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與自慰

這篇短文時撰寫於2004年中,當時我還在就讀研究所三年級,
偶爾會為《台南律師通訊》寫一些法律相關的雜文感想。

當然,以當時的年輕氣盛,許多文字毋寧是非常不成熟的;

今日觀來,甚至有些不忍卒睹。

不過這篇〈吵架與自慰〉,在當時就是我十分滿意的一篇短文;

對照今日台灣的媒體環境,我只能再次嘆息,
4年多過去了,
新聞台中令人眼花撩亂的政論節目,似乎依舊在追尋集體性的自瀆與高潮。

文中提到的政論節目,是兩位偏藍名嘴主持的「火線雙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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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惰的檢察官

唸大學時,就已聽聞教授刑事訴訟法的老師,
一再抨擊國內檢察官不願依法蒞庭、參與實質的辯論活動,

任由刑事程序變質為被告與法官之間的單方互動。

開始工作時,法律的修正,使檢察官開始負有蒞庭義務;

但沒料到,終於現身在法庭中的檢察官,

居然經常變身為一台錄放音機,只是坐在公訴人的席位上,

講著固定的那幾句話:「如起訴書所載」、「請依法判決」等,

依舊不願負擔針對被告犯罪事實舉證、與被告或辯護人進行辯論的義務。

於是,那時的我深感在法庭上地位的不平等
(為何檢察官就這麼輕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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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巴拉松Mr. R

上個星期三,才去台中高等法院見識了一場綠帽與姦夫的法庭對幹,
不過相隔幾天,今天又一大早坐上了高鐵,
風塵僕僕地前往台中地方法院開另一個庭,繼續我縱貫線走透透的出差旅行。

找到座位,身旁已坐了一位男士。
我說了聲「不好意思」,一屁股坐上窗邊的座位,正想趕緊打個盹時,
身旁的先生突然拿著手中的高鐵車票、指著「台中」二字問我:
「What does this word “Taichung” m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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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 about Cooking

今天坐高鐵去台中開庭,很巧地身旁坐了一位操著印巴腔英語的美國先生,
與首次來到台灣的他,有了一段短暫而開心的對話。
一部分剛好再次磨練自己已嚴重生鏽的英語listening與speaking,
一部分卻也讓我想起在英國時,身旁諸多印巴裔同學的交遊經驗。

其實後來五月準備繳交essays之際,Ravi突然苦惱地向我求救,
說他雖然完成了數篇essays,但卻不曉得如何操作WORD,
讓檔案第一頁(封面)與最後幾頁(參考文獻)不要顯示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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姦夫與綠帽

在出國之前,除了每個月都要跑的台北、板橋、士林等法院之外,
到外地出差開庭原本就是免不了的事。
因為加入了台南與花蓮律師公會,當時最常跑的就是高雄與花蓮。
交通工具,當然是坐飛機。
一年半下來,國內線班機坐了將近20趟,簡直閉著眼都能在松山機場裡晃蕩了。

回國後,高鐵也開始逐漸融入台灣人的商務生活圈;
國內線班機航次大砍的結果,事務所的律師們紛紛改為坐高鐵到外地開庭。
到目前為止,除了原有的台北、台南與花蓮律師公會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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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ader 
將近10年前,在大三的刑事訴訟法課堂中,
就已聽聞林鈺雄老師提到這位左手寫法學論述、右手寫經典小說的奇才Bernhard Schlink;
研一時,頗好文學的林東茂老師,再次在課堂中提及這本令他感動不已的小說。
於是我懵懵懂懂地買了小說的中文版《我願為你朗讀》,
利用國考結束後的閒暇,又似懂非懂地幾天讀完。
現在回首當時,我似乎沒有真正體會小說企圖表達的深層涵義;
唯一印象深刻的,是我至今仍舊比較喜愛中文版的書名:《我願為妳朗讀》。

距離第一次聽到這本小說的9年後,《The Reader》電影上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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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阿扁別絕食

這篇短文刊登在蘋果日報政治版專欄,2009/Mar./05
原文約
1900字左右,應編輯要求濃縮至1300字;
編輯另外也改了標題。此處為原稿。

短文的內容就不多說了。

台灣的看守所官員實在很難擺脫官僚思維,

仍停留在維持監所紀律、無視於受刑人或收容人基本權利的史前時代。

他們只害怕關在裡頭的人們不乖乖遵守所謂的「紀律」,

至於是否該無所不用其極地維持這紀律,也就在所不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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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並不完美

我必須承認,這個案子對我的影響頗深。
不論是花費大量時間、心血研究案情與完全不熟悉的電梯知識,

或是深深了解到律師唯有在以自己的法律專業協助扶助弱勢群眾時,

才能體會法律或正義的實質內涵、律師在司法體系中的存在意義。


2006
3月,我負責撰寫起訴狀,卻在一審判決前夕離職出國讀書;
2008
5月,在某個寂靜的春夜,在千里之外的英國學校宿舍中,
由網路上讀到一審判決,驚悚而不安地冒出一身冷汗;

2009
2月,我在二審結束前夕踏上台灣土地、回到元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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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從比較的比較法II

對歐洲的監獄法學界與實務而言,歐洲人權法院的
Dickson判決毋寧具有高度指標性。
此一判決的意義不僅在於明確肯認受刑人的生殖權利、
政府保障受刑人家庭權利的積極義務,更在於再次釐清監獄制度的存在目的與運作方針。
經由保障受刑人權利以達成監獄積極教化功能的概念,
自此不再僅停留在不具拘束力的歐洲監獄規則或歐洲理事會反酷刑委員會

(European Committee for the Prevention of Torture and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簡稱CPT)的報告,
而是將透過歐洲人權法院的司法判決,落實貫徹至各國的監獄政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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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從比較的比較法I

事務所「快筆小組」的第二篇。
原文在回國前就已大致完成,沒想到尚未定稿,大法官就公佈釋字第653號解釋,
宣告羈押法禁止收容人針對看守所的內部處分提起司法救濟的規定違憲。
本文重點置於已遭判刑確定的監獄受刑人權利保障問題;
他們在獄中所處的位置,與看守所的羈押中被告大不相同,
多了積極教化、未來回歸社會此一層次的刑事政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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