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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human being is endowed with FREE WILL. He can use this to choose between good and evil. It is as inhuman to be totally good as it is to be totally evil. The Important thing is moral choice. -- Anthony Burg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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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25 週三 200900:04
  • 在台北搭小黃 -- 一段平凡中見偉大的故事

計程車司機 

在台北,由事務所前往法院開庭,計程車是唯一的代步工具。
相較於在台南,律師總是得提著沉重的公事包,騎著小ㄅㄨㄅㄨ,
揮汗忍受夏日酷熱、或冒雨淋得溼答答地前往法院。
在台北搭小黃開庭,似乎是讓律師在進入法庭展開一場煙硝搏鬥前,
享受一小段風雨來臨前的愜意寧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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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小律師碎碎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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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22 週日 200919:37
  • 〈舊作〉「天地雙煞」的故事

天地雙煞
曾經去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人,應該或多或少聽聞過這對名人的事蹟。
我相信,在現有的司法體制下,他們的地位絕對是難以撼動的。
在不遠的未來,他們應該還會繼續固守在他們的法官席位上,
以某種帶有強烈諷刺意味的方式,延續台灣的司法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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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漫漫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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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21 週六 200919:07
  • The client needs it urgently. Please respond as soon as you can.

可以下班前給我們嗎?
這就是訴訟律師與非訟律師之間的差異。
或許因為求學背景變得與其他受雇律師不太一樣,
這次重回元貞,手上突然間多了不少非訟案件要處理。
同事們英文閱讀有問題,第一個總是想到來找我;
合夥人遇到牽涉英文的非訟案件,也是想都不想地放到我桌上來。
於是,儘管商業法律實在非我專長(或該說是我的「死穴」…),
但舉凡英文契約審閱、英文法律意見書、外國公司將在台灣辦理設立登記,
甚至合夥人準備發表評論性短文,需要短短一、二百字的英文摘要,
在事務所內已別無其他具備留學背景的受雇律師的情況下,
我只得硬著頭皮接下、再硬著頭皮與先天不良的英語能力鏖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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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小律師碎碎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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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18 週三 200923:43
  • 比例原則究竟怎麼玩?-- 台北地方法院的集會遊行判決

投入人權法師門的同學
最近在辦一件集會遊行法的案件,意外看到一個相當有水準的法院判決。
以前唸研究所時,老師經常頗有感觸地感嘆,
台灣的憲法學說近年快速發展,
卻似乎未見到第一線的司法實務界有相等的回應。
僅僅是最基本的比例原則三個子原則的審查,
儘管公法學者反覆講得嘴巴都快爛了,大法官也偶爾有精彩的實際操作,
卻始終無法反映在法庭的訴訟個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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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人權案例--台灣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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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14 週六 200920:25
  • 要命的猜想:刑事程序心智障礙被告的美好國度?

要命的猜想

合夥人們為了充實事務所新網站,提出「快筆小組」的構想。
受雇律師們將以輪值方式,針對社會輿情事件或推廣法治教育,
固定在輪值期間內發表一篇短短的法律文章。
這是我的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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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召開之後,
司法院至今陸陸續續又進行了許多場「司法改革巡迴座談會」,
同時也廣泛邀請社會各界參與座談,包括金融界、律師界、工商業界及醫藥業等。
其中,2002年一場邀請社會公益團體參與的司法改革座談會,
出現了一段饒富趣味的對話。
儘管已是近7年前的往事,但由司法改革、心智障礙者人權保障的觀點觀之,
仍頗有警醒人心(亦或充滿諷刺?)的效果。
在座談會中,某社福團體秘書長建議司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5條,
讓民間社福團體指派的社工人員得擔任心智障礙被告的輔佐人,
或讓被告可自行指定其信賴的社工人員擔任輔佐人。
對於這樣的建議,在場的司法院刑事廳廳長直率地回應:
因為目前的刑事審判程序採行直接審理主義,
法官親身接觸被告,可以很快察知被告是否為心智障礙者;
再加上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1、35條的規定,
「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之被告,
均得在專業之辯護人或社工人員之協助下,進行訊問,
以期發現真實並保障智能障礙者之權益」。

