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入人權法師門的同學

我在承辦檢察官的欄位看到你的名字時,心裡是萬分詫異的。

我知道你承辦的是一件社會矚目案件。
清晨前夕、天色最黑最黑的時刻,一把無名火,
焚燬鬧區的一棟小公寓,燒死了原本和樂融融的一家四口。
只有老母親逃過一劫,儘管也身受重傷。
除了年輕夫妻之外,兩個小男生,分別都才10歲上下,
來不及回到學校在操場上奔跑吶喊,卻冤死地葬身火窟。
身為指揮轄區警察偵辦的檢察官,我相信你當時肩頭的破案壓力是異常沉重的。

承辦刑警告訴你,住在火場隔壁、長期罹患精神疾病的C老師,
不但經常妄想有人在跟蹤迫害他,還和被害人的老母親素有嫌隙。
於是你們向法院聲請了搜索票,在C的房間中找到一些證據:
一條棉線,與火場中作為汽油彈引信的破碎棉線「織法」類似;
一個空威士忌酒瓶,與那顆引燃黯夜惡火的汽油彈是同一品牌。
當然,刑警還找來2位據說目擊縱火的關鍵證人:起火時,
在火場對街準備賣早餐的老太太H,以及在附近國中值夜的校警M。

相信你心底深知,棉線、酒瓶,都只是間接證據。
要宣告破案,還需要更多的直接證據,特別是證人的親自指認。
M值夜的國中警衛室,距離火場較遠,M只見到一個可疑的人影小跑步走過。
H當晚人就在火場正對面,毫無疑問,她的指認絕對是破案關鍵。
無奈H年事稍高,又被大火嚇得半死,即使C老師已在警局等候偵訊,
任憑刑警連哄帶騙,H也不肯走到C的面前親自指認。
好吧,刑警另外找來2位同事,連同C一共3人,
用攝影機測拍下這3人的小跑步身形,以錄影帶的方式播放給H指認。

不久,刑警向你報告:H指認了,放火的就是C老師。

事關4條人命的重大縱火案件,身為檢察官,你仍舊決定親自詢問H。
但是,我被你詢問H的偵訊筆錄內容,給深深嚇著了。
我第一次深深感覺到,掌握國家執法權力的你們,
想要搞死一條無辜的人命,是一件多麼輕而易舉的事。


再次望著電視,H看了3個人的跑步身形,很快地排除2號與3號。
但她實在不敢確定,那位1號,是不是當晚慌亂中見到的縱火者。

H說:「我是...因為他在跑的形,跟我去警局他放給我看在跑的形,
我...我不是百分之百確認是他,我是自己印象...
自己...不知是不是這樣而已。我那時候慌了。
你複誦了H的說詞,方便書記官記錄在筆錄上:
在火災現場所拍攝之人,是C,而且他的身影很像。

H的反覆、猶疑,讓不耐煩的你再次向她確認:「為什麼第一時間沒想到說是C?」
H:「沒想到,哪想到是他?你們第一次問我,我也沒想到是那個人。
你找東西給我看,我是自己...模糊,自己、自己等於想像是...,
我昨天有跟你說他在跑的形跟大家不一樣...那個形…。
你如獲至寶,唸出書記官該記載的證詞:
在警察局我有看,他走路的樣子,很像C,就是很像逃逸的那個人。

OK,你感覺到該有的證詞已到手了。最後再確認一次吧。
你:「依你的了解,是不是C?」
H:「依我的了解我確認的是,他走路的形,感覺不一樣。
但現在攤開在我面前的偵訊筆錄,上面竟記載著:
依我的了解,C在走路的樣子與縱火者很像。

你可知道,你讓書記官紀錄的筆錄內容,與H的證詞相差十萬八千里嗎?
你可知道,H根本不太確定錄影帶中那位一號,是不是她慌張中見到縱火者的身形;
但她的猶豫懷疑,在你的筆錄中,竟成了指證歷歷、百分百肯定?
你可知道,H在檢察官面前作出的證詞,依法原則上將直接取得證據能力;
未來審判中法院可以直接拿她這份「指證歷歷」的證詞控訴C縱火燒死人,而不必再傳H到庭?
你可知道,你一再反覆對H說:「現在缺的就是妳的證詞,
我們其他的都夠了,因為妳是第一個看到的,妳的證詞很重要,
妳講的沒把握,我們這四條人命不知道怎麼辦。

已經對生活簡單、不識法律、在檢察官面前慌了手腳的H,
構成莫大的精神與道德壓力,誘導她不知不覺將指認的手指比向C?
你可知道,你使用近乎誘導、竄改的方式取得H的指認證詞,
可能會讓莫名陷入牢獄之災的C,背負上四條人命、再遭法院判處死刑?


翻閱筆錄後我的萬分詫異,其實只是徒勞。
C一審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至今仍收押在看守所中,已2年有餘。
而法院認定C是縱火犯的重要依據之一,就是H在檢警偵訊時的指認筆錄。
你,就是那位負責偵結起訴的檢察官,或許甚至成為被害人家屬們心目中的司法英雄。
你,大概早已遺忘這個縱火案,現在仍為其他案件案牘勞形;
當然,也忘了你取得目擊證人指認證詞的「特殊」方式(還是這是你慣用的方式?),
以及被精神病糾纏、卻又蹲了2年多苦牢的C老師。

但我卻一直忘不了,你唸研究所時,曾經打算與我投入同一師門。
我始終以為,會找上我們的指導教授,
都會對公法、對人權法、對台灣的人權保障議題,懷著某種莫名的熱情。
這是我們師門的特色:不甘於作個閉門造車、眼中只有法條或學理的蛋頭學者;
我們一直都很關心社會上發生的各種人權議題,願意以各種方式發聲;
我們經常互相論辯,勇於質疑現有的主流理論、甚至老師自己的見解。
我一直以這個師門為傲,彷若身上貼著「人權法●品質保證」的註冊商標。

那麼,是什麼樣的歷程,讓你離開校園、在成為職掌國家執法權力的檢察官後,
以這種難以置信的方式偵辦刑事案件,完全無視於被告的憲法權利?
我不禁懷疑,是不是急於破案的巨大社會壓力,
讓你徹底遺忘了心中曾經對人權保障的commitment?
又會不會是2年的司法官訓練過程,
讓你成為只問破案績效、不問被告權利的冷血檢座?
還是,你根本未曾對台灣的人權保障懷有任何一絲熱情;
當年考慮投入我們師門,是只想求取早些畢業的一時衝動?


我不知道答案,至今也難以理解你讓H指認C老師的特殊方式與動機。
我只是仍以我曾待過的人權法師門為傲,
並祈禱目前由你負責偵辦的刑事被告們,
他們憲法上的訴訟權利,還能獲得最基本、最基本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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