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心智障礙者人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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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政翔強制住院.JPG  

本篇投書刊登於2014年6月12日《蘋果日報》論壇,與劉繼蔚律師共同撰寫。
本案係由台灣人權促進會依據提審法中的「見義勇為」條款,
直接向法院聲請提審黃姓少年,因此台權會在本案中具有當事人身分。
本文中所稱「本會」,即指台灣人權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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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歲的黃姓少年,於探視捷運兇案的鄭嫌後,
隔日旋遭警消以報載謠傳的不實會面內容為由,
藉社工將之約談後,逮捕送往療養院強制住院,始通知家人到場。
當事人對此種違法限制自由的「被精神病」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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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衛法強制住院檢討II  

本文刊登於台灣人權促進會2012年人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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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會作成強制住院決定的程序保障

1.目前衛生署審查會作成強制住院決定後,雖然會以書面通知
嚴重病人及保護人,但並未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6條規定,
詳細敘明病人應該強制住院的事實及理由,
反而只有照抄精神衛生法第41條所列的強制住院要件。
不過,強制住院決定在性質上既為行政處分,並且干預人身自由的重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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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衛法強制住院檢討I  

本文刊登於台灣人權促進會2012年人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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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法中可能涉及剝奪人身自由的法令,扣除常見的刑法上徒刑、拘役或羈押,
其他尚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
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拘留,少年事件處理法中的收容及感化教育,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中的安置;
破產法、強制執行法中的管收,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對外國人的收容,
陸海空軍懲罰法中的禁閉,傳染病防治法中的隔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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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培元不能抗告  

C老師這幾年的審判過程中,發生許多離奇古怪的故事。
每一則故事,似乎都一再提醒著我們:
台灣的刑事司法審判制度,好像從未認真準備好
面對案件中的被告具有精神障礙的狀況;
於是問題來了,法院不是選擇視而不見,就是擺爛、讓被告自生自滅。
法官不開庭、完全不管無視於被告的精神狀態也可以判決有罪,C遇上了;
法官無力處理羈押中被告因嚴重精神疾病而需要強制住院的問題,C也遇上了。
以下我要說的故事,也是類似的情境。

就像先前一再提到的,C老師的精神分裂症不但達到嚴重病人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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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賢的故事.jpg  

第一次見到阿賢,20歲出頭的他端坐在事務所會議室中,
怯生生地望著裝潢擺設,再將警戒的眼神掃向我。

事情是這樣發生的。
巡邏警員在路上發現阿賢騎著腳踏車亂晃,
攔下一問,卻連話都說不清楚。
正準備帶回處理,單純的阿賢居然吐出一些破碎單字,
表示單車是他剛才在路旁騎樓隨手牽來的。
這些可好了:竊盜罪現行犯。
很快地,案件移送到檢察官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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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成的故事

昨天南下,參加C老師的殺人案審理程序。
開庭的過程有些曲折,庭訊後特意還去了一趟當事人家中。
在回程的高鐵上,一時百感交集,匆忙用筆電寫下了一些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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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老師的案件再次開庭。老闆因故無法到場,
臨時改由我單獨上陣,與C的母親約在法庭前碰面。
在老闆背後協助撰狀與查找資料長達一年有餘,這反而是我第一次參加C老師的庭訊。

南台灣熾熱的陽光,灑在法院前的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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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老師的案件二審延宕二年有餘,關鍵之一在於高等法院承審合議庭的審判長,
始終不願意讓C就醫接受治療,導致精神疾病嚴重惡化的被告,
每次開庭總是要花費數小時陳述個人意見;一旦被法官打斷,
隨之而來的就是咆哮、怒吼與三字經連篇,。
程序冗長,卻毫無實際進展,只是在持續消耗所有法庭成員的時間與心力。

許多人遇到我,總是問:「為什麼審判長不讓C就醫?他到底在堅持什麼?」
我的回答,則是老實地引用審判長去年某次開庭時,與我老闆間的激烈對話:
選任辯護人:「我們聲請停止審判。」
審判長:「現在無法處理,因為與被告的意思相左,被告認為他沒有精神疾病,我們沒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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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曉薇