似乎正如廳長所言,一切已是如此美好。
近年刑事訴訟法規一再修正、提升被告的程序權利保障指數;
一名心智障礙被告即使話都說不清了,
仍能同時獲得專業律師、社工人員的陪同進行庭訊,
豈能謂法律給予的保障仍有不足?
不過實際情況卻是,司法官員的回應,
暴露了不單是實務界長期以來對心智障礙被告的態度
(心智障礙的程度有時即使專業醫療人員也無法準確判斷,
遑論欠缺醫療專業、卻常有過度自我膨脹傾向的審判工作者),
也不僅僅是嚴重誤解社福團體的衷心建議
(社工人員必須能獲得心智障礙被告的信賴,
並長期了解其言行想法,才有助於庭訊進行與案情釐清)。
更讓司法改革工作者感到難以承受的是,職掌國家刑事司法事務的最高行政官員,
竟是以台灣近年司法改革的成果為名,
逃避繼續面對實務現況的醜惡、持續推動下一波改革的動力。
美國紐約大學長期關注心智障礙者人權保障的Michael Perlin教授曾犀利地指出,
隨著司法對心智障礙者的制度保障日益完善,
社會與實務界也逐漸發展出一股迷思,
誤以為這些弱勢族群都已能在程序上獲得充分保護。
但Perlin教授認為,這其實是個十分「要命的猜想」(Fatal Assumption):
實情是,心智障礙者的基本權利,仍在美國的司法程序中遭受嚴重歧視與汙名化;
而此一普遍存在的錯誤猜想,剛好遮蔽了公眾、立法者與法院對現況的正確理解,
進而使心智障礙者繼續處於社會的最底層,成為最常受到忽視、貶抑與壓迫的族群。
遺憾的是,此一要命的猜想,居然活生生地重現在台灣的司法改革過程中。
直接審理制度絕非萬靈丹,法官更不是全能全知的天神,
除非心智障礙情形極為明顯,
否則法官實在難以僅憑庭訊中的幾句對話,就能輕易探知被告的心智狀況。
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的「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
又常因時間不足、未深刻了解心智障礙被告的病情與言行,
無法取得個人信賴,因而難以發揮刑事程序輔佐人的應有功能。
豈知,我們的司法行政官員對於這些長期缺乏關注的改革議題,
竟是選擇置若罔聞,像鴕鳥般依舊將腦袋深埋在溫暖的沙堆中,
以為現行刑事程序法律已對心智障礙者提供充分保護,
美好國度業已降臨於法庭之中,毋庸官員操煩、毋需他人建議、也無待下一波改革。
我想,若社福團體多年苦心奔走呼號才換來的改革成果,
最終竟成了司法行政官員繼續掩飾他們心中那「美好國度」的藉口,
這恐怕是台灣司法改革進程中最大的悲哀。
於是我們能做的,或許就是解構這再要命不過的錯誤猜想。
刑事法規多年來數度修正,雖已為心智障礙被告提供突破性的程序保障,
仍無法掩蓋目前一再發生在法庭之中、嚴重侵害他們訴訟權益的不幸事實。
法制的改革沒有停歇之時,我們都還需要勇敢地揭開、面對實務審判上的醜惡真相,
學著理解那「美好的國度」,永遠只是奮鬥的理想,
不是個可以將頭深深埋入的溫暖沙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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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心智障礙者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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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10 週二 200918:23
  • 我那曾經投入人權法師門的同學

投入人權法師門的同學
我在承辦檢察官的欄位看到你的名字時,心裡是萬分詫異的。
我知道你承辦的是一件社會矚目案件。
清晨前夕、天色最黑最黑的時刻,一把無名火,
焚燬鬧區的一棟小公寓,燒死了原本和樂融融的一家四口。
只有老母親逃過一劫,儘管也身受重傷。
除了年輕夫妻之外,兩個小男生,分別都才10歲上下,
來不及回到學校在操場上奔跑吶喊,卻冤死地葬身火窟。
身為指揮轄區警察偵辦的檢察官,我相信你當時肩頭的破案壓力是異常沉重的。

承辦刑警告訴你,住在火場隔壁、長期罹患精神疾病的C老師,
不但經常妄想有人在跟蹤迫害他,還和被害人的老母親素有嫌隙。
於是你們向法院聲請了搜索票,在C的房間中找到一些證據:
一條棉線,與火場中作為汽油彈引信的破碎棉線「織法」類似;
一個空威士忌酒瓶,與那顆引燃黯夜惡火的汽油彈是同一品牌。
當然,刑警還找來2位據說目擊縱火的關鍵證人:起火時,
在火場對街準備賣早餐的老太太H,以及在附近國中值夜的校警M。

相信你心底深知,棉線、酒瓶,都只是間接證據。
要宣告破案,還需要更多的直接證據,特別是證人的親自指認。
M值夜的國中警衛室,距離火場較遠,M只見到一個可疑的人影小跑步走過。
H當晚人就在火場正對面,毫無疑問,她的指認絕對是破案關鍵。
無奈H年事稍高,又被大火嚇得半死,即使C老師已在警局等候偵訊,
任憑刑警連哄帶騙,H也不肯走到C的面前親自指認。
好吧,刑警另外找來2位同事,連同C一共3人,
用攝影機測拍下這3人的小跑步身形,以錄影帶的方式播放給H指認。

