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座請依法辯論

這篇短文完成於4年多前。
短文內提到的案件,其實正巧是我正式執業律師後的
第一件經手案件,而且還是一件性侵害案。
當時的我,訝異於法庭中所謂的檢辯攻防,完全不像過去大學課堂上
學到的刑事法庭基本結構,而是經常只有辯護人與法官間的論辯或討論。
檢察官呢?不是呆坐一旁、不發一語,就是蒞庭後才開始翻閱卷宗、慢慢進入狀況;
功力高深一些的,則乾脆閉目養神滑入夢鄉,頭還不會偏向一邊地ㄉㄨˋ龜。

四年過後,回頭翻出這篇文章,只能無奈地承認,
目前刑事法庭中還是經常見到此類不認真辯論的檢察官。
當然,不可否地,越來越多的蒞庭檢察官都相當認真優秀,
詰問證人時更是犀利無比,刀刀命中要害、直擊重點。
然而,這類公訴檢察官以一審檢察署居多;二審高檢署則經常呈現
完全養老狀態,讓人吃驚於他們薪資與工作量的巨大落差。
而縱使在一審,更常出現的狀況是公訴檢察官只在面對重大、矚目案件時,
才會認真攻防、論告、積極舉證或與辯護人激烈辯論;至於佔法院大宗的非重罪案件
多的是檢察官踏進法庭才開始翻閱卷宗,試圖融入眼前的法官與律師的熱烈討論。
舉例而言,過去曾經經手被告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的案件。
當被告早已與少女家長達成和解、賠了一筆錢,我也將和解書呈交給法官參考,
蒞庭檢察官居然在開庭時問我:「ㄟ…大律師,你們有沒有跟家長和解啊?」
這…(翻桌),檢座您顯然完全沒研究案情就來開庭了吧。

於是,如果檢察官是代表政府追訴犯罪、替被害人爭取權益、讓被告獲判
應負罪責的國家代言人,他卻在審理時任由被害人無力抵抗來自辯護人一方的詰問,
讓如同戰場一般需要激烈抗衡的法庭,遭到被告佔據優勢、扭轉判決結果,
那麼他就不再是正義的化身,而只是坐領乾薪、怠忽職守的罪人。
今天,如果你是被害人,你會不會憤怒、生氣?如果你是繳納稅金的民眾,
看著一台自動播放「如起訴書記載」的語音答錄機卻可以月領十餘萬元的高薪,
你又作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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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何時才輪到我的案件開庭,於是只好坐在法院的律師休息室裡,漫無目的地翻著報紙。
南迴搞軌案、台開內線交易案…,最近的司法重大案件似乎特別多,
媒體記者並鑼鼓喧天似地填滿了報紙版面,鉅細靡遺交待著昨天的開庭細節:
被告的面容、言語與態度,檢察官與辯護人之間的激烈攻防……。

等等。
檢察官與辯護人之間的激烈攻防?「律師大演獨角戲(給當事人看)」、
「律師與法官間的激烈攻防」,似乎比較常出現在我的法庭經驗中。
為什麼一般的刑事案件中,總是鮮少見到檢察官積極實行公訴義務,
與辯護人就犯罪事實、法律適用進行辯論攻防?

一個月前,我受委任擔任一件發回更審的妨害性自主案辯護人。
案情自然是各說各話、一團迷霧的羅生門;
不過在二審最後一次言詞辯論程序中,屢傳未到的告訴人終於現身法庭中。

於是,我謹慎地詰問告訴人被害過程的細節,中間還不時夾雜被告與法官臨時插進來的提問。
或許是時間久遠、記憶有些許模糊,告訴人的陳述開始與警訊、
偵查、前審的筆錄內容產生歧異;起了疑心的法官與我,自然不甚滿意持續追問,
告訴人逐漸淚眼朦朧、表情扭曲、徬徨失措,不斷向檢察官投射求助的眼神。

而檢察官,正埋首於桌上的文件,
渾然不覺告訴人已如溺水者般,期待他伸出援手。
空蕩蕩的法庭,只留下告訴人低泣的回音。

接下來,告訴人陳述完畢、法官依序提示證據,
檢察官大夢初醒般地拋出一句「被告罪證明確,請依法判決」後,
獨留下對著法官慷慨陳詞進行辯論的律師,自己閉目養神去了。
失去戰場的我,頓時淪為對著牆壁練習演講的中學生,滔滔不絕,卻毫無回應。

