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律師提到的這個案例,真實地發生在我們所承辦案件的當事人身上。
十分簡單的案情,老太太已經往生一年多了,依舊無法判決確定。
每次開完庭,我們總是十分掙扎地與當事人聯繫,聽著老太太的兒子在電話中埋怨,
無法理解為何一定要強迫他們談和解,我們則是一再地無言以對。
對他們而言,這筆賠償金是母親的鮮血與生命或換來,他們一毛都不想拿;
他們只希望這位年輕人勇敢悔過、入監服刑,付出犯錯所應負的代價,就這樣。
看似被害人家屬再簡單不過的訴求,在台灣的法庭裡,
卻是寸步難行,彷彿永遠無法獲得法官認同。
原本,高等法院已在今年5月定期宣判,卻突然又宣示再開辯論。
當天到了法庭,法官還是想勸雙方再談談看和解。
面對撞死一位健康開朗老太太的年輕人,面對他只是不停在法庭裡掉淚,
卻不願意拿自己的下半生贖罪,法官終究還是心軟,終究還是判不下徒刑。
原來,法官面對社會輿論所謂「人神共憤」的謀殺重罪,
總是可以不問被害人家屬的意見、憑著社會公憤就判處極刑,
何以在一般的車禍事件中,家屬態度就變得如此舉足輕重、必須被迫接受法官「盧」上個好幾遍?
只因為這是刑度較輕的過失致死案件嗎?若真是這樣,
在我國司法程序中,被害人的生命權難道也有輕重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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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被害人保護, 打破惡性循環!(高涌誠律師)
報載法務部終於考慮修訂被害人保護法,
規定法官如不傳喚命案死者的家屬到庭,需在判決中載明理由。
訴訟程序對被害人或家屬不友善,是個老問題,
筆者的事務所就曾接過一個車禍案件,被害人是七十多歲的老婦,送醫不治。
年輕的被告認罪,但堅稱沒有超速,而且只願賠償50萬元。
從檢察官起訴開始,包括被告父母、承審法官、被告律師、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委員,
都一再詢問我們:「能不能跟被告和解?」
半年下來,我們轉達此一問題不下十次,每一次都狠狠勾起當事人喪母的椎心苦痛。
被害人家屬只希望這位年輕被告坦承過失,認罪後入監服刑,真誠悔過。他們在意的不是錢。
但是,整個司法程序中每個人的態度,
似乎都認為「被害人負有與被告和解、寬恕被告的義務,否則就是放不下心中的仇恨」。
被害人家屬感到司法體系的不友善,開始擔心如果不要求金錢賠償,
結果可能令肇事者既得輕判又不用賠償,趕緊請我們補充提出民事求償,
不過為時已晚,地方法院判處被告六個月徒刑。
依法,這是可以易服社會勞動的。
換句話說,被告騎車撞死一個人,也沒主動提出適當賠償,
最後只需要掃掃公園、廁所,就沒事了。
法院這樣輕縱,被害人家屬自然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
高等法院開庭時,法官依舊將我方態度理解為「不能接受低價賠償」,
當庭「曉諭」,要我們回去繼續說服當事人。
筆者投入司法改革運動多年,亦擔任廢死聯盟釋憲聲請的主筆人之一,
經常被誤解成不在乎被害人權益,或者我們要求被害人必須寬恕。
筆者以及許多律師的法庭實務經驗卻是,法官乃至整個訴訟制度,
常常不公平的強求被害人寬恕,否則就是妨礙和解、加重法官工作量的罪人。
寬恕的道德情操,彷彿成了國民義務。被害人家屬期盼加害人賠償、認罪,
而這份對正義的堅持,卻被法庭認為是貪圖更多賠償金的藉口。
被害人家屬的怒氣,因為審判程序的不友善而快速昇高,
進而轉為「嚴刑峻法」、「死刑不能廢」、甚至「就地正法」的呼求;
於是國家自恃民意支持,便信心滿滿地動手殺人。
殊不知被害人家屬的怒氣,正是源於國家縱容司法人員長期忽視家屬的需求與聲音。
於是,面對殘忍的兇殺案,法官只需憑藉社會公憤,就可以完成審判;
家屬無處宣洩的怒火藉由媒體發出,則讓民意沸騰,削弱理性討論國家 刑罰政策的可能性。
這是一個永無休止的惡性循環,需要我們正視並突破。

你好~ 因為看到你的blog之前有探討精神病人面對審訊的問題 我是一個香港人 但最近就有關方面在做一些研究 因此有些問題想請教一下 不知你是否能幫我解答一下 謝謝 1. 在台灣好像只有法官或檢察官才能要求司法精神鑑定, 不知現在情況是否還是如此? 2. 如法官或檢察官決定需要精神鑑定,那麼會是由甚麼機構或醫生負責精神鑑定? 精神鑑定的報告是否只由一個醫生負責? 3. 又一審中如經司法精神鑑定後,法官不接納報告,那麼二審時,如再次進行精神鑑定,是否會改由另一位醫生負責? 4. 一般要以「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為由而被判免責的話,需要有甚麼條件? 5. 如被告人自己請專家證人作供, 又有甚麼程序要做? 6. 據刑法精神病人, 如被判無罪,法官可依情況將其判處不多於五年的監護處分, 監護處分是否都是只精神醫療機構? 但如果五年後病人的精神情況還沒有改善, 那麼他是否會被繼續留在機構內治療 還是一定要釋放他?
