唸大學時,就已聽聞教授刑事訴訟法的老師,
一再抨擊國內檢察官不願依法蒞庭、參與實質的辯論活動,
任由刑事程序變質為被告與法官之間的單方互動。
開始工作時,法律的修正,使檢察官開始負有蒞庭義務;
但沒料到,終於現身在法庭中的檢察官,
居然經常變身為一台錄放音機,只是坐在公訴人的席位上,
講著固定的那幾句話:「如起訴書所載」、「請依法判決」等,
依舊不願負擔針對被告犯罪事實舉證、與被告或辯護人進行辯論的義務。
於是,那時的我深感在法庭上地位的不平等(為何檢察官就這麼輕鬆?),
有些不滿地在民間司改會網站上發表了一篇短文,碎唸了一番。
今天下午,去高等法院參與一件內線交易刑事案件的審判。
開庭時,我有些訝異地發現,過了2年,
檢察官(特別是二審高等法院的檢察官!)居然還是像台錄放音機般,
半小時的庭訊時間,竟然只講了2句完全相同的話:「如上訴理由書記載」,
彷若他是一位與本案無關的閒雜人士,純屬偶然地剛好成為當事人之一似的。
當我的老闆都已經滔滔不絕地講了五分鐘的辯護意旨、被告的無罪原因,
坐在對面白髮蒼蒼的高檢署公訴檢察官,卻仍好整以暇地不停揉眼、癟嘴、瞇眼,
最後索性雙手枕著頭向後仰,百般聊賴地像要尋找一個可供倚靠的休憩之地。
如果可以不必蒞庭的話,我相信他一定會馬上衝回辦公室打盹休息;
但我也相信他很清楚檢察官蒞庭的法定義務,卻依舊選擇徹底擺爛,
將證明被告罪責的法定義務,丟給他最信賴的夥伴--法官。
於是開完庭,我再次懷著滿腔的憤慨,回到辦公室。
我憤慨的,不是二審公訴檢察官坐領高薪(一個月十餘萬喔…),
卻完全不願盡一絲檢察官在法庭上應負的舉證、辯論、論告義務,
無異於浪費我們繳納的稅金來供養一群領錢不幹事的XX。
我憤慨的,也不是我們律師需要費心地撰狀、研究案情、當庭辯護,
還不一定可以換來一份被告無罪的判決,
檢察官卻可以大喇喇地什麼事也別幹,勝訴率偏偏總是比我們高好幾倍,
那種「不同工、不同酬」的極度不平衡感。
我憤慨的,是政府口口聲聲地說要保障司法審判的公平性,
說要保護民眾的訴訟權益,說要避免冤獄再次發生,
卻總是任由法庭中此等極度不公平、不合理、甚至直接牴觸憲法基本原則的現象存在。
我說的「公平」,不單是指在所謂公平、客觀、中立的法院之前,
檢察官應該與律師負擔同等的訴訟義務,針對各自的訴訟目的進行辯論。
我說的「公平」,更應該是結果論上的公平。
也就是說,如果法院是公平、客觀而中立的,
檢察官應該與律師要站在相同的起跑點上,各自丟出證據、理由、論述、觀點,
嘗試說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說理或見解,進而分別取得有罪或無罪判決。
如果法院一開始就已偏向某一邊,而不是一座平衡的天秤,
某一方將必然在訴訟中佔盡便宜,只需要花費少許的心力、時間與口水,
就可以事半功倍地順利達陣成功,吃定對方。
不幸的是,台灣目前的刑事法院似乎經常選擇偏向檢察官,
法官對怠於舉證、辯論的檢察官,不知是抱持同情或是無可奈何的心情,
總是明白地幫著檢察官調查證據,質問被告辯詞的矛盾之處,
然後再瞬間跳回所謂「中立」的裁判者位置,故作公平地完成判決。
然而,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既然已在執行檢察官的工作,
包青天式裁判者+糾問者若還能作出有利被告的判決,無異於癡人說夢。
