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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培元傷害案.jpg  

在C老師至今長達四年多的審判過程中,有一件事始終讓我困惑萬分。
之所以困惑,與C究竟是否有罪、有無縱火殺人無關;
這完全是一個刑事被告能否受到正當程序保障的問題。
但在號稱已邁入現代法治國家行列的台灣,以下將要描述的情節,
仿若只會在法制較落後的國家上演,卻不幸血淋淋、活生生地發生在這片土地上。


話說C四年多前被檢警認定縱火殺人後,就一直羈押在看守所裡。
2年多後的某一天,C的媽媽在家裡突然收到「監獄」的通知,
說C從某年某月起改成關在「XX第二監獄」,代號也改成XXXX。
這樣沒頭沒尾的信件,很快轉到律師手中。我們也察覺到其中的不對勁:
C明明是羈押被告的身分,理應關在看守所內,怎麼跑到監獄裡去了?
打電話去問承審法院的書記官,書記官只知道是檢察官借提C去「執行」,
也不清楚發生了什麼事…。
但因C原本羈押的看守所就與當地監獄合署辦公,
C雖然從看守所移到監獄去,卻只是在同一區舍房內換個房間,
似乎對探視他的家人、律師而言,沒有太大的變化。

事情並沒有那麼簡單。
2個月後,C的媽媽打電話來說,C又被移回看守所去了。
同個時間,我們從司法院網站的裁判書查詢系統,赫然發現一則與C有關的判決。
原來,罹患嚴重妄想型精神分裂症的C,在羈押期間與室友發生衝突。
看來他在盛怒之下、情緒失去控制,再加上體格魁梧,室友被他揍得相當慘。
看守所當然依法處理、照章辦事,將C移送法辦──雖然他已經被關一陣子了。
接下來的程序也不讓人意外:檢察官訊問=>確認雙方無法和解
=>C承認揍了室友(他說不定還嗆:這傢伙欠扁…)=>檢察官認為C只因細故
就打人、又毫無悔意,以傷害罪起訴,請求法院對C「簡易處刑」
=>法官把檢察官起訴書抄一遍、作成判決,判處C兩個月有期徒刑。
無怪乎C會突然從看守所被借提到監獄去,原來就是因為他揍了室友、被法院判刑。
即使縱火殺人部分還在審理之中,他也必須先依法執行這兩個月的徒刑。


看到這裡,不覺得這整件事有些不太對勁嗎?
不管C有沒有涉及縱火殺人,也不論罹患嚴重精神疾病的C,
是不是應該先就醫治療、不要繼續羈押在看守所裡。
就算我們今天當作C就是個倒楣鬼,莫名其妙被關進牢裡的精神病人,
他在舍房裡抓狂、揍扁室友,我們的司法體系要追究責任時,
居然是用這種粗糙、散漫、隨意的方式處理?
我並不是說,精神病人在牢裡打人,就不需被追究責任。
但C的精神分裂症病徵是如此明顯,不但早就被2間地區型醫學中心
鑑定為嚴重精神病人,C也早就有一堆辱罵看守所主管、破壞舍房設備的紀錄,
所方必然也非常清楚C是受到精神疾病的影響,而失控揍了室友一頓。
結果出乎意料地,檢察官起訴認定C涉嫌觸犯傷害罪時,
居然在犯罪情節、主觀犯意的部分,通篇未提C罹患精神分裂症的事實。
如果刑法中有關被告責任能力的條文,關於被告是否受到精神疾病影響、
喪失控制能力而犯案的規定,已經是法律人在大學一年級時就唸過的ABC,
何以C因精神狀態不穩而犯案、如此明顯的事實,卻在起訴書中仿若從不曾存在過?
如果檢察官在起訴被告之前,會先訊問犯案動機、了解主觀犯意與精神狀態,
為何必然與C談過話的檢察官,竟會選擇忽視這麼一個重要的事實,
也不願放在起訴書中方便法官作為判刑時的參考,甚至裝作一無所知?

