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篇去年的舊稿件。
討論的議題,近年似乎未在國內見到相關爭論,
畢竟台灣一直是個對宗教議題比較沒那麼敏感的國家。
不過,隨著新移民子女的增加,此一議題未來可能會逐漸
在信奉伊斯蘭教的家長,與學校的服裝規範之間引發討論。
在歐洲,這就是一個相當敏感的宗教權利、多元文化議題,爭議蔓延的範圍也早已超越校園圍牆。
不只是文章裡提到的英國與土耳其,比利時、西班牙(只有Barcelona)及法國
都在2010年通過行政命令,禁止穆斯林教徒在公共場所穿著遮住臉部的傳統服飾。
政府的理由,表面上是主張此一服飾不符合西歐的人權、自由、尊嚴傳統,
實際上恐怕絕大多數的考量,是出於對恐怖攻擊的懼怕。
當然,這又連結到兩個更難處理的議題:
(1)少數族群的固有文化,要如何與近代歐洲引以為傲的
自由主義、啟蒙思想、性別平等等原則,進行調和?
(2)此一服飾禁令衝著穆斯林族群而來,是否將他們與
恐怖攻擊進行不當聯結?是否又違反族群平等原則?
這些都是政治哲學、多元文化學說上的重大難題,相關學說討論早已汗牛充棟。
這篇文章無法作這麼深入的討論,只能留待日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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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點】
有宗教信仰之人,會視個人對信仰的虔誠程度,
而決定是否改變外在裝扮、穿著特定足以傳達宗教意涵的服裝首飾,
如佛教之於袈裟或剃度、伊斯蘭教之於頭巾或面紗等。
如果在必須穿著制服的校園中,學生希望能繼續穿著這些特有服飾以維繫宗教信仰,
就會產生校園制服規範與學生信仰自由之間的衝突。
我國憲法僅單純宣示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第13條),對此一權利的詳細涵義欠缺深入規範。
不過在1966年聯合國通過、我國在2009年簽署生效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
就明確表示人民有公開表達(manifest)其宗教信仰的權利(第18條),
並有權信奉躬行之(profess and practice,第27條);
解釋上,自然包括保護信徒穿著特定宗教服飾的權利。
更重要的是,宗教的核心元素之一就是對外傳達宣揚,而非悶在心中的內在信仰思想。
因此,即使一般人可能認為在校園中穿著宗教服飾不過是無關痛癢的小事,
但對信徒而言,卻經常關係到個人信仰實踐、而應受到憲法及國際法的明確保障。
至於在另一端的校園制服規範,教育部廢止「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後,
目前中學以下學校是委由各校自行作成相關規範。
依據教育部另行公布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1條第4項規定,
學校應就學生服裝儀容的規範舉辦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
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的程序訂定。
因此,主管機關選擇對此保持中立態度,讓各校視自身特色、性質及教學需要保有教育自主權;
僅在制訂制服規範的程序上,要求各校必須遵循民主機制,並尊重學生及家長意見。
然而,這並不代表各校可以任意制訂規範禁止學生穿著足以彰顯個人宗教信仰的服裝首飾。
若學校透過校規禁止,自然構成對學生信仰自由的限制侵害。
但觀諸我國憲法及上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範,對人民信仰自由的限制,
必須是出於保障公共安全或他人權利的目的,且限於確實有此一必要性。
回過頭來看,我們很難想像允許學生在校園中依其意願穿著袈裟、配戴頭巾等修行服飾,
會危害何等公共安全或侵害何人的基本權利。
而如果在特定課程的實施過程中可以對於學生服裝問題取得協調
(例如:伊斯蘭教信徒可免除上游泳課的義務),似乎也沒有必要以妨害學習為理由對此多作限制。
因此,雖然目前各校可自行制訂校規以規範學生的在校服裝,
但面對希望穿著特定宗教服飾的學生時,學校仍應在不妨害教育目實現
或維持教學秩序的前提下,盡可能尊重學生表達個人信仰的自由。
即使主管機關授權各校循民主機制自訂規範,