簡單地說,檢察官在法庭上的習慣性怠惰,正是法院養成的;
而縱容這樣的怠惰,將進一步侵蝕法院最最根本的存在基礎--公平性。
或許,法院也深知積習難改,又不願當庭痛電同為司訓所出身的檢察官,
更不願因此縱放「似乎有罪」的刑事被告,將風險歸由社會大眾承擔,
一時捨我其誰的責任感上身,便自己攬下了公訴人的角色。
但如此熱心的法官,卻只會繼續縱容怠惰憊懶的檢察官拋棄公訴人責任,
忽視法院的公平性正急速向檢察官一方傾斜,
更危及「無罪推定」、「公平審判」等最基本的憲法與刑事程序法基本原則。
今天由高等法院回來的路上,我的心情就是如此地不滿而憤慨。
我不僅不滿於檢察官的怠惰憊懶、自棄其法定義務,
不滿於我們因此要負擔數倍於檢察官的工作量(或者是敗訴率…囧),
更憤慨於我們與被告,在第一次開庭時就已經註定處於不公平的起跑點上,
因為法官已經熱心積極地挑起檢察官的工作,
無視於二審的公訴檢察官完全未提出任何證據、書狀、反駁我方理由的看法,
反而還要求我們趕快回去補狀拿出更積極的證據說服法院作成無罪判決。
但是,我不知該怎麼向我的當事人解釋這一切結構性的不公平。
也許他還對自己的官司懷抱一絲期望,我卻已隱約嗅到法官心證偏向檢察官的味道。
也許這就是台灣刑事司法程序的現況,我卻還得繼續說服自己投身其中。

我完全同意您的觀點. 雖然,我不是法律人,受盡司法.檢調如上所述的凌虐,和三位大律師的欺騙後,讓我更不想妥協,持續爭取權益中. 一旦司法檢調不改善前,我會用盡辦法努力去作,當然,我會很累,不過,我很願意.... 我的步驟: 1.陳訴"監察院",雖然它不辦事,不過監察院的承辦員,真的很有效率的通函給陳訴機關喔!!如此,這些單位就會很"緊張". 2.大量去函司法院.法務部,它也真的不辦事,但忙死它們,累積"民怨"也好 ㄡ 3.檢舉"騙子"大律師,收我10萬元卻轉給一個才拿律師證的新手律師,從頭都沒見過面談過案情,調閱後才知"胡言亂語"真是"害死我".另一位是騙到底,要我不需出庭,辯論庭還缺席,該死罷,它還是"法扶律師"ㄋ. ~~~~ 總論,司法.檢調應該大改革!!! 對了,收我10萬元那個大律師去告我了呀!!直到最高法院都判我無罪ㄋ~~氣死她了呀!!!前天,我又將最高法院見解,再遞北檢,轉律師懲戒委員會,評一評,我錯了嗎?還是那個大律師是"騙子"!!
我因職災被解雇,法扶代理訴訟本案. 結果,民事一審獨裁濫判敗訴,二審確定勞雇關係存在勝訴,不過,我卻需負擔裁判費5/6. 為何勝了,我需負擔裁判費呢?一審全敗是無理由的,法官濫裁為何我要付裁判費呢?二審確定勞雇關係存在勝訴,又為何我該付裁判費呢? 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寫"好玩"的嗎? 職災被解雇提訴理由"沒有正當性"嗎?民事訴訟法第 81 條 也是寫"好玩"的嗎? 我有法院准允"救助扶助",法扶說"被告脫產"提三審沒幫助為理由,拒再扶助訴訟,結果二審法扶律師於辯論庭缺席,調卷發現被告提示證據根本是假的,證人經追查也是假的.天呀~~~ 請問,憲法保障人民權益都是"說假的"嗎? 更慘的是"法扶代理訴訟"為我"平白無故"賺到"『776,733』的裁判費",天底下有這種事嗎?
台灣法律只是有權勢有錢者的鬥爭工具,一般人民想要再司法遊戲中獲取公平的審判根本是天方夜譚,只能說大多數人都沒有被司法凌遲過,無法切身感受台灣司法的黑暗,要說共產國家是人治社會,台灣也不惶多讓!!!
