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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鉦銘案與死刑

高律師提到的這個案例,真實地發生在我們所承辦案件的當事人身上。
十分簡單的案情,老太太已經往生一年多了,依舊無法判決確定。
每次開完庭,我們總是十分掙扎地與當事人聯繫,聽著老太太的兒子在電話中埋怨,
無法理解為何一定要強迫他們談和解,我們則是一再地無言以對。

對他們而言,這筆賠償金是母親的鮮血與生命或換來,他們一毛都不想拿;
他們只希望這位年輕人勇敢悔過、入監服刑,付出犯錯所應負的代價,就這樣。
看似被害人家屬再簡單不過的訴求,在台灣的法庭裡,
卻是寸步難行,彷彿永遠無法獲得法官認同。

原本,高等法院已在今年5月定期宣判,卻突然又宣示再開辯論。
當天到了法庭,法官還是想勸雙方再談談看和解。
面對撞死一位健康開朗老太太的年輕人,面對他只是不停在法庭裡掉淚,
卻不願意拿自己的下半生贖罪,法官終究還是心軟,終究還是判不下徒刑。
原來,法官面對社會輿論所謂「人神共憤」的謀殺重罪,
總是可以不問被害人家屬的意見、憑著社會公憤就判處極刑,
何以在一般的車禍事件中,家屬態度就變得如此舉足輕重、必須被迫接受法官「盧」上個好幾遍?
只因為這是刑度較輕的過失致死案件嗎?若真是這樣,
在我國司法程序中,被害人的生命權難道也有輕重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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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被害人保護, 打破惡性循環!(高涌誠律師)

報載法務部終於考慮修訂被害人保護法,
規定法官如不傳喚命案死者的家屬到庭,需在判決中載明理由。
訴訟程序對被害人或家屬不友善,是個老問題,
筆者的事務所就曾接過一個車禍案件,被害人是七十多歲的老婦,送醫不治。
年輕的被告認罪,但堅稱沒有超速,而且只願賠償50萬元。

從檢察官起訴開始,包括被告父母、承審法官、被告律師、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委員,
都一再詢問我們:「能不能跟被告和解?」
半年下來,我們轉達此一問題不下十次,每一次都狠狠勾起當事人喪母的椎心苦痛。
被害人家屬只希望這位年輕被告坦承過失,認罪後入監服刑,真誠悔過。他們在意的不是錢。

但是,整個司法程序中每個人的態度,
似乎都認為「被害人負有與被告和解、寬恕被告的義務,否則就是放不下心中的仇恨」。
被害人家屬感到司法體系的不友善,開始擔心如果不要求金錢賠償,
結果可能令肇事者既得輕判又不用賠償,趕緊請我們補充提出民事求償,
不過為時已晚,地方法院判處被告六個月徒刑。
依法,這是可以易服社會勞動的。
換句話說,被告騎車撞死一個人,也沒主動提出適當賠償,
最後只需要掃掃公園、廁所,就沒事了。 

法院這樣輕縱,被害人家屬自然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
高等法院開庭時,法官依舊將我方態度理解為「不能接受低價賠償」,
當庭「曉諭」,要我們回去繼續說服當事人。 

筆者投入司法改革運動多年,亦擔任廢死聯盟釋憲聲請的主筆人之一,
經常被誤解成不在乎被害人權益,或者我們要求被害人必須寬恕。
筆者以及許多律師的法庭實務經驗卻是,法官乃至整個訴訟制度,
常常不公平的強求被害人寬恕,否則就是妨礙和解、加重法官工作量的罪人。
寬恕的道德情操,彷彿成了國民義務。被害人家屬期盼加害人賠償、認罪,
而這份對正義的堅持,卻被法庭認為是貪圖更多賠償金的藉口。

被害人家屬的怒氣,因為審判程序的不友善而快速昇高,
進而轉為「嚴刑峻法」、「死刑不能廢」、甚至「就地正法」的呼求;
於是國家自恃民意支持,便信心滿滿地動手殺人。
殊不知被害人家屬的怒氣,正是源於國家縱容司法人員長期忽視家屬的需求與聲音。 

於是,面對殘忍的兇殺案,法官只需憑藉社會公憤,就可以完成審判;
家屬無處宣洩的怒火藉由媒體發出,則讓民意沸騰,削弱理性討論國家 刑罰政策的可能性。
這是一個永無休止的惡性循環,需要我們正視並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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