完成這篇文章,起因於一篇雜誌專訪。
我對於死刑部份的討論,倒不是太在意。
我無法接受的,是受訪者對於心智障礙者結合受刑人的雙重偏見。
更不可思議的,是她居然是一位自稱擁有15年監獄教誨經驗的志工。
不管她是為了抒發對廢死運動的不滿或忿恨,或單純只是想增加曝光率,
我看了她的言論,也只能無奈地同意:台灣監獄教化的成果不彰,的確是其來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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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位自稱擁有長達15年監獄教誨經驗的志工,
在日前接受雜誌專訪關於死刑執行爭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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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畢的故事

 前幾天與一位實習律師一同去開庭。
在計程車上,她聽說我在英國的碩士論文是關於心智障礙者的權利保護,

以及這一年多來接觸到的一些相關案例,不禁好奇地詢問:
處理這一類的案件,你不會害怕他們突然抓狂、傷害你嗎?

我只能苦笑地回應她,無奈地面對這再常見不過的普遍誤解。
寫下下面這篇短文時,我正在英國的宿舍裡,苦惱自己的碩士論文題目不知該如何決定。
不過腦中翻來轉去,總是不斷浮現幾件出國前曾經承辦的特殊案件,

特別是下面這位小畢的面孔,以及事務所秘書們接待他時那帶著一絲驚恐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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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障被告長期羈押

 

年初回國後一到職,合夥人看了我的畢業論文題目,
毫不猶豫地將卷宗交到我手上。當時C老師的案件已經進行到二審,
而他也被法院羈押在看守所長達二年多。
案件正在高雄高等法院審理,我受限於律師公會的登錄規定,
無法前往高雄開庭並擔任C的辯護人,只好成為老闆身旁出主意的小跟班,
負責了解案情、研究法律問題及撰寫書狀。
也因此,翻透了厚厚的七、八個卷宗,我才知道當時負責偵辦並起訴的檢察官,
同時是差點成為我研究所師門的同學,竟以出人意料、極其粗糙的方式「編製」C的有罪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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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者律師在場

媒體報導,一名中度智能障礙者被檢察官指控觸犯12件竊盜案,
遭地方法院簡易庭判處拘役80天。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委派律師協助平反,
才查明警訊過程並未全程錄音,而扣除被告自白後罪證仍舊不足,
由二審法院對其中8件竊盜案判處無罪。

姑且不論仍頻繁出現在現行檢警辦案過程中,
錄音錄影不完整、將無法偵破的舊案栽贓予無辜被告的陋習,
此一判決最值得關注之處在於法院明確指出:
中度智障被告 的智識、理解與陳述能力都較常人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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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審判

這篇也是登在事務所網站快筆小組的短文,
指涉的就是這個Blog第一篇文章所提及的縱火案。
緣於合夥人下個月將以此一案件作為主題前往政大演講,
我特別研究了這個實際案件中的一些重大爭點,最終只能掩卷嘆息:

我國刑事法院對精神障礙被告的程序權利保障,不僅太少太薄弱,
許多時候甚至權利侵害程度還會重於一般刑事被告。
精神障礙被告請求停止審判的權利,或者刑事被告「受審能力」的議題,
在我國是鮮少有人討論的議題,實務運作上也就容易像本案的被告C一樣,
根本不清楚整個程序是怎麼一回事,就先被判了一個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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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命的猜想

合夥人們為了充實事務所新網站,提出「快筆小組」的構想。
受雇律師們將以輪值方式,針對社會輿情事件或推廣法治教育,
固定在輪值期間內發表一篇短短的法律文章。

這是我的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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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召開之後,
司法院至今陸陸續續又進行了許多場「司法改革巡迴座談會」,
同時也廣泛邀請社會各界參與座談,包括金融界、律師界、工商業界及醫藥業等。
其中,2002年一場邀請社會公益團體參與的司法改革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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