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會議心得I

 

有罪不罰(Impunity),指的是政府疏於履行以下各項國家義務:

調查侵犯人權的行為;對涉嫌加害之人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其犯行

受到追訴、審判並獲得有效懲罰,特別是在關於實現正義的問題上;

提供被害人有效的補救,確保他們所受的傷害已獲得賠償;

了解人權被侵害的真相,此一絕不可剝奪的權利必須實現;

以及對可能再次發生人權侵害採取必要的防制手段。

──《對抗有罪不罰以保護並促進人權的原則》第1條,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2005年2月

 

 

I

在近年國際人權法及國際刑法的發展上,

有罪不罰(Impunity)是個相當熱門卻嚴肅的議題。

冷戰結束、柏林圍牆倒塌迄今已近二十年,

但世人原本期待的和平、民主、尊重人權的國際社會,

或地球將成為人間樂土的夢想並未實現。

相反地,戰事、區域衝突、甚至種族屠殺、

清洗等大規模侵害人權的行為,仍不斷在世界每個角落上演。

縱使經由國際社會的協助,戰事逐漸平息、社會歸於穩定,

但這些走過血腥、飽受創傷的政府與人民,

該如何共同為衝突後的社會帶來期待已久的正義(post-conflict justice),

嚴峻艱辛的挑戰才正要展開。簡單地說,

即使政府已在衝突後的國度上建立民主憲政體制及獨立司法機構,

甚至紛紛組織「真相與和解委員會」(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s)

調查衝突期間的人權侵犯與迫害事件,

但衝突的起源似乎仍如定時炸彈般從未真正解除。

因為:大規模人權侵害的真相或許從未被釐清過;

被害人或許從未獲得賠償,每日仍在殺戮的恐怖夢靨中輾轉呼號;

司法程序甚至從未追訴加害人,或經追訴後卻未有效懲罰,

任由加害人依舊逍遙法外或在政府中位居高位。

於是,有罪不罰讓衝突的根源未能徹底剷除、隨時仍一觸即發;

而屠殺、失蹤、酷刑、強暴、流離失所等創傷,

迄今仍在被害人心中隱隱抽痛,成為永遠解不開的結。

 

因此,近年聯合國及許多官方、非官方國際人權組織,

均投注大量資源及心力,藉由國際人權法的具體化、各國實際經驗的交換,

並制定關於調查真相、追訴責任、補償被害人的處理準則,

以協助經歷國內或區域衝突的政府處理落實人權、實現正義等議題,

對抗絕不能再繼續存在的有罪不罰現象。

對此,總部設於義大利西西里島的國際人權組織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of Higher Studies in Criminal Sciences (ISISC),

因長期關注衝突後社會正義的實現議題,

在今年獲得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的補助,

並與國際法律人協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簡稱ICJ)等

數個國際人權組織協辦,於上半年在全球分區進行五場研討會,

針對「對抗有罪不罰並促進國際正義」

(Fighting Impunity and Promoting International Justice)的議題,

提供不同國家的人權工作者交流、學習的機會。

由於台北律師公會近年始終與ICJ保持緊密關係,

不但成為ICJ全球協和團體(Affiliated Organizations)的成員之一,

並特別成立ICJ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務。

筆者此次蒙公會ICJ委員會主委林志剛律師邀請加入擔任委員,

遂有幸代表台北律師公會,於今年4月27日至28日

參加在泰國曼谷舉行的亞洲區研討會。

 

 

II

本次亞洲區的「對抗有罪不罰並促進國際正義」研討會,

是在泰國曼谷市中心的Pullman King Power飯店舉行。

第一天早上的opening ceremony,除了本次與會來自25個國家、

將近60名以東亞、東南亞、南亞為主的法律實務工作者及人權工作者之外,

今年3月才就任第二屆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

院長的宋相現法官(President Sang-hyun Song)也親臨現場致詞。

接下來,則由任教於香港大學法學院的Suzannah Linton教授發表研究報告。

Linton教授在論文中,詳細檢視12個亞洲國家如何面對過去政權

在衝突中犯下的歷史錯誤,並檢討各國如何由大規模的人權侵害中學習、

追訴並進行補償的方式、成果與不足之處,包括:

