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審法真戲假作  

本文2015年5月14日刊登於風傳媒評論:
http://www.storm.mg/article/4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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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提審法在民國35年就已施行,但長期成效不彰,
淪為法制上無意義的點綴,毫無保障人身自由的功能可言。
為此,司法院在102年11月間公布提審法修正草案,
由時任刑事廳廳長的林俊益法官浩浩蕩蕩地召開記者會,
信誓旦旦對外界宣稱新法將是「人權保障大躍進」、
「台灣人權將邁向新里程」,
並臚列新法的優點包括「提審保障更周延」。
這位近來獲得總統提名出任大法官的時任刑事廳廳長,
當時還在記者會中舉一案例:「大陸配偶走在街上,
突然被警察捉去警察局、被移民署送到靖蘆拘禁,怎麼辦?
脫困的辦法就是立即向拘禁你的移民署或警察局說:
『我要見官』,你的人權將馬上獲得保障。」

然而,事實真的如此美好嗎?
提審法新制在103年7月8日正式上路後,
民間人權團體在施行後半年的今年1月,召開記者會
並公布統計數字,發現新法之下聲請提審的案件雖然增加,
但獲得法院裁定釋放的人民卻只占總聲請量的6.3%,
未見人民人身自由的保障有獲得實質提升。
更嚴重的是,司法院刑事廳在向基層法院宣導提審法新制時,
竟強調法官收到提審聲請時,審查範圍應限於逮捕、拘禁過程的
「程序合法性」,毋庸論及有無拘禁的實體理由或必要性。
當時民間人權團體指謫司法院此種政策方向,不但牴觸
提審制度的基本精神,更將大幅限縮拘禁決定接受
法院實質審查、被拘禁者爭取重獲自由的機會,
最終勢必「玩殘」提審法新制。
不幸的是,民間團體的預言似乎一語成讖。

當我們詳細檢視自新提審法103年7月8日施行後,
各地方法院處理提審聲請結果,大多數案件都是外國人
被遣返出境前,遭到移民署不當收容或收容時間過長的狀況,
可能牴觸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708號、第710號等解釋中,
宣示應限縮移民署收容權限、擴張外國人向
法院尋求救濟機會的意旨,可知此類案例理應是法院經由
提審程序以落實人身自由保障的絕佳機會。
然而,殘酷的事實是絕大部分的外國人提審聲請都被法院駁回,
裁定理由如出一轍,先將移民署的收容處分書照抄一遍,
宣稱逮捕、拘禁程序並未違法,至於有無其他可以避免
剝奪人身自由、取代收容的較輕手段,法院則總是宣示
「此並非提審程序所能處理,應由被收容人另尋救濟」
(例如南投地院104年行提字第2號、新北地院104年行提字第1號
與103行提字第1號、台中地院103年行提字第1號、
宜蘭地院103年行提字第2號等裁定)。
有些法院駁回提審的理由更加「直白」,
徹底服膺司法院的政策方向,指稱法院此時只能審查形式上的逮捕、
拘禁程序是否合法,至於收容處分實質上是否合法、有無拘禁的必要,
則不在法院的審查範圍內(例如:南投地院104年行提字第2號、
新北地院103年行提字第6號等裁定)。

然而,我國憲法第8條的文字,以及已經國內法化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等國際人權法規定,
都強調提審法制的精神是要引入司法權的介入,
針對行政權的逮捕拘禁決定進行監督、審查,
以落實人身自由的保障。依此,法院收到提審聲請時,
審查範圍原本就涵蓋實質上有無拘禁必要、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或有無避免剝奪人身自由的替代手段,
從不限制法院只能審查逮捕、拘禁程序的形式上合法性。
不論在憲法、新提審法或過去大法官解釋的觀點下,
都無法得到「限縮法院提審審查範圍」的解釋結果,司法院卻在
提審法新制尚未施行前,預先定調基層法院處理提審聲請案時,
不必論斷實質的拘禁必要性或探求有無替代手段。
此若非超英趕美的「兄弟獨有創見」,
恐怕根本是司法權的自我閹割。