不久,刑警向你報告:H指認了,放火的就是C老師。

事關4條人命的重大縱火案件,身為檢察官,你仍舊決定親自詢問H。
但是,我被你詢問H的偵訊筆錄內容,給深深嚇著了。
我第一次深深感覺到,掌握國家執法權力的你們,
想要搞死一條無辜的人命,是一件多麼輕而易舉的事。


再次望著電視,H看了3個人的跑步身形,很快地排除2號與3號。
但她實在不敢確定,那位1號,是不是當晚慌亂中見到的縱火者。

H說:「我是...因為他在跑的形,跟我去警局他放給我看在跑的形,
我...我不是百分之百確認是他,我是自己印象...
自己...不知是不是這樣而已。我那時候慌了。」
你複誦了H的說詞,方便書記官記錄在筆錄上:
「在火災現場所拍攝之人,是C,而且他的身影很像。」

H的反覆、猶疑,讓不耐煩的你再次向她確認:「為什麼第一時間沒想到說是C?」
H:「沒想到,哪想到是他?你們第一次問我,我也沒想到是那個人。
你找東西給我看,我是自己...模糊,自己、自己等於想像是...,
我昨天有跟你說他在跑的形跟大家不一樣...那個形…。」
你如獲至寶,唸出書記官該記載的證詞:
「在警察局我有看,他走路的樣子,很像C,就是很像逃逸的那個人。」

OK,你感覺到該有的證詞已到手了。最後再確認一次吧。
你:「依你的了解,是不是C?」
H:「依我的了解我確認的是,他走路的形,感覺不一樣。」
但現在攤開在我面前的偵訊筆錄,上面竟記載著:
「依我的了解,C在走路的樣子與縱火者很像。」

你可知道,你讓書記官紀錄的筆錄內容,與H的證詞相差十萬八千里嗎?
你可知道,H根本不太確定錄影帶中那位一號,是不是她慌張中見到縱火者的身形;
但她的猶豫懷疑,在你的筆錄中,竟成了指證歷歷、百分百肯定?
你可知道,H在檢察官面前作出的證詞,依法原則上將直接取得證據能力;
未來審判中法院可以直接拿她這份「指證歷歷」的證詞控訴C縱火燒死人,而不必再傳H到庭?
你可知道,你一再反覆對H說:「現在缺的就是妳的證詞,
我們其他的都夠了,因為妳是第一個看到的,妳的證詞很重要,
妳講的沒把握,我們這四條人命不知道怎麼辦。」
已經對生活簡單、不識法律、在檢察官面前慌了手腳的H,
構成莫大的精神與道德壓力,誘導她不知不覺將指認的手指比向C?
你可知道,你使用近乎誘導、竄改的方式取得H的指認證詞,
可能會讓莫名陷入牢獄之災的C,背負上四條人命、再遭法院判處死刑?


翻閱筆錄後我的萬分詫異,其實只是徒勞。
C一審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至今仍收押在看守所中,已2年有餘。
而法院認定C是縱火犯的重要依據之一,就是H在檢警偵訊時的指認筆錄。
你,就是那位負責偵結起訴的檢察官,或許甚至成為被害人家屬們心目中的司法英雄。
你,大概早已遺忘這個縱火案,現在仍為其他案件案牘勞形;
當然,也忘了你取得目擊證人指認證詞的「特殊」方式(還是這是你慣用的方式?),
以及被精神病糾纏、卻又蹲了2年多苦牢的C老師。

但我卻一直忘不了,你唸研究所時,曾經打算與我投入同一師門。
我始終以為,會找上我們的指導教授,
都會對公法、對人權法、對台灣的人權保障議題,懷著某種莫名的熱情。
這是我們師門的特色:不甘於作個閉門造車、眼中只有法條或學理的蛋頭學者;
我們一直都很關心社會上發生的各種人權議題,願意以各種方式發聲;
我們經常互相論辯,勇於質疑現有的主流理論、甚至老師自己的見解。
我一直以這個師門為傲,彷若身上貼著「人權法●品質保證」的註冊商標。

那麼,是什麼樣的歷程,讓你離開校園、在成為職掌國家執法權力的檢察官後,
以這種難以置信的方式偵辦刑事案件,完全無視於被告的憲法權利?
我不禁懷疑,是不是急於破案的巨大社會壓力,
讓你徹底遺忘了心中曾經對人權保障的commitment?
又會不會是2年的司法官訓練過程,
讓你成為只問破案績效、不問被告權利的冷血檢座?
還是,你根本未曾對台灣的人權保障懷有任何一絲熱情;
當年考慮投入我們師門,是只想求取早些畢業的一時衝動?


我不知道答案,至今也難以理解你讓H指認C老師的特殊方式與動機。
我只是仍以我曾待過的人權法師門為傲,
並祈禱目前由你負責偵辦的刑事被告們,
他們憲法上的訴訟權利,還能獲得最基本、最基本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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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刑事被告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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