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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六侮辱公署.JPG  

本篇投書刊登於2015年2月17日《蘋果日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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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張愛玲在小說《怨女》中,說了一個故事。
三爺出身大戶人家,錢不夠花,於是偷家裡的古董珠花去變賣。
家中傭人擔心被冤枉,決定採取民間抓賊的習俗「圓光」:
剪張白紙貼在牆上,找一位童男往紙上看,看久了自然會現出小偷的臉。
三爺為了安全起見,在圓光那晚躲在城裡小旅館開了個房間,
拜託茶房買一碗豬血,又腥又濃地抹了一臉,還在旅館床上躺了大半夜。
另外一頭,童男在家中盯著白紙許久,
說只瞧見一張大紅臉,是男是女看不清。
三爺回到家後,故作沒事地詢問圓光的結果,
甚至趁機取笑那男孩也許不是童男,眼睛不乾淨。

三爺的故事,告訴我們兩件事:
做錯事的人,經常搶先抹了自己一臉的豬血,企圖遮蓋腥臭不堪的本質;
也只有因此心虛的人,才會在沒事之後,還得意洋洋地四處探詢訴說。
張愛玲的創作直探三爺個性的輕浮僥倖,
但類似的情境若出現在現代法治國家,
可就不是上演一齣小丑般的鬧劇所能掩飾。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日前一舉起訴318一系列民主運動中上百名涉案公民,
其中起訴學生洪崇晏涉及411路過包圍中正一分局部分,
起訴罪名竟包括《刑法》侮辱公署罪及《集會遊行法》第30條
「集會遊行時侮辱、誹謗公署或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的罪嫌。
然而,《刑法》侮辱公署罪的規制對象,涉及民眾對政府的批判、責難或指摘,
具有「政治性言論」的性質,本屬於民主社會的常態,
本應給予最高限度的言論自由保障,受批評的政府不應嘗試以刑罰箝制,
因此此一罪名長期被抨擊具有違憲疑慮。
三年前幾位台聯人士公開高舉「特偵豬」的海報抗議,
被檢察官起訴侮辱公署罪,最終法院判決無罪定讞,
顯示連法院都不認同此一罪名的正當性;如今檢察官卻完全未習得教訓,
在民眾抗爭案件中猶企圖以侮辱公署罪壓制人民言論,
豈不是三爺附身,搶先以國家強制力掩飾當時政府違法在先的情形,
再操著「依法調查、起訴」的陳腔濫調四處誇耀?

至於檢察官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第30條規定起訴洪崇晏,
更是大開民主倒車,畢竟在民主社會中,人民集會遊行活動的本質,
就是企圖撼動並影響政府決策或既有法秩序,
此時人民的言論即使帶有不敬、冒犯、侮辱性質或侵犯名譽,
也因為涉及公共政策論辯,國家不應對之施加刑事懲罰。
反過來說,若要求集會遊行時不得嚴厲指摘、痛斥政府施政,
難道要效法中國或北韓的集會遊行,溫良恭儉讓地擁護政府與偉大領導人? 

《集會遊行法》第30條具有強烈的封建、保守與反民主本質,
在司法實務上已將近20年無人因觸犯此一罪名而被判刑時,
這次檢察官竟搬出壓箱底的陳年舊罪指控洪崇晏「以演說誹謗公署」,
不但暴露檢察官對民主、人權觀念欠缺最基本認知,
令人有不知今夕是何夕之感,甚至令人懷疑檢察官是否想要重蹈
「特偵豬」一案被法院打臉的覆轍?

318一系列的民主運動,反映了當今政府忽視民意、踐踏人權的本質。
檢察機關面對國家機器在此過程中濫權施暴的行為,
迄今毫無徹底偵辦究責之意,反而挑選最為保守、落後的罪名起訴公民。
檢察官在此案中,將代表國家權力的起訴書,
挪作那碗抹在當權者與自己臉上腥臭而黏膩的鮮紅豬血,
是我國法治的悲哀,但我們也相信未來的法庭審判,
將會揭發檢察機關附庸權力、鄙視法治的醜陋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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