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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民最終解決方案  

本文刊登於台灣人權促進會《TAHR PAS》2012年冬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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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粹德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對猶太人及其他人種的
計畫性大規模屠殺,堪稱人類近代史上最駭人的戰爭犯行。
種族滅絕,英語世界稱為Holocaust (大屠殺),德語則稱為
「最終解決方案」(final solution of the Jewish question, die Endlösung der Judenfrage)
納粹德國創造這樣的用詞,部分考量固然是希望使用委婉的文字以遮蓋殺戮本質,
但本意不變,也就是對於希望猶太人從世界上完全消失的希特勒而言,
送往集中營只是過渡階段,最終仍必須有一個徹底解決的方案,
以達成滅絕猶太人的終極目標。
於是「最終解決」,意味著一段不可逆的過程,
並且以「他們將會從我們眼前消失」作為終點。


201112月,台北市政府在寒流過境的冬夜中,
突然開始在遊民聚集的艋舺公園中以高壓水槍清潔地面,
導致許多遊民因地面濕滑、喪失棲身過夜的處所。
經媒體批露,台北市政府隨即遭到社會各界撻伐,
指謫台北市政府竟在午夜時分,以清潔地面的虛假名義,行驅趕遊民之實。
也因為此一爭議,台北市政府表示將全面檢討現行「台北市遊民輔導辦法」,
確保地方政府能適時「輔導遊民生活,保障弱勢民眾權益」;
台北市政府隨即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20115月公布的
「○○縣()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範例」內容,
2012年發布「台北市遊民輔導安置自治條例」草案。

不過,不管是中央政府的範例抑或是地方政府的自治條例內容,
也不論台北市政府通過自治條例後是否就能完整保障遊民權益,
觀諸以上法令條文的思維邏輯,其實仍充斥
「讓露宿街頭的遊民減少或消失」的基本立場,透過對遊民進行分類、
輔以劃分行政機關權限等方式,企圖達到「眼不見為淨」的境界。
當我們看到部分議員一再在議會質詢時,強調台北市政府應落實驅離街友的政策目標,
台北市政府也從善如流地提出「台北市遊民輔導安置自治條例」草案,我們才知道:
說穿了,這份草案終究是一套只想讓遊民從民眾眼前消失的「最終解決方案」。


一、法令背後的思維邏輯

如果能夠有個遮風避雨之處,沒有人會想要露宿街頭。
不論是社會學的田野研究,抑或民間NGO團體的調查,
都一再指出都市中遊民的成因極為複雜,同時受到失業、
就業需求、經濟發展、社會政策甚至家庭關係等多方因素影響,
是以要使遊民脫離流浪生活,勢必要採取多管道方式,
絕非單純將其驅離公共場所就能解決。
然而,當我們仔細閱讀內政部的「○○縣()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範例」,
除了宣示政府機關應主動查報之外,更在第4條以下擬定了頗為細緻的分工流程:
(1)查明身分後,通知家屬領回;(2)需要醫療者,護送就醫;
(3)查無戶籍或無家可歸者,由地方政府安置;
(4)不願安置者,予以列冊並提供社福資訊;
(5)家屬不願領回者,若涉及遺棄,應依法處理。

不是嗎?十足細緻的分工,仿若可以畫出一張
SOP標準作業流程圖似的(實際上內政部真的在範例後面附了一份流程圖)
各政府機關將可以按部就班、照章辦事,將遊民分門別類,
A歸我管、B該去你那個部門、C只好先安置、D應該…,
一位一位遊民,就像郵差按照郵遞區號揀選信件一樣,
被強制歸類到該去的地方,比禮運大同篇的「男有分、女有歸」還要秩序井然。
然而,簽辦公文書、跑行政流程,可以循著SOP的生產線流程;
處理一個活生生的人,豈能用如此簡化的生產線模式予以分類?
舉例而言,遊民若能回到家庭,自然不願離家而流落街頭,
可知家庭因素經常是遊民難以言喻的痛楚,
則主管機關查明身分後通知家屬領回,豈不是又把責任歸咎予家庭?
同理,若查明遊民戶籍屬於其他地方政府,
法令規定應通知該管主管機關由家屬領回或安置;但這種「遣送原籍」的思維,
只是將遊民當人球踢回戶籍所在的地方政府,依然無法解決遊民浪跡他鄉的根本癥結。

