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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小律師的日記  
這篇短文刊登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出版的《司法改革雜誌》第44期,
2003/Apr.

看這
 出版時間,著實讓人些許驚恐,竟是8年前的文章了。
當時的我,還是個傻不愣登的研究生,不知天高地厚,
利用實習的空檔,抒發一些狂妄而不甚實際的空想。
換句話說,這篇短文不但是「小律師碎碎唸」的最初原型,
更可以說是這些年對台灣司法現況不滿、「不平則鳴」的第一篇。
因此,8年後重讀這些文字,固然為其中的生澀感到些許羞赧,
但當時以那只有極粗淺的實務經驗的眼光,觀察具體刑事案件而生的粗淺感想,
部分卻似乎到了8年後的今天,仍能反映現實刑事偵查程序的違法、脫法狀況。
調查局搜索程序的粗暴、有罪推定的心態、舉證責任的倒置...,
這些年過去了,我們的刑事司法制度似乎只緩緩地向前邁了一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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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午時分,空著肚子,坐在老闆的車裡,往郊區開去。
這是開始實習以來,第一次要去見識一下什麼叫刑事搜索現場,
不過這回被搜的當事人已經不是第一次了,老闆說他是個仿冒玩偶的專家,
前年才因為仿冒Hello Kitty「成果斐然」而上了報紙。

到了搜索現場,眼前是一間相當大的鐵皮倉庫,
門口停了部軍用大卡車,十幾名調查員忙進忙出,
還有幾名剪了小平頭的便衣憲兵,大概是被請來當「臨時捆工」的。
倉庫門口已經擺滿許多封好的大紙箱,有些似乎還塞得太滿,
不時看見有些玩偶露出一隻小手臂,彷彿叫我們別把他悶死了。

走進倉庫,悶熱的空氣馬上逼得我頻冒汗,
調查員們的衣服更似乎已然濕了好幾回。
眼裡所見,地上、牆邊全是哆啦A夢、頑皮豹、大頭狗、
小熊維尼(就是沒有Hello Kitty!),大到半個人高的大型絨毛玩偶,
小到鑰匙圈、鉛筆盒,其中還有不少「變種」,像黃色的snoopy、
穿軍服的賤兔……,看來還是個頗具規模的玩具中盤商。
在台灣猶以盜版工業「名揚國際」的今日,
說這裡的玩偶都是合法的,大概沒幾個人會相信。
我們的當事人一臉愁容地四處踱步,束手無策地看著一名調查員
拿著麥克筆,在一個已經塞滿玩偶的大紙箱旁寫上「220」。

竟然扣了兩百多箱的玩偶,而且還有一半的玩偶還沒處理,
這和原本猜想是普通商店被抄的情景差滿多的。
不過老闆還是直接找上領頭的調查員,
和他爭執起究竟是哪些玩偶侵害了著作權。
老闆認為,要扣押玩偶,調查員就應該要拿出正版玩偶的樣式或證書,
證明何者的著作權遭到侵害;否則萬一扣押到有合法授權的玩偶,
豈非平白侵害當事人的財產?不過,調查員們可不這麼想──

「我叫負責人拿出合法的授權書,拿不出來就可能是違法仿冒、
侵害著作權,就應該要扣押。現在律師卻在『反向思考』,
要我們拿出正版的樣式證明,比對過後太類似的才是仿冒,
我們才有權力把玩偶扣押,還說我們沒事先做功課。
這叫我們怎麼辦下去啊……」

「我們工廠那麼多玩偶,一堆授權書早就不知道擺到哪了,現在要去哪找?」

「找不到就是你家的事啦,誰叫你平常不收好──」

「……」


老闆不停地跟調查員們爭辯,但他們似乎無法接受老闆的邏輯,
仍舊執著地認為:「拿不出合法授權書,其中必定有鬼,就是仿冒。
律師的邏輯根本就是助長犯罪。」看來他們反而認為律師是來鬧場的,
甚至妨害了公權力的執行。

調查員們的邏輯聽來似乎還頗有道理。
身為玩偶的大型中盤商,怎麼可能連授權書都草率地亂丟?
應該可以提出卻無法提出,不難想見這裡的玩偶恐怕都是來路不明。
然而,把場景稍微調整一下,這樣的邏輯導出的結果,恐怕只會讓人不寒而慄:

「我現在指控你三年前的中秋夜殺了人!」

「我沒有!」

「沒有?那你應該提出不在場證明!當晚你人在哪裡?」

「早就忘了啦!三年前耶……」

「忘了就是你家的事啦!誰叫你記性不好,連自己當天去哪都忘了──」

「無罪推定」、「被告不自證己罪」已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大原則,
為何連執行公權力的調查員都缺乏這樣的基礎觀念?
再怎麼罪大惡極,刑事正當程序的保障絕不能忽略,「禁止不計代價的犯罪偵查活動」,
應已是現今憲法基本權保障與刑事訴訟程序的核心思想。
推翻無罪推定與不自證己罪原則,每個人隨時都有被構陷入罪的危險,
必須為「莫須有」的罪名尋找完全不存在的證據來辯駁,
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將失去控制,法治國家的基礎也勢必隨之動搖。