面對辯護人圍剿、法官質問的告訴人,在法庭上是孤獨無助的;
唯一處於同一陣營的檢察官,卻在前線冷血地棄她而去。
或許此時此刻,她才感受到國家權力最冷漠的一面。


檢察官在刑事程序上的各項任務中,除去實施偵查與執行裁判外,最重要的就是實行公訴。
近年在院檢辯三方取得共識的努力下,檢察官履行蒞庭義務的比率已大幅提升;
剩下的問題,應該就是如何改善實行公訴的品質,或是檢察官法庭活動的實質內容為何。

這或許不應該是個問題。
即使不論檢察官沉重的舉證責任(第161條第1項),不問是否實行繁瑣的交互詰問程序,
單就法院的判決必須依據當事人的言詞辯論內容作成(刑事訴訟法第221條),
檢察官必須就犯罪事實、法律與被告、辯護人辯論(同法第289條)等規定,
就已要求檢察官不能像個稻草人般杵在位置上,
甚至出現翻閱他案卷宗、閉目養神的誇張情形。
如果國家追訴犯罪時,在審判階段只需要檢察官隨著程序吐出固定詞語:
「沒有意見」、「如起訴書所載」、「請依法判決」,
法務部應作的將不是編列預算培育優秀檢察官,而是設置具有自動播放功能的語音答錄機。

聽來諷刺,卻恐怕是檢察、審判體系長期縱容的結果。
以上刑事訴訟法白紙黑字的規定,加上同法第379條第8款檢察官未到庭
「陳述」會構成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法律效果,
法律人不可能視而不見,法庭中卻為何仍擺放著不少「語音答錄機」?
早期,或許還可以解釋為法制不備、檢察官人力不足;
但在近年司法改革、學者疾呼切實履行蒞庭義務的浪潮下,
對於不受社會矚目的一般刑事案件,手無寸鐵、無力聘請律師的告訴人,
卻很容易在審判中得不到檢察官奧援。這究竟是不切實際的先進立法超越司法實務?
還是上級審好意「體恤」檢察官的辛勞,
讓審判程序只剩律師慷慨激昂地辯論、法官焚膏繼晷地撰寫判決?

無論如何,檢察官未在法庭中進行實質辯論,影響的不只是判決可能違背法令的效果,
而是根本牴觸了檢察官作為法律守護者的法定義務。
當法官耳裡只剩律師的辯論陳述,告訴人如何期待法官不致於被被告動搖、說服?
如何期待「虎頭蛇尾式」地只認真偵查、不實質辯論,
能代表國家徹底追訴犯罪者,踐行維護人民基本權的憲法「保護義務」?
而檢察官在法庭中實質上消失,更將導致原本應為三方的審判體制,
歪斜為只剩審辯雙方的古代包青天式法庭。對法官而言,
將要面對代替檢察官挖掘證據的無奈;對被告與辯護人而言,
更要面對不知是否該與法官針鋒相對的尷尬。
凡此,都不該是法治國家中正常的法庭活動模式。

我相信,不願認真進行辯論的檢察官只是少數,
無法掩蓋其他檢察官確實實行公訴、履行蒞庭、辯論任務的成績。
不幸的是,只要還有一位這樣的檢察官存在於審判體系中,
被害人就永遠不會認同國家保護人民權利的存在目的,
永遠無法接受如天枰般平穩的司法圖像。
對當事人來說,只要「一位」,就夠了。


闔上報紙,見到一群小學生魚貫地走過法院長廊,
老師與志工則正討論著要帶小朋友們參觀哪個法庭。
掩不住興奮的小小臉龐,透露出今天是個適合進行法治教育的午後,
也讓我回想起過去在公民教科書上讀到的:
「檢察官必須向法官指出被告的犯罪事實,並與被告、律師辯論……。」 

於是我在心裡祈禱著,小朋友們進去的法庭中,應該有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的
精采互動與辯論,讓他們藉此能了解審檢辯區分的刑事程序精義,
而不用死背「權力分立」、「司法中立」、「控訴原則」等艱澀名詞。

我的祈禱會實現嗎?
我不想讓我們的下一代,意外見到怠惰憊懶的犯罪追訴者,
發現名不符實的審判體制,甚至體會到法治教育不過是一堆騙人的文字。
我希望的是,他們能從此了解檢察官在法庭上的法定任務,
長大後若有機會成為刑事案件告訴人,會對著不願認真舉證、辯論的檢察官,
勇敢而大聲地說:「檢座,醒來吧!請依法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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