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曉薇

完成這篇文章,起因於一篇雜誌專訪。
我對於死刑部份的討論,倒不是太在意。
我無法接受的,是受訪者對於心智障礙者結合受刑人的雙重偏見。
更不可思議的,是她居然是一位自稱擁有15年監獄教誨經驗的志工。
不管她是為了抒發對廢死運動的不滿或忿恨,或單純只是想增加曝光率,
我看了她的言論,也只能無奈地同意:台灣監獄教化的成果不彰,的確是其來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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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位自稱擁有長達15年監獄教誨經驗的志工,
在日前接受雜誌專訪關於死刑執行爭議時,
提及曾有死刑犯在獄所中上輔導課,只因一旁雜役發出打掃聲響,
就直接大聲狂吼,直到雜役離開才恢復平靜。她認為:
「如果這樣的死刑犯回到社會,誰能保證他的情緒受到刺激時,會作出什麼事?」
並強調廢死聯盟「不應該拿一般人的生命開玩笑。」
姑且不討論被判處死刑的受刑人究竟應假釋或執行,
這位教誨志工以此身分如此發言,早已牴觸監獄執行教化工作的基本目的,
也有汙名化受刑人及精神障礙者之虞。

依據這位教誨志工的描述,
這位死刑犯的精神狀況應該尚未達到精神衛生法所稱「嚴重病人」的程度,
可能只是情緒障礙或單純的情緒不穩。
類似這樣的民眾,監獄中原本就不在少數,外在社會則更多。
當96年精神衛生法修正後,已嘗試建立協助精障者就醫、通報、
追蹤保護、緊急安置與社區治療等制度時,因案入監的受刑人若罹患精神疾病,
因缺乏家人的陪伴照護,又處於封閉式的監禁環境,等於是雙重弱勢,
反而更需要關懷及保護。此時,不問犯什麼罪,
政府都負有義務保護他/她法律上的各項權利,
包括獲得精矯正機關依法必須提供的醫療照護,
以及享有與一般受刑人相同接受教化、經由審核獲得假釋的機會。
如果只因受刑人疑似罹患精神疾病,就認定出獄後有較高的再犯機率,
或以「不該拿民眾生命開玩笑」的理由主張繼續監禁,顯然已構成對精障者的歧視。

受刑人發生情緒障礙的原因很多,可能是單純個性問題、入監前的既有病史,
更可能是在獄中未獲得良好治療而導致病情惡化。
此時,獄所本應依法給予輔導、醫療照護,或視情形協助就醫;
至於能否假釋,則由矯正機關審視累進處遇記錄、
確認是否有「悛悔實據」再作成決定,原本就與精神疾病缺乏直接關聯。
換句話說,單純的情緒障礙,從來不等同出獄後的再犯可能性,
這是再明確不過的精神醫學、心理輔導概念。
若真的擁有十餘年監獄教誨經驗,這位志工何以會只因受刑人對打掃的雜役狂吼,
就認為讓他/她回到社會是「拿一般人的生命開玩笑」?

這位教誨志工的想法,反映的是大眾對於更生人結合精神障礙的雙重恐懼。
我國社會原本就已對更生人存在一定程度的厭惡與排斥;
而人類文明長期以來對精障者的誤解,
更容易引發民眾心底深處雙重的集體性恐慌與焦慮,
將只是單純情緒不穩之人一概視為異類,進行一系列的汙名化行動。
過去媒體動輒使用「瘋漢」、「人魔」、「不定時炸彈」等歧視性詞彙描述精障者,
最後迫使政府修正精神衛生法,要求媒體不得使用此類歧視性稱呼,
並禁止對精障者為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今日,難道我們還要只因受刑人罹患某種程度的精神障礙,
就直接認定他們是危害民眾安全的潛在風險,
而完全不問病情成因、如何對他們進行輔導或治療?

更讓人遺憾的是,這位志工是以獄所教誨師的身份發言。
她或許不知道監獄行刑法第1條已開宗明義宣示獄所
「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
但近年力推「人權大步走」政策的主管機關法務部,顯然必須注意到:
這位教誨志工的言論,剛好牴觸馬政府一再引為政績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
「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的規定。
如果教誨師的存在目的是為協助獄所執行教化及輔導工作,
這名教誨志工卻抱持「精神有毛病就不該放出來」的老舊觀念,
無怪乎我國監獄教化的成效始終備受質疑。

這位教誨志工的專訪言論,不符合監獄行刑法以促使受刑人悔改向上的宗旨,
也牴觸精神衛生法要求獄所給予醫療照護及平等待遇的基本精神。
當此類的錯誤偏見持續透過媒體傳播,
只會不斷加深民眾對受刑人的誤解、歧視,以及對精障者的汙名化。
法務部顯然必須正視獄所教誨志工之遴選標準、監督方式及考核程序,
避免抱持偏差觀念者影響矯正功效,甚至傷害絕大多數認真從事教化工作的教誨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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