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命的猜想


合夥人們為了充實事務所新網站,提出「快筆小組」的構想。
受雇律師們將以輪值方式,針對社會輿情事件或推廣法治教育,
固定在輪值期間內發表一篇短短的法律文章。
這是我的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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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召開之後,
司法院至今陸陸續續又進行了許多場「司法改革巡迴座談會」,
同時也廣泛邀請社會各界參與座談,包括金融界、律師界、工商業界及醫藥業等。
其中,2002年一場邀請社會公益團體參與的司法改革座談會,
出現了一段饒富趣味的對話。
儘管已是近7年前的往事,但由司法改革、心智障礙者人權保障的觀點觀之,
仍頗有警醒人心(亦或充滿諷刺?)的效果。
在座談會中,某社福團體秘書長建議司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5條,
讓民間社福團體指派的社工人員得擔任心智障礙被告的輔佐人,
或讓被告可自行指定其信賴的社工人員擔任輔佐人。
對於這樣的建議,在場的司法院刑事廳廳長直率地回應:
因為目前的刑事審判程序採行直接審理主義,
法官親身接觸被告,可以很快察知被告是否為心智障礙者;
再加上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1、35條的規定,
「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之被告,
均得在專業之辯護人或社工人員之協助下,進行訊問,
以期發現真實並保障智能障礙者之權益」。

似乎正如廳長所言,一切已是如此美好。
近年刑事訴訟法規一再修正、提升被告的程序權利保障指數;
一名心智障礙被告即使話都說不清了,
仍能同時獲得專業律師、社工人員的陪同進行庭訊,
豈能謂法律給予的保障仍有不足?
不過實際情況卻是,司法官員的回應,
暴露了不單是實務界長期以來對心智障礙被告的態度
(心智障礙的程度有時即使專業醫療人員也無法準確判斷,
遑論欠缺醫療專業、卻常有過度自我膨脹傾向的審判工作者),
也不僅僅是嚴重誤解社福團體的衷心建議
(社工人員必須能獲得心智障礙被告的信賴,
並長期了解其言行想法,才有助於庭訊進行與案情釐清)。
更讓司法改革工作者感到難以承受的是,職掌國家刑事司法事務的最高行政官員,
竟是以台灣近年司法改革的成果為名,
逃避繼續面對實務現況的醜惡、持續推動下一波改革的動力。
美國紐約大學長期關注心智障礙者人權保障的Michael Perlin教授曾犀利地指出,
隨著司法對心智障礙者的制度保障日益完善,
社會與實務界也逐漸發展出一股迷思,
誤以為這些弱勢族群都已能在程序上獲得充分保護。
但Perlin教授認為,這其實是個十分「要命的猜想」(Fatal Assumption):
實情是,心智障礙者的基本權利,仍在美國的司法程序中遭受嚴重歧視與汙名化;
而此一普遍存在的錯誤猜想,剛好遮蔽了公眾、立法者與法院對現況的正確理解,
進而使心智障礙者繼續處於社會的最底層,成為最常受到忽視、貶抑與壓迫的族群。
遺憾的是,此一要命的猜想,居然活生生地重現在台灣的司法改革過程中。
直接審理制度絕非萬靈丹,法官更不是全能全知的天神,
除非心智障礙情形極為明顯,
否則法官實在難以僅憑庭訊中的幾句對話,就能輕易探知被告的心智狀況。
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的「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
又常因時間不足、未深刻了解心智障礙被告的病情與言行,
無法取得個人信賴,因而難以發揮刑事程序輔佐人的應有功能。
豈知,我們的司法行政官員對於這些長期缺乏關注的改革議題,
竟是選擇置若罔聞,像鴕鳥般依舊將腦袋深埋在溫暖的沙堆中,
以為現行刑事程序法律已對心智障礙者提供充分保護,
美好國度業已降臨於法庭之中,毋庸官員操煩、毋需他人建議、也無待下一波改革。
我想,若社福團體多年苦心奔走呼號才換來的改革成果,
最終竟成了司法行政官員繼續掩飾他們心中那「美好國度」的藉口,
這恐怕是台灣司法改革進程中最大的悲哀。
於是我們能做的,或許就是解構這再要命不過的錯誤猜想。
刑事法規多年來數度修正,雖已為心智障礙被告提供突破性的程序保障,
仍無法掩蓋目前一再發生在法庭之中、嚴重侵害他們訴訟權益的不幸事實。
法制的改革沒有停歇之時,我們都還需要勇敢地揭開、面對實務審判上的醜惡真相,
學著理解那「美好的國度」,永遠只是奮鬥的理想,
不是個可以將頭深深埋入的溫暖沙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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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人權法師門的同學

我在承辦檢察官的欄位看到你的名字時,心裡是萬分詫異的。
我知道你承辦的是一件社會矚目案件。
清晨前夕、天色最黑最黑的時刻,一把無名火,
焚燬鬧區的一棟小公寓,燒死了原本和樂融融的一家四口。
只有老母親逃過一劫,儘管也身受重傷。
除了年輕夫妻之外,兩個小男生,分別都才10歲上下,
來不及回到學校在操場上奔跑吶喊,卻冤死地葬身火窟。
身為指揮轄區警察偵辦的檢察官,我相信你當時肩頭的破案壓力是異常沉重的。

承辦刑警告訴你,住在火場隔壁、長期罹患精神疾病的C老師,
不但經常妄想有人在跟蹤迫害他,還和被害人的老母親素有嫌隙。
於是你們向法院聲請了搜索票,在C的房間中找到一些證據:
一條棉線,與火場中作為汽油彈引信的破碎棉線「織法」類似;
一個空威士忌酒瓶,與那顆引燃黯夜惡火的汽油彈是同一品牌。
當然,刑警還找來2位據說目擊縱火的關鍵證人:起火時,
在火場對街準備賣早餐的老太太H,以及在附近國中值夜的校警M。