換言之,國家要控訴人民犯罪,應積極地調查並提出必要證據,
而不是反過來要求手無寸鐵的人民舉證為自己平反。
「你有權保持緘默……」的米蘭達宣言,隨著港片的流傳已為人所週知,
被告都有權利保持緘默了,為何今天的調查員竟會大聲地
要當事人拿出授權書證明自己的清白?
扣押處分已侵害人民的財產權,現在究竟有哪些玩偶侵害了著作權,
又準備扣押哪些種類的玩偶,調查員應先握有相當的證據再發動強制處分,
這是調查員事先必須做好的功課;
憑著薄弱的證據(根本不知道哪些玩偶侵害著作權),突然闖進當事人的倉庫,
舉目所及的玩偶便打算一網打盡全數扣押,
顯然公權力的行使已逸出應有的界限,調查員成了國家侵害人民基本權的劊子手。

更值得反省的是,目前刑案第一線的偵查活動大多歸由警察處理,
而員警素質的低落,連帶影響偵查工作的正確進行,批判聲浪早已不絕於耳,
偵辦重大刑案為主(尤其是貪瀆案件)的調查員素質問題反而一直遭到忽視。
許多民眾認為調查員都是大學畢業高考及格,素質自然比警察高一些;
然而,不少調查員自開始擔任犯罪偵查工作以來,
缺乏吸取新知的動力,近年較新的刑事訴訟觀念付之闕如,
因此不僅缺乏諸如正當程序、人權保障或無罪推定等基本意識,
有些甚至仍保有「警備總部」年代「為了破案可不擇手段」的老舊觀念。
換言之,若我們再不加強警、調人員的素質,
「被告應自證己罪」的要求將會繼續不斷地出現。


 ※ ※ ※ ※


老闆與調查員們為了扣押範圍爭執不下,終於把檢察官給驚動了過來。
一位年輕的檢察官神色自若地出現在我們面前,
四處看了看倉庫裡的玩偶種類,迅速地對調查員們作出扣押範圍的指示。
這回可連老闆也不想再爭執了。

臨走前,檢察官和調查員們突然聚在一起,交頭接耳了起來。
不過,他們大概沒注意到站在一旁的實習小律師,剛好聽到其中的對話:

「檢察官對我們接下來的行動有什麼指示?」

「你們要把玩偶的種類、數量、大小都列清楚,以後報績效才方便嘛──」

剛才還口口聲聲「先生,配合一點嘛,我們也不想這樣啊……」的調查員,
憑著檢察官這句話,大概也成了重賞之下好大喜功的勇夫,
難怪不僅事前未經蒐證,大多數的扣押玩偶也都未經分類混雜在一箱,
更未制作收據詳細列出清冊,當事人最後只換得帶頭的調查員拋下一句:
「先扣回去再說!有授權的到時再還你!」
換句話說,到底扣押了多少玩偶,調查員本身完全不清楚,
清點工作還得回調查站去慢慢進行;而剛才檢察官既已作出「最新指示」,
搜索範圍發生變動,兩百多箱又得全部重新拆封一一檢視!!
果然,檢察官不在,扣押範圍又出了問題──

「組長!趴趴熊要不要扣啊?」

「剛才忘了問……等一下喔,我打電話問一下檢察官──」

很明顯地,現在已不是「這個像不像泰迪熊?」
「這隻算不算snoopy?」的相似度問題,
而是特定種類的玩偶究竟有無侵害著作權、是否在搜索範圍內的問題。
負責搜索的司法人員竟然不清楚搜索範圍,今天的這一場大搜索,
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而構成違法搜索,恐怕已相當可疑。

為了洗刷「盜版王國」的惡名,為了達到徹底反盜版的刑事政策,
打擊盜版已成為政府近年司法政策的標竿之一,
各地地檢署幾乎都有專責的檢察官在查緝盜版。
然而,在通往法治國家的路途上,卻無法容許不計代價的犯罪偵查。
固然倉庫裡有多少玩偶經過合法授權,連老闆自己也感到懷疑;
然而,當我們為了追求特定目標,不計後果、未經衡量即發動各項強制處分,
保障人民權利的現代憲政國家理念勢必隨之破滅,
這樣的結果也不是法治國家所能接受的。

進一步思考,台灣的法律文化目前仍停留在實質追求破案,
對形式法律程序的保障缺乏深刻的體認:
反正程序違法大不了被法院撤銷,只要取得的證據足以使被告被定罪就夠了,
因為「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可不能為了點瑕疵而縱虎歸山。
然而,這樣的想法勢必會造成國家權力不斷地被濫用,
難道就符合法律的正義?在「毒樹果實」的證據禁止理論仍未
獲得人民普遍認同前,法官是否有勇氣捨棄違法取得的證據,
對被告作成有利判決,而不懼怕隨之而來的民意批判聲浪與壓力?
我想對法律人而言,這將是一項不易承擔的考驗。


※ ※ ※ ※


勞師動眾了一下午,大卡車跑了三趟,
調查員終究還是帶走了九十多箱的玩偶(表示原本有一百多箱是不應扣押的!!)。
望著滿地的凌亂,當事人大概也已經心灰意冷,
不曉得他還有沒有力氣應付接下來的偵訊──

「你們都把包裝拆開,現在很多小一點的玩偶都掉在地上,
被你們踢來踢去都踢髒了,你們負責錄影的先生又沒錄到,
到時我賣不出去叫你們賠喔……」

「擦一擦就好了嘛──」

「擦不乾淨啊!」

「唉唷……人不也都會髒的嗎?」

「……」

 

我突然覺得,這些調查員們不僅是缺乏刑事訴訟基本觀念,
還挺官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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