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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文成案

當這幾天台灣的警察彷彿踩進雷區似的,所涉重大刑案如炸彈連環爆炸時,
竟然又扯出警政署政風室在偵辦警員集體詐領拖吊獎金案,
疑似製造假筆錄入「自己人」於罪的疑雲,也就是接受偵訊的嫌犯沒說的話,
居然出現在筆錄之上,而成為日後檢察官起訴的重要罪證。
法院最後判決涉案員警無罪,檢察官放棄上訴,
但也表示要回頭追究政風室是否涉及偽造文書罪。

同個時間,司法改革團體也赴監察院陳情,反映外籍人士或新移民
在面對司法機關時一個普遍的制度難題:通譯「既不能通、也不能譯」
在某些較誇張的狀況中,甚至有通譯抵達警察局時,才發現警員早已製作好筆錄,
只等著通譯簽名背書,卻不曉得外籍人士或新移民在無人協助翻譯的情形下,
這些筆錄內容是否真能代表他們心中的實際意思。

兩件看似不太相關的新聞,剛好都扯到警察製作筆錄的方式。
在這幾天警政機關烏雲罩頂的氣氛下,彷彿基層員警連再簡單不過的
筆錄製作都會出包,簡直是怎麼做怎麼錯的過街老鼠。
不過,這樣的新聞也反映了一件事:許多民眾被帶進警察局,慌張驚恐都來不及了,
90%的心思都花在極力辯解或試圖連繫家人朋友,
大概不會太仔細注意警察何時、如何製作出一份事關重大的訊問筆錄。
於是,外籍人士或新移民在通譯未到場、語言不通的狀況下,
可能連一問一答的基本訊問過程都省略掉,直接被迫默默地在筆錄上蓋手印畫押,
筆錄內容說不定根本是員警自己在腦中排演出來的犯罪過程。
而被警政署政風室約談的「自家人」們,儘管訊問經驗豐富,
恐怕怎麼也料不到政風單位居然好的不學,也對自己人來一招陰的。
若不是法官當庭勘驗訊問光碟,恐怕沒人會發現筆錄上誠實招供認罪的字句,
實際上警員們根本沒說過。


很讓人意外嗎?不過,如果檢警調體系中,
連位階最高的檢察官都會做一模一樣的事,我們面對基層員警
也出現筆錄製作不實的狀況,似乎只能感慨地學鄉民說一聲:不意外!?
而如果連見過大風大浪的警察都防不勝防、被自家人安上「自白認罪」的大帽子,
那麼缺乏基本法律知識的一般民眾,甚至在司法制度下總是處於弱勢地位的新移民,
被警察這種機關算盡的小動作害慘的比率,自然也大幅提高。
而我相信這裡的弱勢族群,應該還包括許多涉入刑案的未成年人,以及心智障礙者。

幾年前,老闆交給我一個刑事案件。
當事人L是一位疑似有精神障礙的男子,因為與執勤的交通警察發生肢體衝突,
因而被以妨害公務罪名逮捕,並帶入派出所製作筆錄。
L在案發前幾年就有精神病史,案發前不久又服用藥物,因此有一些精神恍惚;
犯案被帶回派出所,也因為精神狀況不佳,警員只好等他睡飽後再製作筆錄。
不過當L睡醒後,擺在他面前的,卻是一份已經打字完成的筆錄。
員警跟L說,因為依法製作筆錄時必須全程錄音,
因此等一下你就照著這份筆錄唸下去,唸完再在筆錄上簽名蓋手印。
剛醒過來的L睡眼惺忪、迷迷糊糊,心思無法專注,根本沒留心筆錄上寫什麼;
學歷不高的他,也不懂得唸這段筆錄有什麼法律上意義,反正照辦就是了。

開庭前夕,L對我訴說這段故事,我已經隱隱覺得警方製作筆錄的方式大有問題。
當晚製作筆錄之人,剛好是與L發生肢體衝突的執勤員警,也就是衝突當事人。
讓衝突的另一方片面負責製作筆錄,若你是正在一旁呼呼大睡的L,
你會對筆錄內容放心嗎?我可以想像,這位員警當時不但是輕鬆寫意地完成筆錄,
鉅細靡遺地描述衝突經過,還可以順道以被害人觀點加油添醋一番,
說明妨害公務的惡行匪淺,最後不忘在末尾幫L認個罪,承認一切犯罪事實。
當L醒來,搭配他照唸的錄音光碟與筆錄末尾的簽名,
就算L在檢察官面前極力澄清,也早已百口莫辯。更慘的是,
檢察官恐怕還要回頭責備L:已經在派出所明白承認的事實,豈可事後輕易翻供?
如此供詞反覆,不就證明了被告企圖卸責、毫無悔意?

