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人權案例--台灣篇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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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天堂路魔鬼心  

本篇投書刊登於2015年8月20日的《蘋果日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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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去年的「427占領忠孝西路」反核運動,
檢察官事後起訴學生洪崇晏與教授蔡丁貴等兩位所謂「首謀」,
指稱二人觸犯集會遊行法的聚眾不解散罪。
台北地院審理後,日前宣判洪崇晏與蔡丁貴均無罪。
此案被告一審獲判無罪,檢察官遭到法院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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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丹霖與顢頇移民署  

曾經來台擔任志工的德國籍青年何丹霖,
在102年再次來台訪友時,被移民署以曾在台灣參加
違法反核集會的理由禁止入境,並直接遣返,事後才發現
移民署無法提出具體資料證明何丹霖曾參加違法集會,
台北地院在日前判決移民署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納稅人必須為移民署的違法處分,負擔超過
12萬元的機票費用與精神慰撫金。此一案件,
反映的不只是移民署處理外國人入境審查事務上
長期的黑箱作業、品質低劣與顢頇糊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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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法真戲假作  

本文2015年5月14日刊登於風傳媒評論:
http://www.storm.mg/article/4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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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提審法在民國35年就已施行,但長期成效不彰,
淪為法制上無意義的點綴,毫無保障人身自由的功能可言。
為此,司法院在102年11月間公布提審法修正草案,
由時任刑事廳廳長的林俊益法官浩浩蕩蕩地召開記者會,
信誓旦旦對外界宣稱新法將是「人權保障大躍進」、
「台灣人權將邁向新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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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丹霖.JPG  

本文刊登於台北律師公會《在野法潮》第19期,2013/Oct./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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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對於「行政裁量」、「判斷餘地」等法律概念,
必然感到耳熟能詳。如果是對於行政爭訟事件有所涉獵,
更會經常見到行政救濟機關在決定或判決中引用下列「咒語」,
進而維持行政機關的處分:「(某機關下設XX審議委員會)係由
具備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熱心公益人士等所組成,
其所為之審議核復決議具高度屬人性、專業性之專業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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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六侮辱公署.JPG  

本篇投書刊登於2015年2月17日《蘋果日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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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張愛玲在小說《怨女》中,說了一個故事。
三爺出身大戶人家,錢不夠花,於是偷家裡的古董珠花去變賣。
家中傭人擔心被冤枉,決定採取民間抓賊的習俗「圓光」:
剪張白紙貼在牆上,找一位童男往紙上看,看久了自然會現出小偷的臉。
三爺為了安全起見,在圓光那晚躲在城裡小旅館開了個房間,
拜託茶房買一碗豬血,又腥又濃地抹了一臉,還在旅館床上躺了大半夜。
另外一頭,童男在家中盯著白紙許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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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民最終解決方案  

本文刊登於台灣人權促進會《TAHR PAS》2012年冬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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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粹德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對猶太人及其他人種的
計畫性大規模屠殺,堪稱人類近代史上最駭人的戰爭犯行。
種族滅絕,英語世界稱為Holocaust (大屠殺),德語則稱為
「最終解決方案」(final solution of the Jewish question, die Endlösung der Judenfrage)
納粹德國創造這樣的用詞,部分考量固然是希望使用委婉的文字以遮蓋殺戮本質,
但本意不變,也就是對於希望猶太人從世界上完全消失的希特勒而言,
送往集中營只是過渡階段,最終仍必須有一個徹底解決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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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都更案  

本篇投書刊登於2012年3月29日《蘋果日報》論壇,此為刪改前的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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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的建築格局,是個樓中樓。
從小,從樓上可以瞧見樓下的動靜,爸媽也可以直接從樓下喊著提醒在樓上的我該吃飯了。
聲息相通,似乎一直為童稚的我帶來無窮樂趣。

前幾年,母親說家中孩子都長大離家了,似乎可以把樓中樓隔起來,
騰出整整一層樓,隔成小套房,租給附近的學生。
一時間,我感到莫名的失落與空虛襲來,好像我的存在被挖掉一塊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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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認錯誤  

