾對刑事制度的信心,或許可作為國家刑事政策的考量因素之一,
但不應形成獨占而排除其他因素,特別是受刑人的權利保障。
第二,
Dickson太太仍擁有自由之身,未來可單獨照顧子女。
政府固然應關注在單親家庭環境中成長的孩子,
但英國政府持有的理由,形同介入審查夫妻是否「受孕適格」──
例如,夫妻一方若已罹患不治絕症,政府豈非可依此禁止女方受孕?
此外,若法律制度都已允許單身民眾收養子女,
實在不得另外以「單親家庭」為由,禁止受刑人受孕生育子女。


 


不過,Dickson判決真正引人關注之處,在於歐洲人權法院演繹受刑人基本權利的路徑。
法院想要回答的問題是:受刑人因判刑而在獄中喪失自由,
是否也就跟著喪失其他基本人權,包括作為一個人類最基本的權利──生殖自由?


 


對此,歐洲人權法院不憚辭費,特意爬梳整理了一系列國際人權法文件,
包括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簡稱ICCPR)
聯合國受刑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
(United Nations Standard
Minimum Rules for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19872006年歐洲監獄規則(European Prison Rules)
特別是最後者,法院在判決中引用
2006年歐洲監獄規則的數條規範,作為其論述基礎:


 


(2)遭到剝奪自由的受刑人,仍舊保留所有未被法院判決依法所剝奪的權利。
(
5)監獄中的生活,應盡可能接近監獄外社區生活的積極面向。
(
6)一切監禁的安排,應促使受刑人重新融入自由社會。
(
102)監獄制度的設計,應促進受刑人具備負責、遠離犯罪的生活能力。
監禁本身是剝奪自由的一種處罰,因此監獄制度的內容不得超出監禁本身內含的處罰。


 


因此,對於監獄受刑人基本權利的演繹路徑,
或是更深層的監獄設置目的思索,歐洲人權法院的立場其實相當清楚。
監獄制度的目的不能只是純然地懲罰違反法律規範之人,
也不僅是狹隘地預防受刑人出獄後再犯,而應是鼓勵、
培養受刑人的自我責任感,出於自主而選擇符合法律規範的生活方式。
因此,如同歐洲監獄規則的宣示,監獄制度的設計絕非單純為了懲罰受刑人,
同時建立一座完全獨立於社會生活之外的孤島;
相反地,受刑人─特別是長期服刑的人犯─有權利在獄中先為即將
到來的假釋生活作準備,未來才能順利融入多少有些陌生的外在社會。
保留受刑人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基本市民權利,
獄中生活才有可能接近監獄外的社區生活,
受刑人才有機會在獄中「預習」毋需依賴犯罪的自主生活能力。
於是,經由這樣的邏輯推衍,歐洲人權法院相信這已是當前歐洲的刑事政策潮流:
受刑人被剝奪自由的事實,不必然得出也要被剝奪其他所有基本權利的結論。


 


回到Dickson的請求,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公眾對獄政制度的觀感、信賴度固然重要,
但經過利益衡量,國家應優先保障更具體的受刑人基本權利、更迫切的監獄教化目標。
既然在監獄中提供人工生殖技術,並不會引發強烈的安全疑慮
(特別是相較於親密接見)
或造成政府過重的財政負擔,政府就不應任意拒絕提供人工生殖技術,
導致受刑人在服刑期間形同「絕育」。
因此,英國政府的一貫政策,不但直接排除所有個案中的利益衡量,
更因造成的具體侵害遠超過欲保護的抽象社會利益,牴觸比例原則,
因而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
8條之下政府保障人民家庭生活的積極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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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司機
 

在台北,由事務所前往法院開庭,計程車是唯一的代步工具。
相較於在台南,律師總是得提著沉重的公事包,騎著小ㄅㄨㄅㄨ,
揮汗忍受夏日酷熱、或冒雨淋得溼答答地前往法院。
在台北搭小黃開庭,似乎是讓律師在進入法庭展開一場煙硝搏鬥前,
享受一小段風雨來臨前的愜意寧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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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雙煞

曾經去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人,應該或多或少聽聞過這對名人的事蹟。
我相信,在現有的司法體制下,他們的地位絕對是難以撼動的。
在不遠的未來,他們應該還會繼續固守在他們的法官席位上,
以某種帶有強烈諷刺意味的方式,延續台灣的司法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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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下班前給我們嗎?

這就是訴訟律師與非訟律師之間的差異。
或許因為求學背景變得與其他受雇律師不太一樣,
這次重回元貞,手上突然間多了不少非訟案件要處理。
同事們英文閱讀有問題,第一個總是想到來找我;
合夥人遇到牽涉英文的非訟案件,也是想都不想地放到我桌上來。
於是,儘管商業法律實在非我專長(或該說是我的「死穴」…),
但舉凡英文契約審閱、英文法律意見書、外國公司將在台灣辦理設立登記,
甚至合夥人準備發表評論性短文,需要短短一、二百字的英文摘要,
在事務所內已別無其他具備留學背景的受雇律師的情況下,
我只得硬著頭皮接下、再硬著頭皮與先天不良的英語能力鏖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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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人權法師門的同學

最近在辦一件集會遊行法的案件,意外看到一個相當有水準的法院判決。
以前唸研究所時,老師經常頗有感觸地感嘆,
台灣的憲法學說近年快速發展,
卻似乎未見到第一線的司法實務界有相等的回應。
僅僅是最基本的比例原則三個子原則的審查,
儘管公法學者反覆講得嘴巴都快爛了,大法官也偶爾有精彩的實際操作,
卻始終無法反映在法庭的訴訟個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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