Sorry for replying you so late. 1.如果您指的是訴訟案件,那麼答案應該是Yes。不管是民、刑事案件,如果對當事人的心智狀態有爭議,通常會透過法官、檢察官指定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鑑定;當事人當然可以自己提出鑑定結果,但容易發生可信度、證據能力的爭議。因此,例如刑事被告的責任能力,或民事案件中當事人是否因心智障礙而必須指定監護人,法院、檢察官就會要求醫院執行精神鑑定。 2.這是現行制度的一個大漏洞。因為欠缺法律規範,哪個醫院、哪位醫生負責鑑定,通常由法院或檢察官自己決定,當然有時也會尊重當事人意願。在精神疾病強制就醫的案件中(involuntary commitment),規模較大的法院、地檢署會有固定合作的醫院;規模較小的區域,當然就隨便法官、檢察官決定了。至於鑑定過程應由幾位醫師負責,法律完全空白,隨便醫院自己決定。當然,台灣司法精神鑑定制度的最大問題,就是從這一大大大大片的空白而來的。 3.通常是這樣,不過前提是二審法院願意進行第二次鑑定。很多狀況,恐怕是法院認為一審已經鑑定過,因此不願意再執行第二次鑑定。這時,如果第一次鑑定的過程十分粗糙隨便,當事人就要膽戰心驚了,因為法院很有可能直接採用第一次的結果下判決,而拒絕第二次鑑定的請求。在台灣,法院通常很尊重專業人士的鑑定結果,不論是醫療、工程或產品責任;但如果這些專業人士實際上一點都不專業,其實整個制度運作是很危險的。 4.你可以參考我國刑法第19條的新規定: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現在,我們已經不使用「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的用詞了。實務上,被告是不是有心智障礙而可以減免刑責,法院還是相當依賴精神鑑定報告。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台灣的法院通常對刑事被告不是那麼地友善,實證研究已經顯示法院有時不會採信精神鑑定結果,特別是醫生認為被告有心智障礙時,法院有時居然不採信,硬是認為被告心智正常、應負擔完全責任。當然這麼作,不是很符合一些法律的基本原則。你可以參考我寫的這一篇文章:http://clockworkorange.pixnet.net/blog/post/28437493 5.我自己沒有遇過這種案件,但我想一定要說服、取得法官或檢察官的同意。台灣的法院對於專家證人制度似乎不是很熟稔,感覺上接受程度恐怕不高,雖然我覺得應該要多採取此一制度,特別是曾經鑑定刑事被告心智狀態的精神醫師,應該負有義務以專家證人的身份,到庭接受法庭詰問。 6.關於監護處分,各地檢察署通常有合作的醫院或精神醫療院所,或協助執行監護,當然成效見仁見智。至於五年後精神狀況若未改善,理論上必須要釋放,但我國精神衛生法第41條另外規定:嚴重病人如果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有接受全日住院治療必要而不願意時,仍然可以透過緊急安置、強制住院程序使其接受治療(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30)。我想,重點還是在於病人有無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如果沒有,只是單純精神疾病無法完全痊癒,應該還是要讓他/她回歸家庭與社會,逐步療養復健。 Hope I've answered all your questions. Cheers.
太感謝你的回答了, 對我的幫助很大。 再次感謝你的幫助^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