相信你心底深知,棉線、酒瓶,都只是間接證據。
要宣告破案,還需要更多的直接證據,特別是證人的親自指認。
M值夜的國中警衛室,距離火場較遠,M只見到一個可疑的人影小跑步走過。
H當晚人就在火場正對面,毫無疑問,她的指認絕對是破案關鍵。
無奈H年事稍高,又被大火嚇得半死,即使C老師已在警局等候偵訊,
任憑刑警連哄帶騙,H也不肯走到C的面前親自指認。
好吧,刑警另外找來2位同事,連同C一共3人,
用攝影機測拍下這3人的小跑步身形,以錄影帶的方式播放給H指認。

不久,刑警向你報告:H指認了,放火的就是C老師。

事關4條人命的重大縱火案件,身為檢察官,你仍舊決定親自詢問H。
但是,我被你詢問H的偵訊筆錄內容,給深深嚇著了。
我第一次深深感覺到,掌握國家執法權力的你們,
想要搞死一條無辜的人命,是一件多麼輕而易舉的事。


再次望著電視,H看了3個人的跑步身形,很快地排除2號與3號。
但她實在不敢確定,那位1號,是不是當晚慌亂中見到的縱火者。

H說:「我是...因為他在跑的形,跟我去警局他放給我看在跑的形,
我...我不是百分之百確認是他,我是自己印象...
自己...不知是不是這樣而已。我那時候慌了。」
你複誦了H的說詞,方便書記官記錄在筆錄上:
「在火災現場所拍攝之人,是C,而且他的身影很像。」

H的反覆、猶疑,讓不耐煩的你再次向她確認:「為什麼第一時間沒想到說是C?」
H:「沒想到,哪想到是他?你們第一次問我,我也沒想到是那個人。
你找東西給我看,我是自己...模糊,自己、自己等於想像是...,
我昨天有跟你說他在跑的形跟大家不一樣...那個形…。」
你如獲至寶,唸出書記官該記載的證詞:
「在警察局我有看,他走路的樣子,很像C,就是很像逃逸的那個人。」

OK,你感覺到該有的證詞已到手了。最後再確認一次吧。
你:「依你的了解,是不是C?」
H:「依我的了解我確認的是,他走路的形,感覺不一樣。」
但現在攤開在我面前的偵訊筆錄,上面竟記載著:
「依我的了解,C在走路的樣子與縱火者很像。」

你可知道,你讓書記官紀錄的筆錄內容,與H的證詞相差十萬八千里嗎?
你可知道,H根本不太確定錄影帶中那位一號,是不是她慌張中見到縱火者的身形;
但她的猶豫懷疑,在你的筆錄中,竟成了指證歷歷、百分百肯定?
你可知道,H在檢察官面前作出的證詞,依法原則上將直接取得證據能力;
未來審判中法院可以直接拿她這份「指證歷歷」的證詞控訴C縱火燒死人,而不必再傳H到庭?
你可知道,你一再反覆對H說:「現在缺的就是妳的證詞,
我們其他的都夠了,因為妳是第一個看到的,妳的證詞很重要,
妳講的沒把握,我們這四條人命不知道怎麼辦。
已經對生活簡單、不識法律、在檢察官面前慌了手腳的H,
構成莫大的精神與道德壓力,誘導她不知不覺將指認的手指比向C?
你可知道,你使用近乎誘導、竄改的方式取得H的指認證詞,
可能會讓莫名陷入牢獄之災的C,背負上四條人命、再遭法院判處死刑?


翻閱筆錄後我的萬分詫異,其實只是徒勞。
C一審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至今仍收押在看守所中,已2年有餘。
而法院認定C是縱火犯的重要依據之一,就是H在檢警偵訊時的指認筆錄。
你,就是那位負責偵結起訴的檢察官,或許甚至成為被害人家屬們心目中的司法英雄。
你,大概早已遺忘這個縱火案,現在仍為其他案件案牘勞形;
當然,也忘了你取得目擊證人指認證詞的「特殊」方式(還是這是你慣用的方式?),
以及被精神病糾纏、卻又蹲了2年多苦牢的C老師。

但我卻一直忘不了,你唸研究所時,曾經打算與我投入同一師門。
我始終以為,會找上我們的指導教授,
都會對公法、對人權法、對台灣的人權保障議題,懷著某種莫名的熱情。
這是我們師門的特色:不甘於作個閉門造車、眼中只有法條或學理的蛋頭學者;
我們一直都很關心社會上發生的各種人權議題,願意以各種方式發聲;
我們經常互相論辯,勇於質疑現有的主流理論、甚至老師自己的見解。
我一直以這個師門為傲,彷若身上貼著「人權法●品質保證」的註冊商標。

那麼,是什麼樣的歷程,讓你離開校園、在成為職掌國家執法權力的檢察官後,
以這種難以置信的方式偵辦刑事案件,完全無視於被告的憲法權利?
我不禁懷疑,是不是急於破案的巨大社會壓力,
讓你徹底遺忘了心中曾經對人權保障的commitment?
又會不會是2年的司法官訓練過程,
讓你成為只問破案績效、不問被告權利的冷血檢座?
還是,你根本未曾對台灣的人權保障懷有任何一絲熱情;
當年考慮投入我們師門,是只想求取早些畢業的一時衝動?


我不知道答案,至今也難以理解你讓H指認C老師的特殊方式與動機。
我只是仍以我曾待過的人權法師門為傲,
並祈禱目前由你負責偵辦的刑事被告們,
他們憲法上的訴訟權利,還能獲得最基本、最基本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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