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刑事被告人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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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濫行羈押禁見  

本文刊登於台北律師公會《在野法潮》第25期,2015/Apr./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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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院日前審理頂新集團的黑心油案件時,
裁定同意讓原本起訴後仍被羈押禁見的被告魏應充交保,
引發一連串法律適用與民意觀感間的爭議。
實際上在刑事司法審判實務上,
法院收到檢察官起訴的社會矚目或重大犯罪案件後,
部分是認定被告仍有逃亡或再犯之虞而予以羈押,
但也有不少案件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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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六當街上銬逮捕.JPG

本篇投書刊登於2014年5月6日《蘋果日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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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崇晏因為涉及「411事件」,在5月5日當街遭到警方上銬逮捕。
雖然最後移送檢察官訊問後獲得無保請回,但已引發輿論抨擊,
質疑拘提過程違法。對此,台北市刑大主動公布蒐證錄影帶,
主張拘提過程一切合法,但如果逐一檢視,
恐怕只會發現其中違法情節之荒腔走板與腐臭難堪,
暴露警方嚴重欠缺刑事程序法的基本觀念,甚至可能故意違法。

首先,近來包括洪崇晏在內許多被警方鎖定為偵辦目標的學生與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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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偵查  

作為不時會承辦刑事案件的律師,不可避免地必須陪同當事人出庭,
除了協助提出答辯、面對法官詢問犯罪事實之外,
還有來自檢察官方面主張被告涉及犯罪的攻擊(如果有的話~~)。
律師與檢察官總是分坐法庭兩側,講得好聽是天秤的兩端,
說「直白」一些,就是法庭如戰場,一旦兵戎相見,
律師與檢察官總是針鋒相對,不但都要全力爭取獲得法官支持,
還要強力駁斥對方主張,非要殺到剩下最後一兵一卒才罷休。
而律師偏偏又是一個「好辯」的職業,執業久了,心眼多少變窄,
就會對於我國法庭上長期存在律師與檢察官地位不平等的情形耿耿於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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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決議  

本篇短文經台北律師公會秘書長尤伯祥律師校閱修正後,
一同聯名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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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日前在刑事庭會議中作出決議,
未來法官原則上將只調查對被告有利的事項;
至於對被告不利的犯罪事實,法官並不主動調查,
而是由檢察官負起舉證責任。若檢察官舉證不足,被告可能獲判無罪。
此一決議一經公布,引發檢察體系及被害人團體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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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培元傷害案.jpg  

在C老師至今長達四年多的審判過程中,有一件事始終讓我困惑萬分。
之所以困惑,與C究竟是否有罪、有無縱火殺人無關;
這完全是一個刑事被告能否受到正當程序保障的問題。
但在號稱已邁入現代法治國家行列的台灣,以下將要描述的情節,
仿若只會在法制較落後的國家上演,卻不幸血淋淋、活生生地發生在這片土地上。


話說C四年多前被檢警認定縱火殺人後,就一直羈押在看守所裡。
2年多後的某一天,C的媽媽在家裡突然收到「監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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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座請依法辯論

這篇短文完成於4年多前。
短文內提到的案件,其實正巧是我正式執業律師後的
第一件經手案件,而且還是一件性侵害案。
當時的我,訝異於法庭中所謂的檢辯攻防,完全不像過去大學課堂上
學到的刑事法庭基本結構,而是經常只有辯護人與法官間的論辯或討論。
檢察官呢?不是呆坐一旁、不發一語,就是蒞庭後才開始翻閱卷宗、慢慢進入狀況;
功力高深一些的,則乾脆閉目養神滑入夢鄉,頭還不會偏向一邊地ㄉㄨˋ龜。

四年過後,回頭翻出這篇文章,只能無奈地承認,
目前刑事法庭中還是經常見到此類不認真辯論的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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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文成案

當這幾天台灣的警察彷彿踩進雷區似的,所涉重大刑案如炸彈連環爆炸時,
竟然又扯出警政署政風室在偵辦警員集體詐領拖吊獎金案,
疑似製造假筆錄入「自己人」於罪的疑雲,也就是接受偵訊的嫌犯沒說的話,
居然出現在筆錄之上,而成為日後檢察官起訴的重要罪證。
法院最後判決涉案員警無罪,檢察官放棄上訴,
但也表示要回頭追究政風室是否涉及偽造文書罪。

同個時間,司法改革團體也赴監察院陳情,反映外籍人士或新移民
在面對司法機關時一個普遍的制度難題:通譯「既不能通、也不能譯」
在某些較誇張的狀況中,甚至有通譯抵達警察局時,才發現警員早已製作好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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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不簽死刑執行令