這樣的自我閹割,進一步反映在提審法新制上路半年後,
獲得法院實質審查而裁定釋放的人民,
只占總聲請案件量6.3%的統計數字上。
換句話說,一旦法院自廢武功、畫地自限,
結果必是空有提審動作,卻喪失法院實質審查行政機關逮捕、
拘禁決定合法妥當性的靈魂。以外國人收容為例,
只要移民署能夠提出收容處分書,說明該外國人符合何種需要
遣返出境的法定事由,就可以輕鬆通過法院「程序合法性」的審查。
此種極端流於形式、技術性操作的審查過程,
恐怕法院只需委請工讀生核對書面卷宗即可完成,
完全不需要詳細調查有無替代收容手段、審酌該外國人
有無逃亡風險、收容時間過久是否逾越比例等細緻的利益衡量,
則我們何需大費周章地修正提審法、交由職業法官專責處理
提審案件審查?提審法制所欲建立最重要的武器,
就是讓法院介入審查行政機關的逮捕、拘禁決定是否合法或具有必要性,
並享有釋放被拘禁人的權力,以落實權力分立的監督制衡精神。
但依據司法院目前的政策方向,提審法制被扭曲、降格為「提而不審」,
被拘禁人固然獲得見法官的機會,最終卻仍是被解送回到原拘禁場所,
提審聲請成為送你去吹冷氣的「法院一日遊」,
掏空實質審查的提審法新制,也淪為司法院真戲假作的虛幻舞台。

回頭檢視當年提審法的修正過程,
司法院在102年10月31日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時,
在第8條的立法理由第3點中,就已宣示法院處理提審事件時,
只需審查逮捕、拘禁程序的合法性,
毋庸及於被逮捕、拘禁的實體原因及必要性,可見司法院在
將法案送交立法院審議之初,就已定調基層法院的審查範圍。
而當時主責提審法修正草案定稿之人,
正是時任刑事廳廳長的林俊益法官(林法官在102年12月間調離廳長職務)。
我們因此赫然發現,林俊益法官當時對外宣稱新法讓「人權保障大躍進」、
「提審保障更周延」,堆砌新法優點的美好話語猶在耳際,
關起門來卻瞞著民眾積極限縮法院審查範圍,
讓提審法新制的審查程序只剩極其瑣碎的公文核對,
如何能叫作「大躍進」或「更周延」?
林俊益法官口口聲聲宣稱「被逮捕的大陸配偶只要說『我要見官』,
人權將馬上獲得保障」,實際上大多數都直接被法院送回
外國人收容所繼續收容,等於遞交了提審聲請,
法院反而翻臉回甩一巴掌,說你就是活該被拘禁,
如何能奢言人權保障?

林俊益法官獲得總統提名出任大法官後,
在提供予立法院審查的簡歷自傳中,將推動提審法等法案的修正,
列為他在刑事廳廳長任內的重要政績之一。
我們不曉得限縮法院審查範圍、「玩殘」提審法新制的政策立場,
是否是林俊益法官擔任刑事廳廳長時所設定:
若是,形同主事者對外鑼鼓喧天地宣稱新法的美好,
背地裡卻偷偷摸摸要求基層法官別管太多,此等行徑暴露他
欠缺最基本的人權保障理念,恐怕不是適任的大法官人選;
若不是,林俊益法官有沒有那一份大法官應有的風骨,
在接受立法院及全體國民檢視其人權意識時,
說明白是否支持目前司法院對於提審法新制設定的操作模式?
提審法新制究竟是「提而不審」的橡皮圖章,
抑或是法院實質監督行政機關的人權保護利器,
相信可以作為檢視包括林俊益法官在內四位被大法官提名人
人權理念的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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