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投書刊登於2015年8月20日的《蘋果日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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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去年的「427占領忠孝西路」反核運動,
檢察官事後起訴學生洪崇晏與教授蔡丁貴等兩位所謂「首謀」,
指稱二人觸犯集會遊行法的聚眾不解散罪。
台北地院審理後,日前宣判洪崇晏與蔡丁貴均無罪。
此案被告一審獲判無罪,檢察官遭到法院打臉,
目前分類:人權案例--台灣篇 (13)
- Aug 20 Thu 2015 12:48
檢察官的天堂路與魔鬼心
- Aug 06 Thu 2015 15:09
法院戳破移民署入境審查的顢頇與黑箱
曾經來台擔任志工的德國籍青年何丹霖,
在102年再次來台訪友時,被移民署以曾在台灣參加
違法反核集會的理由禁止入境,並直接遣返,事後才發現
移民署無法提出具體資料證明何丹霖曾參加違法集會,
台北地院在日前判決移民署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納稅人必須為移民署的違法處分,負擔超過
12萬元的機票費用與精神慰撫金。此一案件,
反映的不只是移民署處理外國人入境審查事務上
長期的黑箱作業、品質低劣與顢頇糊塗,
- May 20 Wed 2015 10:33
提而不審的新提審法、真戲假作的準大法官?
本文2015年5月14日刊登於風傳媒評論:
http://www.storm.mg/article/4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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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提審法在民國35年就已施行,但長期成效不彰,
淪為法制上無意義的點綴,毫無保障人身自由的功能可言。
為此,司法院在102年11月間公布提審法修正草案,
由時任刑事廳廳長的林俊益法官浩浩蕩蕩地召開記者會,
信誓旦旦對外界宣稱新法將是「人權保障大躍進」、
「台灣人權將邁向新里程」,
- Mar 05 Thu 2015 14:19
蒙眼的正義女神,不該是放棄審查行政權力的「瞽叟」
本文刊登於台北律師公會《在野法潮》第19期,2013/Oct./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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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對於「行政裁量」、「判斷餘地」等法律概念,
必然感到耳熟能詳。如果是對於行政爭訟事件有所涉獵,
更會經常見到行政救濟機關在決定或判決中引用下列「咒語」,
進而維持行政機關的處分:「(某機關下設XX審議委員會)係由
具備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熱心公益人士等所組成,
其所為之審議核復決議具高度屬人性、專業性之專業判斷,
- Mar 03 Tue 2015 15:11
抹了自己一臉豬血的檢察官
本篇投書刊登於2015年2月17日的《蘋果日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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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張愛玲在小說《怨女》中,說了一個故事。
三爺出身大戶人家,錢不夠花,於是偷家裡的古董珠花去變賣。
家中傭人擔心被冤枉,決定採取民間抓賊的習俗「圓光」:
剪張白紙貼在牆上,找一位童男往紙上看,看久了自然會現出小偷的臉。
三爺為了安全起見,在圓光那晚躲在城裡小旅館開了個房間,
拜託茶房買一碗豬血,又腥又濃地抹了一臉,還在旅館床上躺了大半夜。
另外一頭,童男在家中盯著白紙許久,
- Nov 22 Thu 2012 19:11
遊民的「最終解決方案」?
本文刊登於台灣人權促進會《TAHR PAS》2012年冬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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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粹德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對猶太人及其他人種的
計畫性大規模屠殺,堪稱人類近代史上最駭人的戰爭犯行。
種族滅絕,英語世界稱為Holocaust (大屠殺),德語則稱為
「最終解決方案」(final solution of the Jewish question, die Endlösung der Judenfrage)。
納粹德國創造這樣的用詞,部分考量固然是希望使用委婉的文字以遮蓋殺戮本質,
但本意不變,也就是對於希望猶太人從世界上完全消失的希特勒而言,
送往集中營只是過渡階段,最終仍必須有一個徹底解決的方案,
- Mar 29 Thu 2012 13:05
家,不只是財產權而已!