因此,遊民問題的處理,必須輔以就業、住宅、社會福利等
中、長期政策多元並進,絕不可能妄想以極其簡化的查明身分、通知家屬領回、
送醫治療、予以安置等短期措施,遊民就會乖乖地從街頭消失。
反之,無法解決長期的居住或工作需求,
只是短視地嘗試將遊民驅趕回原籍、給予短期收容,
最終他們仍會回到窳陋破敗的都市角落,問題依舊懸而未解。
目前內政部的自治條例範例,以及隨之而來各地方政府自訂的自治條例,
都未能擺脫「清空街頭」、「眼不見為淨」的思維邏輯,企圖用分類方式將
遊民納入一條固定生產線中,讓他們朝著只有幾個有限選項的終點前進。
這樣的法令內容,固然無法與納粹德國的「最終解決方案」比擬,
但以為可以賦予遊民們一條終局的生存之道,
只是一再突顯主事者對於非我族類的強烈排斥,以及難以言喻的恐懼感。


二、現行法令制度的重大缺陷:遊民安置及遊民聚集場所的管理

目前內政部的自治條例範例,關於安置遊民的要件為:
「經依前條送醫治療痊癒後,確實查無戶籍身分或無家可歸須保護收容者,
由縣(市)政府社會局依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法令予以安置。
不符合前項法令者,由各縣(市)政府社會救助機構安置。」
目前的法令架構,固然仍尊重遊民是否接受安置的意願,
但各地方政府安置遊民、設置中途之家的法令內容不夠細緻,
導致部分多元的住宅需求解決方案,包括一日宿或租屋補助等形式,
目前仍欠缺法源依據,一方面會使遊民入住資格、內部生活管理等爭議一再發生,
更容易因為過於狹隘的「安置」定義,使收容設施出現標籤化效應,
進而引發週邊居民的反彈。由此,也突顯上述過於單向的「清空街頭」思維模式,
法令內欠缺細緻的居住方案解決措施,
實無從讓遊民只求棲身過夜的基本居住需求獲得落實。

此外,內政部在自治條例範例的生產線分工模式中,將遊民事務切割由不同機關管轄,
其中「遊民經常聚集場所之環境維護及場地管理權責事項,由各該權責機關辦理。」
不過,形式上作為一項概括授權條款,實質上此一規定恐怕將使2011
台北市政府在寒夜中在艋舺公園以水柱噴灑遊民的爭議,正式取得法律規範依據。
詳言之,台北市政府當時因市議員施壓而將清潔時間更改為午夜,
並以清潔之名行驅趕之實;未來各地方政府也可以以「環境維護或場地管理」之名,
排除、侵害遊民的生活空間,包括在公園座椅上增加橫桿、禁止遊民在公園地面過夜等。
換句話說,一條看似輕描淡寫的授權規定,實際上將大開方便之門,
徹底摧毀法令原本欲實現的「輔導」及「自治」目的。
未能宣示保障遊民權益的法令,猶如喪失靈魂,
只會讓主管機關便於取得驅逐遊民的依據,
遊民將更無力與掌有強制力量的政府部門抗衡。


內政部的自治條例範例,與各地方政府依樣畫葫蘆的自治條例,
都是錯誤遊民政策下的產物。如果主事者的思維邏輯,
依然是將遊民當成生產線上的產品可以逐一分門別類,
有家人的就通知領回、沒名字的予以安置、
能工作的就提供就業服務、戶籍在外縣市的則遣送原籍…,
而不願檢討勞動政策、居住需求、社會安全與生活保障,
將永遠不可能妥適解決遊民問題,更遑論希望創造一個沒有遊民的街頭。
無奈的是,現行法令卻似乎反其道而行,
努力地透過生產線將遊民導往收容中心、醫院或其他地方政府,
天真地以為就能實現「男有分、女有歸」的理想境界。
然而,這永遠不會是大同世界;不願尊重遊民作為人的基本立場,
只想讓露宿街頭的他們從眼前消失,
將不過是一部消滅異類的「最終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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