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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舊為你辯護  

 
【死刑辯護】依舊願意為你辯護──翁國彥

<青年律師不歸路?> 系列專訪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實習記者張瑜庭


一般來說,律師進入法庭後,應該與被告站在同一陣線,
利用自身的法律專業,協助被告面對龐大的國家機器。
但是,什麼樣的律師在進入法庭後,不但必須面對檢察官與法官的質疑,
還必須時時刻刻提防不要激怒自己的當事人?

這哪招?為你辯護討罵挨

專攻人權法的翁國彥,在完成英國學業返抵國門之後,
很快便參與了他的第一件死刑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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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仲裁者

最近因為一些機緣巧合,意外接下一份公部門內「審議委員」的工作。
一開始只有簡單問過老闆的意見,沒經過太多思考,結果允諾之後,
現在才逐漸發現這份工作內容之艱難,對當事人權益影響之巨大。

當年大學剛畢業時,只是個傻呼呼的研究生,
隨波逐流地參加國考,機械式地自動先後報名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
後來重考時,選擇只報名律師考試,倒不是真的自以為律師多高尚,
或發自內心地打算承繼家業;大部份的決定因素,只是因為律師考試
早一個月舉行,彼時已極端厭惡國考制度的我,滿腦子只想早些脫離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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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律師執業挑戰

這篇短文刊登在台北律師公會的季刊《在野法潮》第5期,
2010/Apr./15 
是應季刊編輯委員的邀稿而撰寫。原文的前半段,與早先的另一篇
兩公約在我國法庭適用的潛能 -- 兼論李明璁教授被控違反集會遊行法事件〉相同,
後半段轉而討論兩公約施行後,律師在具體個案中能否善用國際人權公約,作為全新的攻防武器。
若答案是肯定的,不但將是所有訴訟律師都必須正視的執業生態轉變及挑戰,
更有可能改變台灣司法審判實務(特別是刑事與行政案件)的運作方式。
當然,眼前第一個可能適用的案件,就是李明璁老師的違反集遊法事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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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犬律師.jpg

一個月前,某位新興的傳播媒體界大老闆T,
因不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對於他旗下幾間媒體公司的
負責人變更行政處分結果有意見,在自家媒體上火力全開,
猛力抨擊NCC的處分內容違反多項法律原則。
T老闆的舉動,引發一些記者與媒體學者的反彈,
認為他的作法剛好坐實NCC的憂慮,也就是跨媒體結合可能衍生的不良後果。
沒想到,T老闆的怒火繼續延燒,又在自家媒體頭版刊出巨幅聲明,
要求這些發言的記者與學者限期為自己的言論道歉,
否則T老闆就要採取法律行動,捍衛自身與媒體事業的清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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