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登於台灣人權促進會2012年人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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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法中可能涉及剝奪人身自由的法令,扣除常見的刑法上徒刑、拘役或羈押,
其他尚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
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拘留,少年事件處理法中的收容及感化教育,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中的安置;
破產法、強制執行法中的管收,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對外國人的收容,
陸海空軍懲罰法中的禁閉,傳染病防治法中的隔離治療,
以及精神衛生法中的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社區治療。
依據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8號一般性意見,ICCPR第9條第1項關於人身自由的保障,
可以適用於剝奪自由的一切情況,當然包括因為精神疾病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
我國憲法第8條第1項關於人民人身自由的保護,同樣不限於
因涉及刑事案件而遭逮捕、拘禁之人,因此解釋上也適用於罹患精神疾病者。
現行精神衛生法在2007年全盤修正後,第41條以下針對病情嚴重的「嚴重病人」,
設有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社區治療等相關規定,
主管機關將有權力在具備一定條件下、遵循一定審查程序後,
將嚴重病人強制送入精神醫療機構接受治療。
但現行精神衛生法及相關行政命令所建構的強制住院審查程序,
是否符合ICCPR第9條及我國憲法第8條關於人身自由保護的宗旨,
則迭有不同意見,甚至遭到相當程度的批判。
以下即嘗試逐一說明目前精神病人強制住院制度中,較明顯的瑕疵或缺失之處。
- 1月 05 週六 201322:50
現行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審查程序」的缺失與檢討I
- 11月 22 週四 201219:11
遊民的「最終解決方案」?
本文刊登於台灣人權促進會《TAHR PAS》2012年冬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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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 23 週一 201223:34
人權倒退嚕 -- 檢察官起訴後的「任意偵查」
作為不時會承辦刑事案件的律師,不可避免地必須陪同當事人出庭,
除了協助提出答辯、面對法官詢問犯罪事實之外,
還有來自檢察官方面主張被告涉及犯罪的攻擊(如果有的話~~)。
律師與檢察官總是分坐法庭兩側,講得好聽是天秤的兩端,
說「直白」一些,就是法庭如戰場,一旦兵戎相見,
律師與檢察官總是針鋒相對,不但都要全力爭取獲得法官支持,
還要強力駁斥對方主張,非要殺到剩下最後一兵一卒才罷休。
而律師偏偏又是一個「好辯」的職業,執業久了,心眼多少變窄,
就會對於我國法庭上長期存在律師與檢察官地位不平等的情形耿耿於懷。
長期遭到批判的法庭舉證責任歪斜,早已不必多提;
近在眼前的,例如某檢察官大喇喇地跑到最高法院前面靜坐,員警還自動到場護衛,
輕鬆地豁免於一般社會運動者頻繁遭到警察騷擾、甚至驅離現場的困擾,
都不免令律師們大嘆檢察官在法律圈內,果然猶如聖衣護體的「天龍人」,
不論在法庭內,還是法庭外。
而以下,是另外一個目前仍持續出現在法庭內的狀況。
- 3月 29 週四 201213:05
家,不只是財產權而已!
- 1月 30 週一 201221:00
法庭內的被害人保護,檢察官不應卸責
本篇短文經台北律師公會秘書長尤伯祥律師校閱修正後,
一同聯名發表。
- 1月 08 週日 201220:30
法官在法庭內最不該做的事...
法官在法庭內最不應該做的事,
就是蓄意加深被告與被害人之間的對立,或仇視。
被告M長期罹患精神分裂症,數年前曾因妄想、幻覺而殺人。
因精神鑑定顯示犯案時已達到「精神耗弱」的程度,
法院予以減刑,M出獄後又回到家中與父母同住。
因父親中風、臥病在床,母親靠著撿拾廢棄物作資源回收維生,
M又長年精神狀況不穩,根本找不到工作,
一家三口就這麼窩在破爛的鐵皮屋裡生活。
- 12月 05 週一 201123:23
第八話:精障被告的「風骨」--寧可被押,也不要你幫忙抗告!?
C老師這幾年的審判過程中,發生許多離奇古怪的故事。
每一則故事,似乎都一再提醒著我們:
台灣的刑事司法審判制度,好像從未認真準備好
面對案件中的被告具有精神障礙的狀況;
於是問題來了,法院不是選擇視而不見,就是擺爛、讓被告自生自滅。
法官不開庭、完全不管無視於被告的精神狀態也可以判決有罪,C遇上了;
法官無力處理羈押中被告因嚴重精神疾病而需要強制住院的問題,C也遇上了。
以下我要說的故事,也是類似的情境。
- 11月 24 週四 201116:25
關於那些年,我們曾經承諾過的事…
第一次見到阿賢,20歲出頭的他端坐在事務所會議室中,
怯生生地望著裝潢擺設,再將警戒的眼神掃向我。
- 11月 13 週日 201122:36
〈舊作〉檢察官逾期上訴,被告才是次等公民
這篇舊作,大約完成於四年多前。
當時新聞鬧得沸沸傷傷的,是曾經轟動一時的景文掏空校產弊案,
前教育部長楊朝祥等人獲判無罪定讞,居然是因為最高法院認定高等法院檢察署
「上訴逾期」,維持原二審無罪判決。也就是說,檢察官原本有機會透過上訴,
讓案件回到二審重新審判、嘗試爭取有罪的判決,卻只因為非常形式、技術性的上訴逾期,
讓大好機會從手中流走。這樣致命的錯誤,自然是引起媒體一片撻伐。
- 11月 02 週三 201121:06
第七話:當司法體系淪為只會麻痺工作的工廠作業員時…
在C老師至今長達四年多的審判過程中,有一件事始終讓我困惑萬分。
之所以困惑,與C究竟是否有罪、有無縱火殺人無關;
這完全是一個刑事被告能否受到正當程序保障的問題。
但在號稱已邁入現代法治國家行列的台灣,以下將要描述的情節,
仿若只會在法制較落後的國家上演,卻不幸血淋淋、活生生地發生在這片土地上。
話說C四年多前被檢警認定縱火殺人後,就一直羈押在看守所裡。
2年多後的某一天,C的媽媽在家裡突然收到「監獄」的通知,
說C從某年某月起改成關在「XX第二監獄」,代號也改成XXXX。
這樣沒頭沒尾的信件,很快轉到律師手中。我們也察覺到其中的不對勁:
C明明是羈押被告的身分,理應關在看守所內,怎麼跑到監獄裡去了?
打電話去問承審法院的書記官,書記官只知道是檢察官借提C去「執行」,
也不清楚發生了什麼事…。
但因C原本羈押的看守所就與當地監獄合署辦公,
C雖然從看守所移到監獄去,卻只是在同一區舍房內換個房間,
似乎對探視他的家人、律師而言,沒有太大的變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