而在對C判刑兩個月的法院方面,狀況就更妙了。
檢察官訊問C之後,發現C雖然坦承揍了室友,卻不認為自己犯錯,
於是認定他毫無悔意,向法院聲請對C「簡易處刑」。
問題就出在這個「簡易處刑」制度。
現行刑事訴訟法中,允許關於某些比較輕微的犯罪,
若被告已承認犯罪,檢察官就享有裁量權限,可以選擇走上「簡易處刑」這條路:
此時,法院原則上不會再開庭,而會直接照抄檢察官起訴書中臚列的犯罪事實;
法官唯一要作的事情,是決定一個適當的刑度。此一制度的優點,
當然是簡便、快速,檢察官、律師、法官都不用再花費大量時間參與審判,
同時─恐怕也是最重要的,─還可以減輕法院快要炸開的案件負擔。
然而在C這次傷害案中,我們也直擊「簡易處刑」制度的致命缺陷。
起訴書送進了法院,法官見到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自然樂得不用開庭,
直接把起訴書中C揍人的事實抄一遍,再丟給他兩個月徒刑。
然而,起訴書中已經(故意)忘記提及C罹患精神疾病的狀況;
此時法院又不開庭訊問,形同讓C受到精神病影響而犯案的事實繼續被隱匿。
原本行為時受到精神分裂症影響,應該要減輕刑度、甚至判決無罪的C,
卻因此成了「毫無悔意」的傷人嫌犯,莫名揹了一條傷害罪前科。
換句話說,法官原本只要開庭訊問,就有機會察覺C其實處於精神狀態不穩的狀態,
而可能主動調查責任能力的爭議;但這樣的機會,卻被簡易處刑制度所完全扼殺。
於是,我們犧牲了C的正當程序權利,
居然只是為了減輕法院的負擔、掩蓋檢察官的粗疏怠惰。


我們把C的故事簡化一些來想像好了:
一名患有嚴重精神分裂症的病患某甲,當街揍了人後,馬上被警察逮捕。
但從現在開始的偵查與審判程序,居然完全沒有人發現、或在乎某甲
罹患精神疾病的事實。大家都當作沒看到眼前再明顯不過的精神病徵兆,
也對於一份接一份的精神科診斷證明視而不見,
然後某甲就被起訴了…,然後很快被判刑兩個月…,
因為沒有律師、家屬不知道,判決就此確定…,某甲就這樣添了一條前科。
你能想像,這樣一段粗糙、隨便至極,
幾乎視被告權利於無物的偵查與審判程序,居然發生在台灣?
而如果這樣的程序,發生在你的家人身上,你又可以接受嗎?

我們可以肯定地說,一定是某個、或許多地方出現了連環錯誤,
才會讓這種接近愚蠢、顢頇的狀況,在今日號稱法治國家的台灣土地上出現。
當C罹患精神疾病、以及因病而揍人的事實是如此地明顯,
看守所、檢察官明知卻故意視而不見、當作從未發生,
既不願主動將相關病歷放在起訴書中讓法院作為量刑時參考,
也不願通知C的家屬,讓C至少可以有個律師,幫忙主張他的責任能力顯然不足。
於是,一個顯而易見、直接影響判刑結果的患病事實,
就在法院徹底被蒙蔽、家屬完全不知情的狀況,長驅直入,直達有罪定讞的終點。
我不知道這是否源於檢察官刻意不想讓外界知道C的精神狀態,
還是他/她已經忙到懶得在開庭時抬起頭來瞧被告一眼,看不出C的精神狀況不穩?
先天的制度不良,加上一連串人為的刻意忽視、怠惰與冷血,
鑄成今天C在明明可以因責任能力不足而減輕刑度的狀況下,
還是被認定「毫無悔意」,然後在縱火殺人部分還在審判階段,
先莫名其妙被關兩個月。



相較於C目前面對縱火殺人罪名的重案審判,
這麼一樁臨時發生在牢房內的普通傷害案,或許只能算是一段意外的小插曲。
但這段插曲荒謬程度之高,足以讓人發現台灣的司法從業人員,
已經淪於只會像工廠作業員般十足麻痺地抄寫法條、套用事實、謄寫起訴書,
而沒有能力真實地探究每一位處於審判地位的被告的背景、心智、精神與犯案原因。

但讓人感到最為驚悚的是,這群如螞蟻般的作業員大軍,
每天還是在高掛著法院與地檢署招牌的工廠中,
繼續疲倦而麻痺地處理著無數像C老師傷害案的輕罪案件。
至於處理的品質,我已不敢再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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