經歷赤柬波布(Pol Pot)政權血腥統治的柬埔寨、

仍舊掙扎於文革及天安門事件的中國、學習面對第二次世界大戰犯行的日本、

遭鄰國入侵並被殘酷鎮壓的阿富汗及東帝汶、

以及調查韓戰及之後威權統治期間鎮壓異議份子事件而頗具成績的南韓等國家。

經由比較各國近年面對歷史錯誤的經驗,

Linton教授認為亞洲經驗仍有許多亟待改進之處,例如:

過去的當權者依舊掌握了詮釋歷史的權力,

因而讓人權迫害的真相始終撲朔不明;調查罪行的司法程序變質為政治清算,

導致社會目光都集中於加害者的審判懲罰,

卻忽略對被害人的補償或道歉;而欠缺證人保護、檔案公開制度,

甚至國人對於了解歷史真相的共識不足,也都讓政府或個人的責任始終無法釐清。

Linton教授最後建議各國可參考ISISC等數個國際人權組織於2005年

共同制訂的《芝加哥原則》(The Chicago Principles on Post-Conflict Justice),

作為審視政府處理過往錯誤、重建未來人權保障機制的基礎。

 

第一天下午及第二天上午的會議程序均為分組討論。

筆者因執業背景,被分配到聚焦於法律規範及程序修訂的研討小組,主持人是

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

的法官多谷千香子(Judge Chikako Taya),

參加者除了多名亞洲各國的律師、法官及大學教授外,

尚有來自各地具有法律背景的人權組織工作者,

以及親身參與衝突後戰犯審判或真相調查組織的成員,

共同分享在工作過程中面對的挑戰或困境,

以及各國如何透過法律程序以實現衝突後社會正義的實際經驗。

另外,由於在會議開始前數日,當年震驚全國的學童陸正撕票案更十審宣判,

主嫌邱和順在遭到刑警刑求、證據極端不足的情形下仍被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死刑。

由於邱和順案的偵審程序、判決結果將成為台灣司法改革的重要指標之一,

再加上被告本身也亟需國際社會關切,

以促進司法機關重視「公平審判」、「無罪推定」及「迅速審判」等基本人權要求,

筆者因此特別攜帶台北律師公會共同參與擬定的緊急救援聲明英譯本,

在會議過程或茶敘休息時間與數名與會代表討論。

 

第二天下午是最後的共同研討會議,

法律及非法律等研討小組分別提出建議,

並透過發言互相交換意見。其中在法律研討小組方面,

具體建議包括:國內公民社會與國際社會對政府自身責任的追究、

建立合適的法律架構、司法機構及真相調查委員會,

以符合對抗有罪不罰的國際人權標準等。

而在與會者的共同宣言上,一共21項針對亞洲地區有罪不罰現象的具體建議

也相當值得各國政府、人權團體或NGO深思與採納。

香港大學Linton教授最後一針見血地指出,

由於文化與宗教因素,如何將那些必須為過去人權侵害犯行負責的加害者,

排除於目前的政府人事或決策團體(一般稱為vetting/ lustration,對人事的「除垢」及清查),

一直是亞洲地區對抗有罪不罰工作中最難以實踐的一部份。

當滿手血腥的加害者非但不需為其犯行負責,

甚至今日仍對行政政策、司法機關具有極大影響力,

也就讓衝突後社會正義的實現在某些區域始終顯得遙不可及。

因此,除了訴諸ICC等國際刑事法的體制內制裁管道之外,

如何在國內有效建立法律、非法律等實現正義的程序或機制,

如何尊重被害人的聲音與地位,以及如何強化行政與司法機構在其中的執行能力,

將是各國能否正視政府過往錯誤、實際反省、避免大規模人權侵害再現的關鍵。

對此,參考上述《芝加哥原則》、聯合國大會人權委員會

2005年先後通過的基本原則,並將之立法成文化,

或許將是各國對抗有罪不罰現象、實踐國際人權標準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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