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jugal Visits

前幾天的新聞,出現了一則有趣的報導。
法務部長王清峰到台中女子監獄出席徵文頒獎典禮,

得獎的男性收容人提到自己的妻子就在台中女監服刑,

部長遂「法外開恩」,命典獄長特別找來該名女性受刑人到場。

兩人終於穿越監獄層層高牆的阻隔,「在台上擁抱親吻,羨煞在場收容人

台灣的獄政法令雖然賦予受刑人與家人、親友接見的權利,
不過此一權利仍受到嚴格限縮,不但有時間長短、次數頻率的限制,

空間上更是有著重重拘束,就像電視、電影上演的,

需要隔著一層透明玻璃牆,手持電話筒聽著親人遙遠而失真的話語。

這也難怪,上面這位男性收容人能在獄中見到、接觸、甚至與老婆親密擁吻,

不但真是個天上掉下來的超大號禮物,恐怕更讓底下的受刑人忌妒得牙癢癢吧。

不過,事情其實可以不必這麼辛苦,演得像牛郎織女跨越鵲橋艱辛相見似的。
在歐洲,越來越多的國家接受
conjugal visitsintimate visits親密接見,
在獄中開闢特殊的接見室與設備,輔以事前的搜身或安全檢查,

讓受刑人可以與家人、配偶或親密伴侶,渡過私密的數小時時間──

當然講白一點,多數情形是要讓受刑人能夠與伴侶發生性關係。

conjugal visits的特性,除了接見室中有寢具、盥洗用品等基本配備外,
更重要的是受刑人終於能擺脫無時不刻的人員或儀器監視,

享有長達數小時、百分百的私密空間,得以與親密伴侶做一些愛做的事。

當然,並不是每個受刑人滿腦子都是性愛關係;

conjugal visits
制度也允許受刑人與子女見面並發生肢體接觸,
以利親子關係的正常、平衡發展。

conjugal visits最容易引起疑慮、不安之處,
也是此一制度在許多歐洲國家仍未實行的主因──

受刑人一旦擺脫監視,極可能危及監獄安全、紀律的維繫,

包括偷渡違禁品、助長獄中犯罪、甚至升高逃獄風險。

不過,目前實行
conjugal visits制度的歐洲經驗告訴我們,
受刑人與親屬親密接見的權利,絕對可以與監獄安全、紀律的要求獲得適當衡平,

包括接見雙方在接見前、後的嚴密搜身,確保未趁機偷渡違禁品;

接見場地、設備的適當設計,避免受刑人藉機取得犯罪工具等,

都可以在互相衝突的受刑人基本權利
v 監獄安全需求之間,取得一個巧妙的平衡。

當然,在不少歐洲國家,疑慮依舊存在。
以英國為例,儘管受刑人權利保護之完整,以能名列歐洲前段班之列,

conjugal visits制度仍舊從未真正實行過,
因為主管機關對其危害監獄安全的高度風險,始終抱持重重憂慮,

因而僅少量開放受刑人可以與「家庭成員」
(不是伴侶…)獲得適當接觸。
對英國的受刑人而言,
conjugal visits多半只是施捨而來的優惠,從來不是一項權利。

不過,在監獄受刑人權利保護概念獨步世界潮流尖端的北歐與荷比盧等國家,

conjugal visits
的實施已行之有年。只要受刑人獄中表現達到一定門檻,
這是個理所當然、理應受到保障的家庭基本權。

鑒於這些國家的
conjugal visits制度,提供整個歐洲許多觀念啟發與經驗分享,
歐洲人權法院
(ECHR)近年一改過去否定conjugal visits的傳統見解,
開始要求各國應考慮改善獄中設施,嘗試容許、承認受刑人的親密接見權利,

(
ELH & PBH v UK (1997); Aliev v Ukraine (2003))
以歐洲人權法院半世紀以來引領導歐洲人權高度發展的一貫模式,

這是對於各歐洲人權公約成員國的一項警示:

請盡速改善相關接見設施與制度,以保障受刑人的家庭基本權利;

否則,下次再有類似案件告進歐洲人權法院,

被告國家恐怕將難以逃脫被宣告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的譴責了。

受此影響,包括
CPT(歐洲反酷刑委員會)、歐盟(EU)Council of Europe
都陸續發表書面報告或建議,鼓勵各成員國開放受刑人獲得
conjugal visits的機會
(
不過,近年英國政府似乎依舊不動如山…)

或許有些人會認為,台灣與歐洲的國情、社會民情均大不相同,
在缺乏任何背景的情形下,實在難以直接移植
conjugal visits制度。
我的看法是,
conjugal visits的實施絕對需要法律明文規定、
外國經驗的大量考察與參考,以及事前的縝密規劃與演練
(<=How?? >”<)
不過至少在政策方向上,這應是個值得考慮、也應該嘗試引入的制度,

畢竟它涉及的不單單是對家庭權利的基本保障、對人性的基本尊重,

更有以下監獄制度改革上的正面意義:

1.對於服長期徒刑的受刑人而言,若失去與伴侶發生性關係的機會,
幾乎就象徵這輩子要絕育了,畢竟女性受孕、生育都有年齡限制。

若說徹底喪失生殖權利是他恣意為惡、違反法律規範的必要代價,

不但有牴觸比例原則之嫌,更明顯不當侵害無辜配偶或伴侶的生育權利。

2.西班牙的經驗顯示,獄中性暴力的發生頻率,
conjugal visits制度的實施而顯著降低。
或許,這為某些不擅於控制性慾的受刑人,提供了一條合法發洩的管道。

3.毫無疑問,conjugal visits與其他監獄矯正措施一樣,
具有鼓勵受刑人自我教化、正向發展的功能存在。

由於惟有表現良好才能獲得親密接見、與家人私密團聚,

受刑人通常會更加以珍惜,以持續獲得下一次接見的機會。

4.此外,親密接見並不限於與配偶或伴侶發生性關係,
也包括享有與其他家庭成員、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私密相處時間、空間。

受刑人固然必須為其過去行為付出代價、在獄中孤獨生活;

但身處外在社會的未成年子女,卻不應因此無端被剝奪與父母相聚的權利。

conjugal visits
一則保障受刑人家屬與獄中親人保持聯繫的家庭權利,
一則也同時提供受刑人維持良好家庭關係的重要機會,

避免因與家人逐漸失聯、失去支持,而在出獄後又落入再犯罪的輪迴。

也許,conjugal visits會讓監獄像是開了Hotel似的,
從此獄中接見不再只有死板的玻璃牆與冰冷的電話筒,

而是多了些生動的笑語、親密的互動、與伴侶親密接觸的殷殷企盼。

很難想像嗎?

也許,只是因為我們的獄政主管單位一直不願踏出第一步,

不願轉換僵硬無情的官僚心態,朝一個稍微正向、稍微尊重人性的方向走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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