台灣司法亂源何來? 塑化劑、雞飼料【嘔吐毒素】,沒有安全標準,被告被起訴及判賠五百四十五萬元,同樣寶路寵物食品,含T2毒素及三聚氰胺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卻不起訴被告,為什麼,是誰再縱容?高等法院檢察署 內 容 : 協會於103年05月28日,再度親至拜訪高等法院檢察署長官,為了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湯偉詳、王以文、白忠志、陳昭仁等四位檢察官,未依『刑事訴訟法161條規定偵辦調查寶路飼料案件』,違反公務員背其應盡之職責偵辦調查事實,即不起訴被告,涉及公務員違背其應盡之職責,及濫用其職權之罪「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與瀆職之罪。 接待的是該署 無感科長,據該名科長與協會,對於此案件大致説明如下: 本人 :請問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的四位檢察官,未依『刑事訴訟法161條規定偵辦調查寶路飼料案件』,違反公務員背其應盡之職責,即不起訴被告,涉及公務員違背其應盡之職責,及濫用其職權之罪「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與瀆職之罪呢 ? 1、科長:檢察官湯偉詳、王以文為何不起訴被告,因此台灣沒有寵物食品管理法,而且沒有政府機關證實﹝毒素﹞,會對人造成傷亡,所以不能起訴被告? 2、協會:但為什麼?塑化劑也沒有安全標準,但檢察官依然起訴被告? 3、科長:檢察官能起訴被告,因為當時塑化劑有安全標準,而且,還一直辯稱他比協會知道了解。 4、工商時報 2011年6月22日行政院衛生署﹝現在衛福部﹞部長邱文達指出,衛生署傾向以歐盟標準,作為食品添加塑化劑的安全標準。 5、2011年士林地檢署以「千面人條款」起訴,具體求刑12年並罰款1000萬,可見這位科長,根本就是睜眼說瞎話,士林地檢署起訴金果王時,台灣塑化劑根本就沒有任何安全標準。 6、泰山品管有疏失 廠商判賠545萬,由於國內沒有關於【嘔吐毒素】等相關標準,相同毒飼料毒死動物案件,雞卻得到公平司法判決,雞農也獲賠五百四十五萬元難道養狗不如養雞嗎 ? 7、協會:行政院衛福部已有公文及週刊寫: T2毒素於2002年第110屆會議確定,T-2 毒素之每日最大允許攝入量為每公斤體重60 ng)」﹝0.06ppb﹞。 寶路寵物食品T2毒素為16ppb-38.4ppb,已超出安全標準,行政院衛福部公函:證實T2毒素會對人體造成傷害。 而且檢察官湯偉詳、王以文,所謂之『黴菌毒素低量殘留,安全容許量範圍』還是所謂的『黴菌毒素低量殘留,安全容許 量範圍』,是使用行政院農委會,所提供的中國豬牛配合飼料﹝T2毒素﹞80ppb,為什麼檢察官當作寵物食品標準做結 案? 協會也有再狀紙中附94年10月31日行政院農委會『主委李金龍』關於寵物飼料查非『飼料管理法』規範之貨品,其成分及 含量不受該法相關規定之規範,為 什麼?檢察官湯偉詳、王以文,還是以中國豬牛配合飼料﹝T2毒素﹞80ppb,當作寵物 食品標準做結案? 8、該科長一直回避此問題? 9、協會:寶路飼料中的三聚氰胺,是行政院農委會,委託桃園縣政府至獸醫院採樣、封存簽章後,寄答行政院農委會台南畜產試驗所實驗室,進行檢驗作業後,確定寶路飼養含1200ppb的三聚氰胺,並於101年4月3日至函士林地檢署,主動將美商瑪氏負責人,依詐欺罪等罪提起公訴。 協會並告知行政院衛生署﹝現在的衛福部﹞三聚氰胺設定為2.5毫克/公斤體重,寶路飼料三聚氰胺卻是1200ppb。檢察官陳昭仁依舊「本件尚無法排除送檢之飼料樣品遭污染、變質之可能」之理由,為被告脫罪。 10、科長:農委會,委託桃園縣政府三聚氰胺1200ppb的公函,及行政院農委會要士林地檢 署寶路飼料併案公函,只能作參考,不能當證據。 11、如果行政院農委會的公函,只能作參考,不能當證據,那為什麼?前主委李金龍公 函:「豬、牛飼料安全規範,不能當寵物飼料安全標準」,但為什麼,檢察官湯偉詳、王 以文,還是用中國豬牛配合飼料﹝T2毒素﹞80ppb,當作寵物食品標準做結案? 12、科長:沒有回答此問題? 以上只是協會再高等法院檢察署一部分的陳訴,結論:1、高等法院檢察署,不會因檢察官違反公務員背其應盡之職責,而以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起訴檢察官。 行政院農委會及衛福部之正式公文,不能當證據,並需再由行政院訴願委員會,確定會對人體造成傷害,檢察官才起訴,也就是要起訴與否,不是依證據偵辦,而是看檢察官是否要採納? 高等法院檢察身為士林地檢署監督單位之上級機關,該無感的科長,有毋枉毋縱原則依法偵辦嗎 ?對於訴訟轄區發生不法的情事,完全置之不理,尤其對於轄區內檢察官涉嫌瀆職及偽造文書罪,更是裝做完全不知情、自身事外、甚至於包庇,使民眾陳情有相當的困難。 網址!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135314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