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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惰的檢察官

唸大學時,就已聽聞教授刑事訴訟法的老師,
一再抨擊國內檢察官不願依法蒞庭、參與實質的辯論活動,

任由刑事程序變質為被告與法官之間的單方互動。

開始工作時,法律的修正,使檢察官開始負有蒞庭義務;

但沒料到,終於現身在法庭中的檢察官,

居然經常變身為一台錄放音機,只是坐在公訴人的席位上,

講著固定的那幾句話:「如起訴書所載」、「請依法判決」等,

依舊不願負擔針對被告犯罪事實舉證、與被告或辯護人進行辯論的義務。

於是,那時的我深感在法庭上地位的不平等
(為何檢察官就這麼輕鬆?)
有些不滿地在民間司改會網站上發表了一篇短文,碎唸了一番。

今天下午,去高等法院參與一件內線交易刑事案件的審判。
開庭時,我有些訝異地發現,過了
2年,
檢察官
(特別是二審高等法院的檢察官!)居然還是像台錄放音機般,
半小時的庭訊時間,竟然只講了
2句完全相同的話:「如上訴理由書記載」,
彷若他是一位與本案無關的閒雜人士,純屬偶然地剛好成為當事人之一似的。

當我的老闆都已經滔滔不絕地講了五分鐘的辯護意旨、被告的無罪原因,

坐在對面白髮蒼蒼的高檢署公訴檢察官,卻仍好整以暇地不停揉眼、癟嘴、瞇眼,

最後索性雙手枕著頭向後仰,百般聊賴地像要尋找一個可供倚靠的休憩之地。

如果可以不必蒞庭的話,我相信他一定會馬上衝回辦公室打盹休息;

但我也相信他很清楚檢察官蒞庭的法定義務,卻依舊選擇徹底擺爛,

將證明被告罪責的法定義務,丟給他最信賴的夥伴
--法官。

於是開完庭,我再次懷著滿腔的憤慨,回到辦公室。
我憤慨的,不是二審公訴檢察官坐領高薪
(一個月十餘萬喔…)
卻完全不願盡一絲檢察官在法庭上應負的舉證、辯論、論告義務,

無異於浪費我們繳納的稅金來供養一群領錢不幹事的
XX
我憤慨的,也不是我們律師需要費心地撰狀、研究案情、當庭辯護,

還不一定可以換來一份被告無罪的判決,

檢察官卻可以大喇喇地什麼事也別幹,勝訴率偏偏總是比我們高好幾倍,

那種「不同工、不同酬」的極度不平衡感。

我憤慨的,是政府口口聲聲地說要保障司法審判的公平性,

說要保護民眾的訴訟權益,說要避免冤獄再次發生,

卻總是任由法庭中此等極度不公平、不合理、甚至直接牴觸憲法基本原則的現象存在。

我說的「公平」,不單是指在所謂公平、客觀、中立的法院之前,
檢察官應該與律師負擔同等的訴訟義務,針對各自的訴訟目的進行辯論。

我說的「公平」,更應該是結果論上的公平。

也就是說,如果法院是公平、客觀而中立的,

檢察官應該與律師要站在相同的起跑點上,各自丟出證據、理由、論述、觀點,

嘗試說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說理或見解,進而分別取得有罪或無罪判決。

如果法院一開始就已偏向某一邊,而不是一座平衡的天秤,

某一方將必然在訴訟中佔盡便宜,只需要花費少許的心力、時間與口水,

就可以事半功倍地順利達陣成功,吃定對方。

不幸的是,台灣目前的刑事法院似乎經常選擇偏向檢察官,
法官對怠於舉證、辯論的檢察官,不知是抱持同情或是無可奈何的心情,

總是明白地幫著檢察官調查證據,質問被告辯詞的矛盾之處,

然後再瞬間跳回所謂「中立」的裁判者位置,故作公平地完成判決。

然而,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既然已在執行檢察官的工作,

包青天式裁判者+糾問者若還能作出有利被告的判決,無異於癡人說夢。

簡單地說,檢察官在法庭上的習慣性怠惰,正是法院養成的;
而縱容這樣的怠惰,將進一步侵蝕法院最最根本的存在基礎
--公平性。
或許,法院也深知積習難改,又不願當庭痛電同為司訓所出身的檢察官,

更不願因此縱放「似乎有罪」的刑事被告,將風險歸由社會大眾承擔,

一時捨我其誰的責任感上身,便自己攬下了公訴人的角色。

但如此熱心的法官,卻只會繼續縱容怠惰憊懶的檢察官拋棄公訴人責任,

忽視法院的公平性正急速向檢察官一方傾斜,

更危及「無罪推定」、「公平審判」等最基本的憲法與刑事程序法基本原則。

今天由高等法院回來的路上,我的心情就是如此地不滿而憤慨。
我不僅不滿於檢察官的怠惰憊懶、自棄其法定義務,

不滿於我們因此要負擔數倍於檢察官的工作量
(或者是敗訴率…囧)
更憤慨於我們與被告,在第一次開庭時就已經註定處於不公平的起跑點上,

因為法官已經熱心積極地挑起檢察官的工作,

無視於二審的公訴檢察官完全未提出任何證據、書狀、反駁我方理由的看法,

反而還要求我們趕快回去補狀拿出更積極的證據說服法院作成無罪判決。

但是,我不知該怎麼向我的當事人解釋這一切結構性的不公平。
也許他還對自己的官司懷抱一絲期望,我卻已隱約嗅到法官心證偏向檢察官的味道。

也許這就是台灣刑事司法程序的現況,我卻還得繼續說服自己投身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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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ockworkOrang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