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律師提到的這個案例,真實地發生在我們所承辦案件的當事人身上。
十分簡單的案情,老太太已經往生一年多了,依舊無法判決確定。
每次開完庭,我們總是十分掙扎地與當事人聯繫,聽著老太太的兒子在電話中埋怨,
無法理解為何一定要強迫他們談和解,我們則是一再地無言以對。
對他們而言,這筆賠償金是母親的鮮血與生命或換來,他們一毛都不想拿;
他們只希望這位年輕人勇敢悔過、入監服刑,付出犯錯所應負的代價,就這樣。
看似被害人家屬再簡單不過的訴求,在台灣的法庭裡,
卻是寸步難行,彷彿永遠無法獲得法官認同。
原本,高等法院已在今年5月定期宣判,卻突然又宣示再開辯論。
當天到了法庭,法官還是想勸雙方再談談看和解。
面對撞死一位健康開朗老太太的年輕人,面對他只是不停在法庭裡掉淚,
卻不願意拿自己的下半生贖罪,法官終究還是心軟,終究還是判不下徒刑。
原來,法官面對社會輿論所謂「人神共憤」的謀殺重罪,
總是可以不問被害人家屬的意見、憑著社會公憤就判處極刑,
何以在一般的車禍事件中,家屬態度就變得如此舉足輕重、必須被迫接受法官「盧」上個好幾遍?
只因為這是刑度較輕的過失致死案件嗎?若真是這樣,
在我國司法程序中,被害人的生命權難道也有輕重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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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被害人保護, 打破惡性循環!(高涌誠律師)
報載法務部終於考慮修訂被害人保護法,
規定法官如不傳喚命案死者的家屬到庭,需在判決中載明理由。
訴訟程序對被害人或家屬不友善,是個老問題,
筆者的事務所就曾接過一個車禍案件,被害人是七十多歲的老婦,送醫不治。
年輕的被告認罪,但堅稱沒有超速,而且只願賠償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