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決議  

本篇短文經台北律師公會秘書長尤伯祥律師校閱修正後,
一同聯名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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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日前在刑事庭會議中作出決議,
未來法官原則上將只調查對被告有利的事項;
至於對被告不利的犯罪事實,法官並不主動調查,
而是由檢察官負起舉證責任。若檢察官舉證不足,被告可能獲判無罪。
此一決議一經公布,引發檢察體系及被害人團體的不滿,
質疑最高法院眼中只有被告人權,犧牲被害人權益。
不過,犯罪被害人能否在司法程序中獲得保護,
並不必然與被告的人權處於對立狀態。
強求法院只能擇一保護,恐怕最終二者都無法兼顧落實。

刑事訴訟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應推定為無罪。
社會大眾朗朗上口的「無罪推定原則」,不單是媒體不應在被告剛被逮捕時
就一再用「人魔」、「變態」等字眼汙名化,其精神更應彰顯在審判過程中。
簡單而言,法官初接觸到檢察官的起訴書時,
心證應該是「被告被推定為無罪」的一片白牆,
由檢察官嘗試塗抹上有罪的色彩,被告及辯護人則有權利全力防禦,
試圖推移法官的心證,使其回歸到無罪的空白境界。

但此一理想中的刑事司法審判邏輯,在我國法庭內卻遭到嚴重扭曲。
我們的血液中,至今流動著華人社會對古代官府衙門式審判文化的想像基因,
社會大眾普遍期待法官會像包青天一般明鏡高懸、
在公堂上積極調查案情,檢察官則相對擺脫舉證責任。
然而,一旦社會大眾期待法院主動出擊,謫奸發伏,
要求法官調查不利被告事項,則法官若唯恐不符這種期待就會被輿論打成恐龍,
心證必然經過自保本能的調整,先入為主地推定堂下被告有罪,
必窮盡調查不利證據能事而仍形成無罪確信後,始敢判決無罪,
否則寧可在莫須有的心態下入人於罪,
法官的心證基準因而通常不是無罪推定原則要求的寧縱勿枉。
常見的狀況,是被告在法庭中腹背受敵,遭到法官加入檢察官的陣營聯手攻擊,
被告老覺得是跟與自己為敵的法官打官司,根本不覺得法官會立於中立角色聽審。
當法官習慣性對被告「有罪推定」,忽視有利的證據,
不斷複製面貌相似的冤案,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就在
一個個法官球員兼裁判的案子裡,流失殆盡。
而依法應在法庭上積極舉證證明被告有罪至無合理可疑程度的檢察官,
在蒞庭時盡職追訴者固然所在多有,但因多了法官作幫手而不積極舉證,
期待法官自行追查不利被告事項者,也不乏其人。
甚至,也有一旦法官判決無罪,即對媒體放言抨擊法官忽視被害人權益的案例。
然而,聽過被害人家屬抱怨蒞庭檢察官在法庭上表現消極的律師,卻不在少數。

因此,若要真正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扭轉仍持續複製冤案的審判結構,
勢必要讓法官回到原先心證空白、推定被告無罪的中立角色,
並且讓所有蒞庭檢察官切實負起舉證責任。
本次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的決議,一再強調法官不應越俎代庖、
自行承接下檢察官應負的舉證責任,才能在法庭中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避免回到包青天式的糾問審判制度,實屬正本清源的第一步。

至於多數人關切的被害人權益保護,其實並不與此一決議精神衝突。
簡單地說,如果我們都認同犯罪事實應該透過審判程序釐清,
自然該有人負責這工作,問題只在於「誰比較適合」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檢察官的角色是依法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則在司法程序中
為被害人發聲並爭取權益,自然是檢察官應獨力扛起的職責;
地位中立的法官,不應該、也不需要代替檢察官履行此一職責。
進一步言,若法官因代行檢察官職責而釀成冤案,這種結果既非正義,
真正加害人也未繩之以法,被害人的權益終究未能實現。
因此,最高法院本次決議,其實只是讓刑事訴訟
回歸應有的無罪推定風貌,與被害人權益並無任何衝突。
若太快將被害人權益與被告人權對立起來,強令法官扮演檢察官追訴犯罪、
保護被害人權益的角色,只是徒然製造有罪推定與冤案風險。
最高法院這次的決議,或許足以提醒國人換個角度重新思考:
目前這種以推定有罪為起點的審判實務,究竟是不是我們要的?
如果是,那麼一旦我們自己也成為被告,能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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