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畢的故事

 前幾天與一位實習律師一同去開庭。
在計程車上,她聽說我在英國的碩士論文是關於心智障礙者的權利保護,

以及這一年多來接觸到的一些相關案例,不禁好奇地詢問:
處理這一類的案件,你不會害怕他們突然抓狂、傷害你嗎?

我只能苦笑地回應她,無奈地面對這再常見不過的普遍誤解。
寫下下面這篇短文時,我正在英國的宿舍裡,苦惱自己的碩士論文題目不知該如何決定。
不過腦中翻來轉去,總是不斷浮現幾件出國前曾經承辦的特殊案件,

特別是下面這位小畢的面孔,以及事務所秘書們接待他時那帶著一絲驚恐的表情。
剛好,Nottingham大學法學院有一位專攻Mental Disability Law的Prof. Bartlett,
而我在他的課堂上,總是一再地驚異於歐洲及英國關於心智障礙者保護制度的細緻綿密。
於是,命運就此轉了一個彎,我選擇了此一領域,作為我的碩士論文,
或許也從此改變了我看待心智障礙者的觀點與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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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決定畢業論文的題目,最近讀了一篇期刊論文。
一篇讓我整個人感到極度不酥胡的文章。

論文主題是關於精神病患的法庭權利。
特別是當他們成為訴訟當事人時,是否有聘請律師代理的權利呢?
「你有權利聘請律師…」,受到好萊塢電影與港劇的影響,
不論法制上或觀念上,這問題的答案當然是肯定的。
然而,作者質疑的是:即使精神病患真的獲得律師提供法律協助,這份協助有實質的效益嗎?

作者的用字十分凌厲。
他認為大部分的律師trivialize their mental disabled clients’ complaints.
他說:「當事人總是滿腹抱怨。他們抱怨案件的進行方式、
訴訟對他們生活的影響、一堆因官司而衍生的雜務。
今天若是個心理健全的當事人對他的律師大吐苦水,
我們相信律師會認真看待當事人的埋怨;
然而,若當事人罹患精神疾病,類似的抱怨卻經常被
trivialized, ignored, or mocked輕視、忽略,或嘲笑」。

這段話真是讓我一整個很不酥胡。
我想起過去在元貞承辦的一件刑事案件。


當事人是個年紀與我差不多的男生,就叫他小畢吧。
小畢的精神病史落落長,從未成年起,
就斷斷續續觸犯一些不是很重的犯罪,諸如竊盜、毀損、傷害等。
於是被逮捕後,法院依據精神鑑定報告判定精神耗弱,
無法判處太重的罪,只能減輕其刑後交給家人監護。
沒過多久,忘記吃藥或病情惡化的他又進了警局,
又展開一次新的無限迴圈:
犯案=>判刑=>回家=>犯案=>判刑=>回家=>犯案=>判刑=>回家…

在事務所與小畢第一次面談,才知道為什麼他會陷在這樣的迴圈裡。
我想小畢的父母年紀跟他相差應該至少50歲吧,
3人同住在台北市區黃金地段的破爛房子裡,堪稱精華區裡的貧民。
父母過於年邁,根本無法對他提供必要的身心照護,
缺少家庭的支撐與扶持,難怪他會一再涉犯刑案。
而這回,小畢莫名奇妙跑進家附近的工地裡,
偷了一些施工器材後,被工頭逮個正著。
問題是,他也不知道拿這些器材要作什麼、能作什麼。
國內精神病患家長組成的NGO,委託我們協助他出庭。
開庭當天,小畢的精神狀況似乎還不錯,
只是不停向我抱怨被抓進警局那天,警察K得他滿頭包,
要我向檢察官陳情處理(他當時還真的有熊貓眼…)。
進了法庭,他卻突然對檢察官的問題交待不清,時而沉默、時而答非所問。
檢察官大概也了解他的精神狀況與前科,只能轉而向律師求助。
我向檢察官提出了「無限迴圈」的問題,希望這次可以跳出迴圈,
是不是乾脆不要起訴,透過精神醫療機構給予他長期照護。
但檢察官仍是制式的回答:先進行精神鑑定吧…。
站在下面的我,隱隱感覺到新的迴圈又將展開。

出了法庭,小畢似乎非常不滿意我沒向檢察官提出刑求抗辯,
強烈質疑我開庭時的消極、忽視他被毆打的委屈。
儘管一旁社工不停安撫,我不斷向他說明「這是另一個案子」,
他依舊滿腔憤懣、怒氣沖沖地離開法院。

故事還沒結束咧。
過了一星期,小畢直接打辦公室分機找到我,
希望我下班後與他到派出所找所長,釐清被捕當天的毆打情形。
我在電話中與他ㄌㄨˊ了半小時才脫身。
又過了幾天,他突然現身事務所,
要求與律師面談、希望我們出面幫他討個公道。
顯然精神狀態不太穩定的小畢,賴在會客室不肯離開,嚇壞了祕書們。
最後老闆出面將他請出事務所,回頭對我說:
我們只負責竊盜部份,刑求的抱怨不要理他,叫他另外找律師!

好像有道理啊。刑求似乎是另一個案子,
我們身為義務律師,實在沒必要多攬一件上身、自尋麻煩。
然而,今天當事人若精神狀況穩定,卻頂個熊貓眼來找律師,
我大概早就疾言厲色要求法院調查警察違法刑求,
再強烈主張當事人的警訊筆錄屬於非法取得、缺乏證據能力。


怎麼會有那麼大的差異?
那時的我沒想那麼多,只覺得要特別提防這位當事人,
希望下回出庭,他老兄可別再有什麼出人意表的舉動嚇到大家。
但在看了上頭那篇論文的批判,我開始懷疑我自己。
我是不是也把他當成頭殼壞去,他的所有埋怨根本不值一哂?

很顯然地,小畢最在乎的不是上法院、抓去關、留下前科,
而是「被警察打」。
即使不論他是否真的被警察痛扁一頓,
若我們嚴肅地視他為值得平等對待的「人」,
我們實在不應該把他的抱怨當成精神病發作、胡言亂語,
而是應該認真地協助尋找真實、實現最低限度的公平,
包括:要求法院斟酌筆錄的真實性與可信度、
調查是否發生刑求、警員是否應負擔相關責任(當然實務上不容易作到)。
而在此,律師就扮演了提供必要法律協助的角色。
當然,我們不是要陪小畢殺去派出所找所長嗆聲,
而是要在整個法庭、整個社會都將他視為瘋子的情況下,
將他的心聲轉化為法律訴求,讓他在程序上獲得最基本的尊重與保障。
作為法庭代理人,如果連律師都不相信自己的當事人,
甚至在法庭上跳到對方陣營代言起社會安全保護,
已經被推到社會邊緣的他們,在呼天喊地也無人搭理之餘,
恐怕只能縱身躍入懸崖了。
很可惜地,包括老闆與我,
都不相信、或不想處理小畢的這一部分抱怨。
若他的熊貓眼真的是警察打的,以他的一己能力與資力,
看來這個傷將是沉冤難雪,永遠成了個犯罪黑數了。
而在台灣,每天法庭中來來往往無數涉及精神病患的案件,
當事人的權益恐怕也是這樣一再遭到犧牲、無人聞問。

 
我不確定再重來一次,我會怎麼面對小畢的抱怨。
也許,我會比較認真地與他溝通,
試圖在跳脫無限迴圈之餘,讓他的滿腔苦水也獲得一定回應,
至少,我不會只因為他的精神狀況,
讓自己採取一個相對消極、甚至迥然不同的訴訟策略。
畢竟作為律師,我們真的是訴訟過程中他最後的依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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