前幾個月鬧得沸沸揚揚的「東海之狼」案,真兇在案發後14年終於落網,
也讓外界驚覺多年前被害人指證歷歷、檢察官起訴求處死刑的紀姓被告,
不但不是連續性侵女學生的「東海之狼」,還差點被當成窮兇惡極性侵犯而入監服刑。
觀諸新聞報導的檢警辦案過程,難以原諒的粗糙、疏忽與憊懶,
包括警方搞丟證物、檢察官未確認DNA是否相符就起訴紀姓被告,
自屬毫不意外。但比較讓人訝異的,則是被害人「小惠」也指認紀姓被告就是兇嫌。

對此,檢警也許會在媒體前大呼冤枉,表示我們也是被被害人誤導的啊~~。
不過,據聞警方偵辦「東海之狼」案時,安排「小惠」指認紀姓被告的程序,
其實大有問題,恐怕也是因此一瑕疵,導致被害人不慎指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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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一德II

如同上一篇所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這次針對D遭到鎮暴警察毆傷的案件所作成的判決,
分別在警察行政法及行政訴訟法的領域中,具有相當重要的指標意義。
而身為陪著D打完這場硬仗的訴訟代理人,
又更覺得此一判決傳達了一些行政管理層面上的絃外之音。

原先,我們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起訴請求台北市政府賠償,
預期在法庭中的攻防重點,將是如何證明鎮暴警察違法使用警械。
換句話說,警械使用條例的條文規定,已經具體展現了相當多憲法比例原則的精神,
特別是警察使用警械時,必須注意手段及時點的拿捏,
包括要合理使用、限於急迫之時、不得逾必要程度、勿傷及致命部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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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一德I

事情的經過,有在關注媒體報導的人,或許已大致了解。
被害人D平時對政治並不特別熱衷,但97年11月間陳雲林來台訪問期間,
他從電視上看到民眾拿著自己國家的國旗表達意見,卻硬是被警察扯在地下,
碰巧當晚陳雲林回到台北、準備入住晶華酒店,D又租屋在附近,
便一個人晃到晶華周邊,想瞧瞧究竟會有什麼樣的新鮮事。
結果幾個小時後,他就頭破血流、鮮血淋漓地被民眾帶到馬偕醫院掛急診。

98年,民間組成律師團,協助所有在陳雲林來台期間遭員警毆傷的民眾,
向當晚擔任各衝突點維安指揮官的台北市政府警政高層提起刑事傷害自訴,
不過結果都不如人意,當然也包括D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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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與李明璁案

這篇短文刊登在台灣人權促進會(TAHR)的季刊《TAHR pas》,2010/春季號:兩公約專輯
是應Peter黃文雄先生的邀請而撰寫。

兩公約在去年波瀾不驚悄悄地通過,對於長期隔離於國際社會、
對國際人權發展潮流恍然不覺的台灣社會而言,
大概從未意識到這將會是多麼強烈影響、改變國內法秩序的一檔事。
最上位者總是以國際法專攻的法學博士、依法行政自詡,竟未見到底下的行政機關為了奉承上意,
把通過兩公約這麼一件美事,搞成充斥著官僚習氣、不忍卒睹的一齣官場鬧劇。
而司法與檢察機關自然也是狀況外,未警覺到兩公約對現行訴訟程序的進行會有多麼關鍵的影響,
猶活在自我感覺良好的快樂桃花源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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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搜書包

從國中到高中,不曉得是不是因為男女分班及就讀男校的關係,
我一直有升旗時間被導師或教官全班搜書包的經驗。
當時自然認為理所當然,反正我們這些只敢搞些小怪的乖乖牌學生,
書包裡當然不會有什麼驚人的違禁品。
不過直到研究所時走向了教育法這塊領域,
才逐漸發現中學階段教育人員全班性、不問目標的大舉搜索,
恐怕欠缺法律上的依據或生活管理上的必要性。

雖然我一直對於搜書包這檔事沒有太深的反感,
但對於比較重視隱私權的學生或子女權益的家長而言,恐怕就不太能忍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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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人權法師門的同學

最近在辦一件集會遊行法的案件,意外看到一個相當有水準的法院判決。

以前唸研究所時,老師經常頗有感觸地感嘆,
台灣的憲法學說近年快速發展,
卻似乎未見到第一線的司法實務界有相等的回應。

僅僅是最基本的比例原則三個子原則的審查,
儘管公法學者反覆講得嘴巴都快爛了,大法官也偶爾有精彩的實際操作,
卻始終無法反映在法庭的訴訟個案中。

也因此,這些極為重要的憲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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