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指考公民與社會

準備好了嗎?以下98年指考《公民與社會》科題目,你能答對幾題?

2.未曾接觸毒品的李小明為19歲的大學生,
某日與同學結伴至校外狂歡,並受他人慫恿,
吞下二顆不知名藥丸,之後被警察臨檢,
並查出吞下的藥丸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規定的第二級毒品。
關於此現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慫恿李小明吞下藥丸的人,因為未吞食藥丸,故未違反法律規定
(B)李小明吞下不知名藥丸,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施用毒品行為
(C)因為李小明仍為學生,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的相關程序審理

ClockworkOrang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泰國會議心得II

 

III

第一天晚上,主辦單位安排所有與會者在頗負盛名的湄南河渡輪上用餐。

來自亞洲各國關心國際人權議題的法律人與人權組織工作者,

終於有較長的時間可進行輕鬆的經驗交流與互動。

不過在輕鬆對話之餘,由於來自於一座習於對於過去政府

大規模侵害人權、衝突受社會正義實踐等議題冷淡以對、刻意漠視的島嶼,

我卻因對話過程中其他國家人權工作者對此一議題展現的強烈熱情與執著,

而深深地被感動。以下是在渡輪上用餐並欣賞曼谷市區夜景時,

ClockworkOrang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泰國會議心得I

 

有罪不罰(Impunity),指的是政府疏於履行以下各項國家義務:

調查侵犯人權的行為;對涉嫌加害之人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其犯行

受到追訴、審判並獲得有效懲罰,特別是在關於實現正義的問題上;

提供被害人有效的補救,確保他們所受的傷害已獲得賠償;

了解人權被侵害的真相,此一絕不可剝奪的權利必須實現;

以及對可能再次發生人權侵害採取必要的防制手段。

──《對抗有罪不罰以保護並促進人權的原則》第1條,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2005年2月

ClockworkOrang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禁斷之戀年齡判斷

同事最近都戲稱我是「未股」──未成年專股。
就像法院、地檢署有無數的專責股別,
我們這陣子也喜好給同事與同學們互貼標籤,
手上一堆因漏水而衍生的建築糾紛案件,是為「漏水專股」;
名叫高X義的當事人委託一堆案子給我們,承辦律師成了「雜碎專股」
(愛看賭神的鄉民應該都知道這個梗~~)。
最慘的是有同學接連處理數件涉及祖墳遷葬、公墓界址糾紛的案件,
居然淪為「墓仔埔專股」><"

而我會被冠上「未成年專股」之名,

ClockworkOrang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智障者律師在場

媒體報導,一名中度智能障礙者被檢察官指控觸犯12件竊盜案,
遭地方法院簡易庭判處拘役80天。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委派律師協助平反,
才查明警訊過程並未全程錄音,而扣除被告自白後罪證仍舊不足,
由二審法院對其中8件竊盜案判處無罪。

姑且不論仍頻繁出現在現行檢警辦案過程中,
錄音錄影不完整、將無法偵破的舊案栽贓予無辜被告的陋習,
此一判決最值得關注之處在於法院明確指出:
中度智障被告 的智識、理解與陳述能力都較常人為差,

ClockworkOrang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人犬律師.jpg

一個月前,某位新興的傳播媒體界大老闆T,
因不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對於他旗下幾間媒體公司的
負責人變更行政處分結果有意見,在自家媒體上火力全開,
猛力抨擊NCC的處分內容違反多項法律原則。
T老闆的舉動,引發一些記者與媒體學者的反彈,
認為他的作法剛好坐實NCC的憂慮,也就是跨媒體結合可能衍生的不良後果。
沒想到,T老闆的怒火繼續延燒,又在自家媒體頭版刊出巨幅聲明,
要求這些發言的記者與學者限期為自己的言論道歉,
否則T老闆就要採取法律行動,捍衛自身與媒體事業的清譽。

ClockworkOrang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Ethnic Profile

在Nottingham認識的同學M,是個率直有個性的高中數學老師。
他的外型大異於我們一般認知的學校教師:
及肩的蜷曲捲髮,搭配下巴鬍髭即將要與鬢角連成一片、
成為落腮鬍的虯髯客造型,再加上緊追流行的潮男服裝風格...。
不過或許因為M有些深刻的五官、黝黑的膚色,
讓在國外與他初次見面的台灣人,很容易誤認他是東南亞來的留學生XD。

上週末,久別的同學們在台北再次碰面聚會。
席間,M突然提到因為他不似台灣人的外型

ClockworkOrang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停止審判

這篇也是登在事務所網站快筆小組的短文,
指涉的就是這個Blog第一篇文章所提及的縱火案。
緣於合夥人下個月將以此一案件作為主題前往政大演講,
我特別研究了這個實際案件中的一些重大爭點,最終只能掩卷嘆息:

我國刑事法院對精神障礙被告的程序權利保障,不僅太少太薄弱,
許多時候甚至權利侵害程度還會重於一般刑事被告。
精神障礙被告請求停止審判的權利,或者刑事被告「受審能力」的議題,
在我國是鮮少有人討論的議題,實務運作上也就容易像本案的被告C一樣,
根本不清楚整個程序是怎麼一回事,就先被判了一個無期徒刑。

ClockworkOrang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Conjugal Visits

前幾天的新聞,出現了一則有趣的報導。
法務部長王清峰到台中女子監獄出席徵文頒獎典禮,

得獎的男性收容人提到自己的妻子就在台中女監服刑,

部長遂「法外開恩」,命典獄長特別找來該名女性受刑人到場。

兩人終於穿越監獄層層高牆的阻隔,「在台上擁抱親吻,羨煞在場收容人

台灣的獄政法令雖然賦予受刑人與家人、親友接見的權利,
不過此一權利仍受到嚴格限縮,不但有時間長短、次數頻率的限制,

空間上更是有著重重拘束,就像電視、電影上演的,

需要隔著一層透明玻璃牆,手持電話筒聽著親人遙遠而失真的話語。

ClockworkOrang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禁斷之戀

3年多前,終於開始正式擔任律師,合夥人交給我負責承辦的第一個案件,
是個讓我至今仍記憶猶新的性侵害案

沒想到去國外轉了一圈,回國重拾律師飯碗後,

第一個完全由我自己接案、負責辦理的案件,

依舊是個性侵害案
--只是具體一點說,它不太有「侵害」的本質,
也不是一般人想像那種使用暴力脅迫被害人就範等手段較兇殘的強制性交行為,

而是與之前那件一樣,是個因情侶間的性行為而衍生出的刑事案件。

我的當事人J,是個去年剛退伍,目前賦閒在家的年輕人;
對方
L,是個才唸國一、未滿13歲的小女生,

ClockworkOrang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