本篇投書刊登於2012年3月29日《蘋果日報》論壇,此為刪改前的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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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的建築格局,是個樓中樓。
從小,從樓上可以瞧見樓下的動靜,爸媽也可以直接從樓下喊著提醒在樓上的我該吃飯了。
聲息相通,似乎一直為童稚的我帶來無窮樂趣。
前幾年,母親說家中孩子都長大離家了,似乎可以把樓中樓隔起來,
騰出整整一層樓,隔成小套房,租給附近的學生。
一時間,我感到莫名的失落與空虛襲來,好像我的存在被挖掉一塊似的。
- Sep 18 Sun 2011 18:04
指認瑕疵、指認錯誤與無可挽回的冤案錯判
前幾個月鬧得沸沸揚揚的「東海之狼」案,真兇在案發後14年終於落網,
也讓外界驚覺多年前被害人指證歷歷、檢察官起訴求處死刑的紀姓被告,
不但不是連續性侵女學生的「東海之狼」,還差點被當成窮兇惡極性侵犯而入監服刑。
觀諸新聞報導的檢警辦案過程,難以原諒的粗糙、疏忽與憊懶,
包括警方搞丟證物、檢察官未確認DNA是否相符就起訴紀姓被告,
自屬毫不意外。但比較讓人訝異的,則是被害人「小惠」也指認紀姓被告就是兇嫌。
對此,檢警也許會在媒體前大呼冤枉,表示我們也是被被害人誤導的啊~~。
不過,據聞警方偵辦「東海之狼」案時,安排「小惠」指認紀姓被告的程序,
其實大有問題,恐怕也是因此一瑕疵,導致被害人不慎指認錯誤,
- Oct 05 Tue 2010 22:55
台北市政府處理陳雲林來台期間警員毆傷民眾事件 -- 首例法院賠償判決的分析
如同上一篇所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這次針對D遭到鎮暴警察毆傷的案件所作成的判決,
分別在警察行政法及行政訴訟法的領域中,具有相當重要的指標意義。
而身為陪著D打完這場硬仗的訴訟代理人,
又更覺得此一判決傳達了一些行政管理層面上的絃外之音。
原先,我們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起訴請求台北市政府賠償,
預期在法庭中的攻防重點,將是如何證明鎮暴警察違法使用警械。
換句話說,警械使用條例的條文規定,已經具體展現了相當多憲法比例原則的精神,
特別是警察使用警械時,必須注意手段及時點的拿捏,
包括要合理使用、限於急迫之時、不得逾必要程度、勿傷及致命部位等。
- Sep 17 Fri 2010 20:09
台北市政府處理陳雲林來台期間警員毆傷民眾事件 -- 首例法院賠償判決的回顧
- Mar 22 Mon 2010 22:23
兩公約在我國法庭適用的潛能 -- 兼論李明璁教授被控違反集會遊行法事件
這篇短文刊登在台灣人權促進會(TAHR)的季刊《TAHR pas》,2010/春季號:兩公約專輯 ,
是應Peter黃文雄先生的邀請而撰寫。
兩公約在去年波瀾不驚悄悄地通過,對於長期隔離於國際社會、
對國際人權發展潮流恍然不覺的台灣社會而言,
大概從未意識到這將會是多麼強烈影響、改變國內法秩序的一檔事。
最上位者總是以國際法專攻的法學博士、依法行政自詡,竟未見到底下的行政機關為了奉承上意,
把通過兩公約這麼一件美事,搞成充斥著官僚習氣、不忍卒睹的一齣官場鬧劇。
而司法與檢察機關自然也是狀況外,未警覺到兩公約對現行訴訟程序的進行會有多麼關鍵的影響,
猶活在自我感覺良好的快樂桃花源之中。
- Sep 06 Sun 2009 23:57
教師搜索學生個人物品的權限 -- 台灣高等法院的教師搜書包判決
從國中到高中,不曉得是不是因為男女分班及就讀男校的關係,
我一直有升旗時間被導師或教官全班搜書包的經驗。
當時自然認為理所當然,反正我們這些只敢搞些小怪的乖乖牌學生,
書包裡當然不會有什麼驚人的違禁品。
不過直到研究所時走向了教育法這塊領域,
才逐漸發現中學階段教育人員全班性、不問目標的大舉搜索,
恐怕欠缺法律上的依據或生活管理上的必要性。
雖然我一直對於搜書包這檔事沒有太深的反感,
但對於比較重視隱私權的學生或子女權益的家長而言,恐怕就不太能忍受了。
- Feb 18 Wed 2009 23:43
比例原則究竟怎麼玩?-- 台北地方法院的集會遊行判決
最近在辦一件集會遊行法的案件,意外看到一個相當有水準的法院判決。
以前唸研究所時,老師經常頗有感觸地感嘆,
台灣的憲法學說近年快速發展,
卻似乎未見到第一線的司法實務界有相等的回應。
僅僅是最基本的比例原則三個子原則的審查,
儘管公法學者反覆講得嘴巴都快爛了,大法官也偶爾有精彩的實際操作,
卻始終無法反映在法庭的訴訟個案中。
也因此,這些極為重要的憲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