學校也不應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公聽會、問卷方式干預,以免形成以眾暴寡的多數暴力現象。
對此,教育部其實可以考慮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設立專門條文規範校園中學生的服裝儀容問題,除原有的民主決策程序之外,
另增添少數族群的宗教、文化慣行應予尊重的但書規定,以供各校參考。
【延伸思考】
在歐洲及美國,不少學校基於信仰自由及多元文化的考量,
會允許學生在校園中或上課時穿著宗教服飾;
部分硬體資源較豐富的大學,甚至會為信徒人數較多的特定宗教,另闢專屬的禱告室。
不過在西方世界,學生能否自由選擇穿著宗教服飾,特別是女性穆斯林的面紗(burqa),
其實是個同時涉及宗教自由、校園安全、性別平等的重大爭議話題。
當台灣近年逐漸走向族群多元的社會,外來的宗教人口日益增加,同樣的爭議值得我們預先思考。
以英國為例,21世紀以來受到恐怖攻擊的影響,
不少學校憂心激進份子會利用未成年孩童冒充學生混入校園,引發安全疑慮。
2007年3月,英國的教育主管機關發布命令授權學校可強制要求穆斯林學生脫去面紗,
以確保校園安全,並避免教學互動因師生間的目光無法直接接觸而受到阻礙。
雖然台灣目前暫無恐怖攻擊的疑慮,但上述校園安全的憂慮並非無的放矢;
不過在實際教學活動的實施上,也不是毫無取得平衡點的可能。
教師若能透過與家庭的溝通協調,應可依據個案預先建立和
學生間適當的辨識方式及課堂上互動模式,以兼顧學生的信仰需求。
在歐洲世界,反對學生在校園中自由選擇宗教服飾之人,
另外主張伊斯蘭教嚴格的服飾規定只是一再反映對女性身體的歧視,
並加深社會中的性別不平等、阻礙新移民融入強調自由意志的歐洲文化。
舉例而言,土耳其政府為促進國家文明的現代化,
立法禁止穆斯林在學校或行政機關中穿戴頭巾,
此一規定甚至在2005年獲得歐洲人權法院的支持(Leyla Şahin v. Turkey (44774 / 98))。
不過,少數族群基於信仰而選擇帶有性別不平等意涵的服飾,
究竟是反映個人自由意志,還是因傳統觀念的洗腦而亟需自由文化的救贖,
仍是歐美多元文化研究領域的重大爭議。
在台灣,族群間的宗教意識差異不似歐美敏感,目前似乎尚未見到
少數族群的服裝風格已達到破壞「性別平等的學習環境」的門檻(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
而國家既然必須保障弱勢族群在教育領域中的自主性及特殊性(教育基本法第4條),
也就沒有強迫個人融入主流社會文化的權力,
更不得基於家長身分教導少數族群何謂「性別平等的服裝」。
因此既然缺乏強烈的公益考量,目前學校恐怕不宜以上述理由
干預學生的宗教服飾及表達信仰自由,原則上仍應尊重學生及家長的意願。
擁有特定宗教信仰的學生若可在校園中穿著不同於制服的服裝,
可能還會引發其他學生或家長的反彈,認為構成特權或不平等的優待。
此一爭議,與其說是信仰自由與平等權保障之間的取捨,不如回歸到校園制服規範的原始理由。
在當前教育思想下,制服規範應該不是單純出於方便校園管理的目的,
更重要的是協助學生專心於課業,避免耗費過多時間在服裝儀容的打扮上。
由此觀之,堅持在校園中繼續穿著宗教服飾的學生,
應是基於虔誠信仰的理由,而非刻意搞怪或與眾不同。
若這類學生的學習狀況與宗教服飾無關,學校強行要求齊頭式的平等,
反而將回到過去只求方便管理的管制、訓導觀念。若能抱持開放的態度,
應不致於構成學生在制服問題上的不平等,而是更有助於尊重學生彼此間文化上的差異性。
總之,教育基本法第2條既強調學校應促進學生「對不同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
則學生能否在校園中依其宗教信仰選擇服裝首飾,
適足以用以檢視我們能否建立多元開放、互相尊重的學校文化。
考量我國目前的法制規範、校園環境及社會態度,學校面對學生此類要求時,
應仍視這樣的服飾是否將妨害教育目的、校園安全或其他學生的基本權利,
再依具體課程中教學活動的實施方式,決定是否進行干預管制,否則原則上應予尊重並保護。
如同上述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頭巾判決」的啟示,若社會原本就充滿多元的宗教及文化資訊,
學生應該也有機會在校園中面對同儕依據自由意願而選擇的宗教服飾。
學校對此抱持開放態度,才有助於學生蘊育對多元文化的基本尊重,以及對少數族群的寬容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