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hnic Profile

在Nottingham認識的同學M,是個率直有個性的高中數學老師。
他的外型大異於我們一般認知的學校教師:
及肩的蜷曲捲髮,搭配下巴鬍髭即將要與鬢角連成一片、
成為落腮鬍的虯髯客造型,再加上緊追流行的潮男服裝風格...。
不過或許因為M有些深刻的五官、黝黑的膚色,
讓在國外與他初次見面的台灣人,很容易誤認他是東南亞來的留學生XD。

上週末,久別的同學們在台北再次碰面聚會。
席間,M突然提到因為他不似台灣人的外型
─精確地說,是有些像外籍勞工的外型─,
不僅讓他在機場出、入境時,總是飽受境管官員的搜身質問、檢查行李,
甚至二度大白天好端端地走在路上,被路過的巡邏員警要求出示證件、盤查身分。
M氣憤地說,這明明是一種歧視,只因為我長得像外國人或外籍勞工?
然而,儘管他當下曾提出抗議,條子伯們總是制式回應:
「沒有啊,這裡路過的每個人我們都會攔下檢查啦...」
M頭頂快噴出火來,卻也遺憾當下未堵在路口,檢查條子伯有沒有真的信守承諾、
大費功夫、勞師動眾地把每個路過行人都攔下來確認身分。


對於M遭遇的問題,一般對法律稍有涉獵之人,
或許第一時間會聯想到警察路檢攔查的法律依據。
台灣在司法院大法官作成第535號解釋之後,不但相關討論文獻已汗牛充棟,
立法院甚至隨之制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特別規範警察攔查的要件與限制。
不過有個隱藏在背後的小問題,也頗值得思索:
警察,有沒有權力依據人民的長相外觀、種族血統、語言文化等標準,
將特定族群納入攔檢、盤查的主要對象?

因為北愛爾蘭宗教衝突的紛擾,20世紀的英國其實一直擺脫不了恐怖攻擊的陰影。
而在2005年7月7日的倫敦地鐵爆炸事件後,
各大城市更是紛紛陷入恐怖活動攻擊的恐慌之中,
一系列防堵恐怖活動、擴張警察權力的法令,也跟著逐年制定翻修。
早在2000年的Terrorism Act,就曾授權警察基於防止恐怖攻擊的目的,
可以不問對象是否有涉及恐怖主義的明確嫌疑,而任意予以攔檢盤查。
或許英國的國土安全與治安主管單位Home Secretary心裡有底,
以為會涉及恐怖攻擊的民眾大多是信奉伊斯蘭教的阿拉伯裔族群,
還十足「此地無銀三百兩」地,特別在執法規範中聲明:
「執法單位在行使攔查權利時,不得對少數族群予以歧視;
但在特殊狀況下,基於恐怖攻擊活動的特性,
執法員警可以考量對象的血統族裔,作為攔檢盤查的依據」。

實地執法的結果,調查顯示:在2005年7月倫敦地鐵攻擊事件後,
有色人種在倫敦被攔查的機率,比2004年提高了12倍;
但白人民眾被攔查的機率,卻只比2004年多了5倍。
很快地,警察不平等的執法方式,引來少數族群團體的不滿與抗議。
除了輿論批評與四處遊說之外,司法救濟也成了訴求改變的管道之一。
不久之後,一名學生與一名記者在倫敦的一場遊行示威活動中,
遭警察依法攔查搜身、但最終一無所獲。
儘管當事人權利受損不嚴重,但仍提起司法救濟,
主張倫敦警察基於種族考量進行攔查的方式構成種族歧視、違反平等原則。
結果,少數族群團體一路輸到底;英國的最高法院House of Lords在
R (Gillan)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for the Metropolis ([2006] UKHL 12)判決中,
認為英國警察單位依據種族而選擇性攔查的方式(ethnic profile)並不構成歧視,
因為警察並不是單單(solely)依據對象的種族因素而進行攔查,
而只是種族先引起了注意,接下來又因其他的重要因素(行為舉止、年齡、態度),
強化、升高了警察認為攔查對象可能涉及恐怖攻擊的嫌疑。


House of Lords的論據,依舊引來少數族群團體與憲法學者的批判,
認為這樣的說理實在邏輯不通、充滿瑕疵。
1.實務的調查結果,證明House of Lords的論據是在為警察硬ㄠ找理由。
舉例而言,2003到2004一整年間,8120個攔查案例中,
最後竟然只有6件證明與恐怖攻擊有關。
若說英國的警察真的是根據所謂「其他因素」而斷定被攔查人有恐怖攻擊嫌疑,
那麼這些「其他因素」還真的──有夠肉腳、極不準確。
既然不準確,House of Lords怎麼還會選擇相信執法單位的說詞?

2.二千年前的東方哲人列子,告訴我們一個寓言故事:
某個人懷疑鄰人偷了他的斧頭,也就每天越看越可疑,
鄰人的言談、舉止、行為,在在都證明他是個竊賊。
但某天主人翁突然找到了自己的斧頭,此時又覺得鄰人其實望之和善可親,
毫無偷雞摸狗的樣子;但實際上,鄰人的態度可是從來未曾改變。
列子的故事似乎正諷刺著英國的執法單位,所謂的考量「其他因素」,
不過事後瞎掰的說詞;說穿了,英國警察就是看阿拉族裔不順眼,
懷疑他們偷斧頭(涉及恐怖攻擊活動)的機率特別高,而頻繁地攔下盤查。

3.其實迄今,仍缺乏證據顯示英國境內的恐怖攻擊活動,大多由阿拉伯族裔所犯下。
執法單位應該做的,是建立資料庫、確立恐怖攻擊活動的犯罪素描形象。
在建立「阿拉伯裔族群=涉嫌恐怖攻擊活動」的連結之前,
任何以種族、血緣、膚色、語言或文化作為基礎的攔查標準,
都可能構成種族歧視,而違反平等原則的普世人權標準;
在這之後,執法單位也應建立詳細的攔檢盤查基準,
包括在何種狀況下,可根據民眾的外觀、舉止、服裝,
或是根據取得實證調查結果的種族、語言、文化等標準,進行攔查活動。


台灣作為一個距離「恐怖主義」十分遙遠的島嶼,
大概不太能體會國家籠罩在炸彈、毒氣攻擊等威脅之下的氛圍感受。
對我國的執法單位而言,比較可能出現ethnic profile的爭議問題,
大概就是像同學M,只因為長相接近東南亞外籍勞工而遭到莫名攔查。
可以想像的是,一般人遭此對待,大概不會如M一樣有激烈反應;
縱使有,鑑於攔檢幾乎不會構成太大損害,也不太可能進入司法救濟途徑,
給予我國法院審查警察機關執法可能違反種族平等原則的機會。
至於被攔檢的正牌外籍勞工,或因攔檢而成為刑事被告之人,
會對此一執法小環節大興土木打官司,比例大概就更低了。
不過,台灣社會近年對外籍勞工、配偶、移民的排斥、歧視與不友善態度,
很有可能就是警察依據外觀、膚色、五官而將M攔下的主因。
至少在現在,我們可以確定警察根據ethnic profile進行攔檢盤查,
違反憲法上種族平等的可能性是非常高的;
至於未來,就要期待司法機關有機會面對這樣的看似瑣碎無謂、
卻對種族平等具有重大意義的人權案件,提出具有指標意義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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