本篇短文後來刊登在《司法改革雜誌》第76期,2010/Mar./31
並經台北律師公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薛欽峰律師校閱修正後,
一同聯名發表,此為原稿。

換句話說,對於廢除死刑爭議...是的,我出櫃了~~
不過看留言板的嗆聲也知道,在當今網路世代,透過鄉民最擅長的人肉搜索,
很快就可以把違逆眾人之意者的定位、立場、背景、經歷、甚至部落格,
搜查地清清楚楚仔仔細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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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利生公平

其實我自己還滿喜歡HERO這部日劇。
不完全是因為木村拓哉的演技,
部分還因為日本編劇詮釋「檢察官」這個司法角色的方式。
印象比較深刻的例子,一是木村拓哉在自我介紹時,
總是說「久利生公平 -- 不公平的公平」;
是否在暗指某些隱晦難言的不公平,十分耐人尋味。
另一,是某集涉及檢察官可能濫用強制處分權力時,
木村拓哉用他十餘年來風靡東亞的感性表情與含淚雙眼(確實是老套了…),
指著胸口的日本檢事徽章,強調檢察官切勿讓國家賦予自己的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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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的淚水

今天下午,手上有個刑事案件宣判,
雖然心裡已經有底,但還是撥個電話問了書記官。
果然不出所料,無罪。

當事人L是個有些失意的四十多歲中年人。幾年前經人介紹,
繳了快10萬元參加直銷公司,但因興趣不合、又覺得公司不太對勁,
拉了一位下線、領了幾千元獎金後,就沒再進公司了。
沒想到一年後,公司倒閉,負責人與幾位高層幹部都被檢調搜索約談,
認定公司實際上是違法吸金的老鼠會,以違反公平交易法起訴。
高層以下,中階幹部自然跑不掉,一併認定為共犯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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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jugal Visits

前幾天的新聞,出現了一則有趣的報導。
法務部長王清峰到台中女子監獄出席徵文頒獎典禮,

得獎的男性收容人提到自己的妻子就在台中女監服刑,

部長遂「法外開恩」,命典獄長特別找來該名女性受刑人到場。

兩人終於穿越監獄層層高牆的阻隔,「在台上擁抱親吻,羨煞在場收容人

台灣的獄政法令雖然賦予受刑人與家人、親友接見的權利,
不過此一權利仍受到嚴格限縮,不但有時間長短、次數頻率的限制,

空間上更是有著重重拘束,就像電視、電影上演的,

需要隔著一層透明玻璃牆,手持電話筒聽著親人遙遠而失真的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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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惰的檢察官

唸大學時,就已聽聞教授刑事訴訟法的老師,
一再抨擊國內檢察官不願依法蒞庭、參與實質的辯論活動,

任由刑事程序變質為被告與法官之間的單方互動。

開始工作時,法律的修正,使檢察官開始負有蒞庭義務;

但沒料到,終於現身在法庭中的檢察官,

居然經常變身為一台錄放音機,只是坐在公訴人的席位上,

講著固定的那幾句話:「如起訴書所載」、「請依法判決」等,

依舊不願負擔針對被告犯罪事實舉證、與被告或辯護人進行辯論的義務。

於是,那時的我深感在法庭上地位的不平等
(為何檢察官就這麼輕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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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阿扁別絕食

這篇短文刊登在蘋果日報政治版專欄,2009/Mar./05
原文約
1900字左右,應編輯要求濃縮至1300字;
編輯另外也改了標題。此處為原稿。

短文的內容就不多說了。

台灣的看守所官員實在很難擺脫官僚思維,

仍停留在維持監所紀律、無視於受刑人或收容人基本權利的史前時代。

他們只害怕關在裡頭的人們不乖乖遵守所謂的「紀律」,

至於是否該無所不用其極地維持這紀律,也就在所不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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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人權法師門的同學

我在承辦檢察官的欄位看到你的名字時,心裡是萬分詫異的。

我知道你承辦的是一件社會矚目案件。
清晨前夕、天色最黑最黑的時刻,一把無名火,
焚燬鬧區的一棟小公寓,燒死了原本和樂融融的一家四口。
只有老母親逃過一劫,儘管也身受重傷。
除了年輕夫妻之外,兩個小男生,分別都才10歲上下,
來不及回到學校在操場上奔跑吶喊,卻冤死地葬身火窟。
身為指揮轄區警察偵辦的檢察官,我相信你當時肩頭的破案壓力是異常沉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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