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認程序  

隨著警方刑求逼供的減少,近來這幾年冤案的爆發,
似乎改成集中在證人指認瑕疵,而不是違法取得被告自白。
後者如蘇建和等三人案、邱和順案,代表著90年代警方刑求文化的末尾,爭議衍生至今。
進入21世紀後,已較少聽聞刑求,被告法庭上的刑求抗辯也慢慢絕跡。
但前者,在警方目前的指認程序還是瞎搞一通的狀況下,
一旦檢警無法取得客觀物證,被告又不認罪,檢察官的起訴根據,
就很有可能只依靠唯一的證人指認。
此時,一旦指認程序有瑕疵、發生誘導狀況時,就會出現冤案。

今天的這篇社論就提到了2件:這幾天的東海之狼案,
被害人小惠指認紀富仁是兇嫌,現在看來顯然指認錯誤,極有可能是警方誤導指認。
前幾月的台中龍井柯嘉文案,警方先讓證人「單獨」看觀看被告犯另案的video,
再「單一」指認被告,整個就是故意誤導、為證人塑造先入為主的印象。
難怪最後抓到真兇,證明警方惡搞擺烏龍,但被告已經被判了4次無期徒刑。

前幾天的這篇新聞,這位偵查組警官大概覺得抓到重犯、得意洋洋地通知記者分享,
卻沒發現他拿單一的兇嫌照片給18年前的被害人指認,
是非常危險的作法,也違反警政署規定的指認程序。

然後我與老闆承辦的高雄洗衣店縱火案,警方也是拿被告在另案的錄影帶,
「單一」讓證人指認。雖然警政署規定指認必須以「列隊」方式執行,
但法院認為警方拿另案的video指認時,就不受此規定拘束,所以可以進行單一指認...$^&#$%。
問題是只要證人有被誤導、先入為主的風險時,
指認程序有可能瑕疵,實在與另案或本案的video無關!
上面抓錯人的柯嘉文案,就是這種「另案video可以單一指認」的心態造成,
法院卻還是學不到教訓。

所以,現在警方不用刑求逼供了,但在CSI等級的現場跡證保存、
鑑識科學腳步跟上之前,檢警大概只能繼續倚賴最不可信的「人」:
不管是被告被警察從屁股踹一腳的「真心下跪道歉痛哭」,
還是警方可以輕易透過誤導而作出有利證詞的指認程序。

問題是只要是人,記憶就一定有模糊、失真、選擇性遺忘以及事後被引導的可能性。
警方辦案想要繼續倚靠人的說詞,而不回歸較客觀、中立的物證,
冤案的風險就永遠無法降低。

總之,這陣子連續爆出這些抓錯人的重大冤案,
讓我覺得未來幾年我們可能要開始處理因為指認瑕疵而衍生的爭議,
s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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