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回頭觀察台灣的狀況。
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並不是全無性侵犯出獄後的控管措施。
該法第23條規定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
一旦出獄或假釋,就必須定期向警察機關報到、登記資料,時間共7年。在這7年間,
只有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之目的」,才能將登記的資訊供特定人查閱。
主管機關內政部另外依此制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
綜觀整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建構的性侵犯登記制度,內容大約為:
(1)查閱人的身分:限學校、幼稚園、托兒所、或兒少福利機構;
(2)可以請求查閱的事由:雇用或召募人員時;
(3)具有查閱的必要性:也就是說主管機關不得只作形式審查而一概同意申請,
而是應實質確認申請人是否具備查閱的必要性、是否出於維護社會安全的目的;
(4)被查閱人的身分:限於向上述單位應徵工作之人;而且必須出獄或假釋後,
7年內「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才有可能查得到登記資料。
此外,查閱辦法第13條規定申請人應提出「應徵者同意申請查閱之同意書」,
也就是申請查閱前要取得應徵者的同意。當然這樣的規定,早已被批評為請鬼開藥單:
真正具有再犯案可能的潛在犯罪者,看到雇主要求簽署同意查閱的申請書,
早就跑得不知去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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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以來,因發生多起性侵犯出獄後在外再次犯案而引發的
「白玫瑰運動」及沸騰民怨,使性侵犯出獄後、假釋期間的安全性控管問題,
成為社會注目的焦點議題。不少婦幼團體都提出相關修法建議,
最知名的或許是引入美國「梅根法案」的精神,強化對性侵犯假釋、出獄後的監控;
其他另有化學去勢、擴大刑後強制治療範圍,甚至終身不得假釋的想法。
對此,主管機關內政部在日前提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正草案,
除了決定修正刑法、使刑後強制治療的範圍可以溯及之外
(當然,這裡可能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主義的爭議),
其實並未完全採納婦幼團體的建議。也就是說,內政部的立場對於這些
即將假釋或出獄的性侵犯,並不打算效法美國「梅根法案」,
要求必須將性侵犯的個人資料全數、不受限制地公開,
而是透過強制登記制度,有限度供特定人查閱。
這裡,有一些比較法制上的想法,或許可以讓人再深思這個
社會安全與風險控管v.更生人人權保障的重大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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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每年都會舉辦學生研習營。
今年的學生營隊,晚上用餐後的時間安排為影片欣賞,
影片是知名的《
Dead Man Walking飛越死亡線》,Tim Robbins執導,
Sean Penn飾演即將「上路」的待決死囚,Susan Sarandon則是
在美國非常有名的廢死倡議者Helen Prejean海倫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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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個月鬧得沸沸揚揚的「東海之狼」案,真兇在案發後14年終於落網,
也讓外界驚覺多年前被害人指證歷歷、檢察官起訴求處死刑的紀姓被告,
不但不是連續性侵女學生的「東海之狼」,還差點被當成窮兇惡極性侵犯而入監服刑。
觀諸新聞報導的檢警辦案過程,難以原諒的粗糙、疏忽與憊懶,
包括警方搞丟證物、檢察官未確認DNA是否相符就起訴紀姓被告,
自屬毫不意外。但比較讓人訝異的,則是被害人「小惠」也指認紀姓被告就是兇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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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短文刊登在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出版的《司法改革雜誌》第44期,2003/Apr.
看這 出版時間,著實讓人些許驚恐,竟是8年前的文章了。
當時的我,還是個傻不愣登的研究生,不知天高地厚,
利用實習的空檔,抒發一些狂妄而不甚實際的空想。
換句話說,這篇短文不但是「小律師碎碎唸」的最初原型,
更可以說是這些年對台灣司法現況不滿、「不平則鳴」的第一篇。
因此,8年後重讀這些文字,固然為其中的生澀感到些許羞赧,
但當時以那只有極粗淺的實務經驗的眼光,觀察具體刑事案件而生的粗淺感想,
部分卻似乎到了8年後的今天,仍能反映現實刑事偵查程序的違法、脫法狀況。
調查局搜索程序的粗暴、有罪推定的心態、舉證責任的倒置...,
這些年過去了,我們的刑事司法制度似乎只緩緩地向前邁了一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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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已於2009年正式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一般簡稱兩公約),
並制定兩公約施行法。依據施行法第6條規定,政府應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目前在主管機關法務部的策劃下,各機關必須盡速針對主管業務
所涉的人權事項提出檢討及說明,以便在兩公約簽署滿二週年的
2011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發佈我國首部的「國家人權報告」。
不過以下真實的法律爭議,或許值得在國家人權報告發佈前夕,
作為適當案例讓我們檢視、探知主事者對人權公約內涵的理解程度,
以及是否真心透過施行國際公約以落實我國的人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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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警方刑求逼供的減少,近來這幾年冤案的爆發,
似乎改成集中在證人指認瑕疵,而不是違法取得被告自白。
後者如蘇建和等三人案、邱和順案,代表著90年代警方刑求文化的末尾,爭議衍生至今。
進入21世紀後,已較少聽聞刑求,被告法庭上的刑求抗辯也慢慢絕跡。
但前者,在警方目前的指認程序還是瞎搞一通的狀況下,
一旦檢警無法取得客觀物證,被告又不認罪,檢察官的起訴根據,
就很有可能只依靠唯一的證人指認。
此時,一旦指認程序有瑕疵、發生誘導狀況時,就會出現冤案。
今天的這篇社論就提到了2件:這幾天的東海之狼案,
被害人小惠指認紀富仁是兇嫌,現在看來顯然指認錯誤,極有可能是警方誤導指認。
前幾月的台中龍井柯嘉文案,警方先讓證人「單獨」看觀看被告犯另案的video,
再「單一」指認被告,整個就是故意誤導、為證人塑造先入為主的印象。
難怪最後抓到真兇,證明警方惡搞擺烏龍,但被告已經被判了4次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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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間,C又被延長羈押。
我們與公設辯護人合作,好不容易取得C授權提起抗告,
居然真的獲得最高法院支持,撤銷原延押裁定,命高雄高分院重為決定。
而法院也在收到最高法院裁定的當天下午,就排定時間召開延押庭。
我只得急如星火地搭上高鐵,直奔高雄。
一如以往,受到精神疾病影響的C,開場先送給大夥半小時左右的個人意見陳述。
好不容易換到辯護人說明意見,我簡單說明依據最高法院發回的意旨,
法院應該重新查明有沒有可能以責付取代羈押、有沒有讓C強制就醫的方式,
而不是繼續延長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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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一些機緣巧合,意外接下一份公部門內「審議委員」的工作。
一開始只有簡單問過老闆的意見,沒經過太多思考,結果允諾之後,
現在才逐漸發現這份工作內容之艱難,對當事人權益影響之巨大。
當年大學剛畢業時,只是個傻呼呼的研究生,
隨波逐流地參加國考,機械式地自動先後報名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
後來重考時,選擇只報名律師考試,倒不是真的自以為律師多高尚,
或發自內心地打算承繼家業;大部份的決定因素,只是因為律師考試
早一個月舉行,彼時已極端厭惡國考制度的我,滿腦子只想早些脫離苦海。
換句話說,如果那一年考試院選擇先舉辦司法官考試,我恐怕不會是現在的我了。
如此看來,眼下這段律師生涯,竟是多麼射倖,多麼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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