不過,還有更讓我吃驚的地方。
開庭時,因L一再指稱筆錄內容都不是他講的話,
涉及證據能力問題,法院只好當庭勘驗、播放警訊的錄音光碟。
我坐在法庭中,帶點些許雜訊、兩人對談的話語流洩出來,
我趕緊對照書面筆錄,想要確認與錄音光碟有無不符之處。
然而,我居然聽到L在錄音光碟中,一個字一個字地說:
「我於X年X月X日X點X分,我與朋友XXX共乘一部重型機車車號XXX

未懸掛車牌行經XX街口,警方攔查時逮捕。...我趁警方不注意時,

強行將警方所騎乘停放在路旁之警用機車車號XXX騎走,
發動後騎乘約三公尺後
隨即遭警方制止人車倒地。」

我簡直不敢相信。
我看到、聽到的,是L在警詢時說的一字一句,居然與書面筆錄上的每個字,完全一樣。
何時台灣的警察用電腦製作筆錄時的打字速度,居然快速到可以完成一份逐字稿?
此外,一般人說話會用「共乘一部重型機車車號XXX未懸掛車牌行經...」
這樣的字眼嗎?更何況是學歷不高、目前工作是廚師的L?
當警員詢問「你因何事至派出所製作訊問筆錄?」
L不假思索地回答:「因涉嫌搶奪、妨礙公務案遭警方逮捕。
我不禁懷疑,何時我國民眾的知識水準、法學素養,已經提高到與法律系學生相同,
有能力準確報出刑事罪名,再說出一堆專門的筆錄用語?

我當庭向法官表示,L說的沒錯,這段錄音也證明筆錄內容不是他講的話,
而是承辦員警趁他睡覺時自行完成,再叫L逐字唸出並錄音。
對於利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方式完成的被告自白,
就算內容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也禁止作為證據。
那麼今天L的筆錄內容,雖然看起來是自白承認有妨害公務的犯罪行為,
但這是承辦員警利用L精神狀況不佳的機會,以詐欺方式誘騙他照稿唸出,
依法這樣的自白內容,當然不能作為L的犯罪證據。
坐在上面的法官聽完,默不作聲,只讓書記官將我的意見記在開庭筆錄上。

不久後,我們收到法院的判決書,但內容卻比L的警詢錄音光碟更讓人目瞪口呆。
法官認為:「雖該筆錄並無打字聲,但其既仍於事後由警員與被告
依該筆錄內容以一問一答之方式陳述一遍,足證被告亦肯認該內容
正確無誤始予以陳述,又警察問話態度平和,被告態度也很從容,
並無絲毫勉強,可認該筆錄確係依被告之自由意志所為之陳述。
再參以被告…表示:『…警詢時我精神狀況不好,我在睡覺,警察就把筆錄打好,
等我睡醒叫我照著念,因為我被抓之後,警察有先問我情形』等語,
足徵上開警詢內容與被告所述並無歧異,在客觀上侵害被告權益非重,
對被告在訴訟上防禦並無影響,…應認被告該警詢筆錄為有證據能力。

換句話說,法官認為這份警察自己製作的自白筆錄仍然具有證據能力,理由是:
(1)事後警察叫L與他配合,兩人一問一答照稿演一次雙簧,等於是提供
L再次review這份筆錄的機會,因此可以認定L也接受筆錄的內容。
=>L的精神狀況、知識學歷都不足,照著唸一遍,可不一定代表L了解筆錄的內容涵意。
更何況筆錄內有不少專業法律術語,也阻礙L的理解可能性…

(2)錄音光碟聽起來,警察問話態度平和,沒有勉強、威脅L的狀況,
因此L是在自由意志之下完成這份筆錄陳述。
=>用「詐欺」方式完成的筆錄,聽起來當然大家一團和氣,有何勉強可言?
(3)L事後表示,在派出所入睡之前,警察曾經詢問過衝突經過,
因此警方片面製作的筆錄內容,仍然符合L的自由意志。
=>如果法律允許警察準備訊問時,可以先問過被告意見後,再單獨製作筆錄,
那麼我們還需要詢問過程全程錄音的規定嗎?筆錄必須以一問一答的方式製作,
何時退化成警察事後、片面summarise被告陳述的「共筆」了?


在近日登上媒體版面的警政署政風室疑似制作假筆錄的疑雲中,
幸好還有訊問光碟可以還原真相、證明涉案員警的清白;
但在L的案件中,錄音光碟內容根本是警察命令L配合排演而成,
若要避免L被錄音光碟與書面筆錄雙面夾擊、含冤莫白,
法院就必須從嚴審查此一筆錄的證據能力,豈能自棄審查監督的司法功能?
我相信,實務上目前會持續、普遍存在警察製作不實筆錄的情形,
有相當大的原因就在於欠缺法院事後的嚴格把關與審查。
刑事訴訟法否定不符被告自由意思的自白或筆錄的證據能力,
要使此一規定發揮實際功效,必須倚靠法院衡量被告權利受侵害的實際情形。
此一「衡量」,必須實際進行利益輕重的比較,
在必要狀況下否決部分警訊筆錄的證據能力,而非毫不設防,
任由各式各樣的筆錄內容如洪水氾濫般橫行無阻,破壞被告的程序權利。

簡單地說,唯有讓警方因為違法製作筆錄,付出慘痛代價,
導致無法將他們視之如仇寇的被告定罪,警察才會真正放棄不當的訊問方式。
反過來說,就是因為法院長期、反覆的輕縱,欠缺制衡,警察才總是
膽敢以取巧、投機、迂迴的方式騙取被告自白認罪,一再製作不實筆錄。
當警察繼續以偷偷摸摸的方式進行訊問,騙取弱勢民眾的自白或陳述,
無怪乎在碰上頂頭政風室「自家人」的訊問時,會被相同的招數、把戲所反噬。
面對這樣的新聞(醜聞?),警政機關可有任何改弦易轍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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