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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斷之戀年齡判斷

同事最近都戲稱我是「未股」──未成年專股。
就像法院、地檢署有無數的專責股別,
我們這陣子也喜好給同事與同學們互貼標籤,
手上一堆因漏水而衍生的建築糾紛案件,是為「漏水專股」;
名叫高X義的當事人委託一堆案子給我們,承辦律師成了「雜碎專股」
(愛看賭神的鄉民應該都知道這個梗~~)。
最慘的是有同學接連處理數件涉及祖墳遷葬、公墓界址糾紛的案件,
居然淪為「墓仔埔專股」><"

而我會被冠上「未成年專股」之名,
是因為繼上次當事人與國一小女生上MOTEL的禁斷之戀後,
上週合夥人居然看上我已有處理類似案件的「特殊經驗」,
又交給我一個涉及未成年人性自主權的刑事案件。
但講白一點,就是援交。


我的當事人Z是個30歲出頭的上班族。
或許下班後也是個標準阿宅,在以未成年交友而聞名國內的聊天室中,
他認識了一位自稱缺錢、需要好心大哥「援助」的女孩子S。
雙方約在中壢火車站見面,隨即轉戰郊區的MOTEL。
路上,打扮入時的S說她做這行已有一段時間,身邊也有數位姐妹是同業。
最後說定一小時1,500元,大家各取所需,一個要錢,一個要性,皆大歡喜。

幾個月後,S在聊天室中又想重施故技,被老練的刑警釣出逮捕。
更狠的是,刑警居然向S要來聊天室的帳號密碼後,
冒充S上線尋找過去的恩客,求求諸位大哥看在小女子缺錢的份上,
再次援助一下吧~~。Z食髓知味,卻也自投羅網,隨即被逮。
但最讓Z不敢接受的,不是刑警著實高招卻又有些耍賤的釣魚方式,
而是跟他在MOTEL房間裡翻雲覆雨一小時的S,居然未滿14歲...。
依據刑法規定,這可是可以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啊。


愁眉苦臉的Z趕忙來找律師協助,陪同前往地檢署出庭應訊。
我與Z一同進了偵查庭,檢察官(女)行禮如儀地問了一遍援交的事實經過,
隨即進入重點:Z主觀上究竟認為S幾歲?
在我國的刑法實務上,即使與之發生性關係的未成年人實際上未滿14歲,
只要另一方主觀上不知情、誤認已經成年,就可以豁免於刑責。
當然,法院是不允許每個精蟲充腦的阿宅在被逮進警局後,才搬出這堆老套說詞。
一般而言,法院會依據客觀證據,判斷此一未成年是否穿著打扮、舉止談吐過於成熟,
導致對方完全無法察覺他/她尚未成年,遂與之發生性關係或進行性交易。
當然,如果一開始就跟大哥哥說:「我還未滿14歲喔~~(揪咪)」,
這樣另外一方絕對是罪無可逭,毫無轉圜空間滴。

Z老實地向檢察官招認,因為S穿著化妝入時成熟,
又說她做這行已經一段時間,甚至對中壢一帶的MOTEL瞭若指掌,
因此他一開始就認為S應該已經成年,不然至少也有16歲。
而我也順著Z的話,請檢察官考量Z的主觀判斷,適用刑責較輕的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發生性關係)規定處理。
沒想到檢察官眉頭一豎,手上卷宗一摔,用力地翻閱起來,
隨即拿出一張黑白照片,高高舉起,高聲質問我:
「大律師,那個女孩子矮矮的不到150公分,看起來就還沒發育成熟的樣子,
你怎麼會覺得她年滿16歲?你過來看這照片,告訴我,她到底幾歲?」


回到辦公室,我向合夥人嘀咕,抱怨檢察官的速斷。
合夥人指著一旁某位秘書媽媽P的女兒小P,我馬上懂意思了。
三年前,事務所員工旅遊前往日本關西,小P也與媽媽同行。
當時她唸國三,看起來就是個害羞內向、正值青春期的小女生。
沒想到出國一趟回來,這幾天再次見到小P,
除了訝異於時光飛逝,她竟然要升高三了,也驚異於小P怎麼完全沒長大?
換句話說,現在隨便抓個路人來問,
大概沒人會相信行為舉止看起來仍舊像個國中生,個子矮小、穿著樸素、
講話童音、戴副大眼鏡的小P,居然即將年滿18歲成年了!

因此,青春期的小女生其實相當難以判斷實際年齡,
每人的發育程度落差極大,再加上有些人口才靈巧、思想成熟、落落大方,
化個淡妝再穿得辣一些,14歲小女娃都能輕易化身性感成熟的女大生。
不幸的是,Z剛好遇上外觀超齡、實際卻超幼齒的援交妹S,
不巧又碰上一位不假辭色、嚴格認定被害人年齡的檢察官。
現在的他,已經預見自己灰敗黯淡的前景,
每晚擔憂會被檢察官以最重的刑度起訴,為一時的精蟲充腦付出慘烈代價。

作為律師,雖然不能接受Z明知S疑似未成年、卻硬要進行性交易的選擇,
但我也不能苟同檢察官純以個人立場判斷被害人年紀,而忽視被告行為時的主觀認知。
換句話說,S被警察逮捕後,因未成年又翹家,馬上被法院裁定收容。
檢察官由少年收容所將S借提出來訊問,面對的必然是素顏、驚恐、
穿著醜不拉機制服的稚齡小女生,模樣絕對與當天說不定還噴了香水、
在車上與Z大方談論援交經驗的那位援交妹截然不同。
若是如此,檢察官出示照片、要求我去判斷照片裡的S幾歲,又有什麼意義呢?
難道這麼做,就能還原證明援交當天S的穿著打扮與言語談吐?


檢察官如果只是想要懲治與未成年小妹妹上床、嫖雛妓的惡棍,
恐怕得要先壓抑自詡為婦幼保障先鋒的單向衝動,
認清刑法對於行為人犯罪主觀認知的構成要件要素。
否則,這與一時精蟲充腦、見到未成年小妹妹就迅速高潮的阿宅們,
究竟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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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ockworkOrang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