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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斷之戀

3年多前,終於開始正式擔任律師,合夥人交給我負責承辦的第一個案件,
是個讓我至今仍記憶猶新的性侵害案

沒想到去國外轉了一圈,回國重拾律師飯碗後,

第一個完全由我自己接案、負責辦理的案件,

依舊是個性侵害案
--只是具體一點說,它不太有「侵害」的本質,
也不是一般人想像那種使用暴力脅迫被害人就範等手段較兇殘的強制性交行為,

而是與之前那件一樣,是個因情侶間的性行為而衍生出的刑事案件。

我的當事人J,是個去年剛退伍,目前賦閒在家的年輕人;
對方
L,是個才唸國一、未滿13歲的小女生,
但似乎認識一大票的網友,生活背景比較複雜。

他們倆今年初在網路聊天室認識後,很快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係,

經常利用空閒時間一同騎機車出遊。

2
月中的某一天下午,J騎機車載著剛放學的L四處亂晃,
晃著晃著居然就進了
MOTEL,一段「孽緣」也因此種下。
L
的父母知道後,自然是暴跳如雷,馬上對J提告。

J被父親、姊姊押著來找我時,手上已經端著熱騰騰的警察局訊問通知。
儘管嚇壞了的
J一再打電話向L的父母哀求道歉,
對方卻只是冷冷地拋下「先看你有沒有老實跟警察交待」,

不願說明詳細的和解條件或是否願意撤回告訴。

當然更嚴重的是,
J觸犯的罪名根本無法透過和解、道歉而結案;
而與未滿
14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依據現行的刑事法令,
檢察官連緩起訴的裁量權都沒有,
J勢必只有親上法院爭取緩刑一途了。


我的第一件工作,是要陪同J去接受警察訊問。
警局陪訊,是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十分重要的工作內容。

雖然在偵訊過程中,主導權掌握在檢警調手中,律師能做的其實並不太多,

但台灣的刑事偵查程序畢竟仍存在頗多漏洞,

檢警調是否會確實遵守刑事程序相關法律規定,

在今日仍常常需要打上一個問號
(這個Blog似乎已經提到許多次…)
此時律師的在場,不僅可以讓緊張兮兮應訊的當事人與家屬安心一些,

並能藉機紀錄偵查重點、提供檢警被告方面的法律意見,

順便還可以透過律師的在場
(或壯聲勢),讓偵查主導者不致於恣意妄為。
當然,陪訊通常也是一件相當辛苦的工作,

不但因偵查剛發動、經常會遭遇難以預料的突發狀況,

許多時候偵訊還都在深夜進行,律師撐個快閉上的雙眼也得陪下去,

有時甚至檢警調一問就是十幾個小時,律師可是挺著爆肝的風險捨命陪君子啊。

J的案件,是由地方政府警察局的婦幼警察隊偵辦。
隨著法令不停翻修,以提供對性侵害被害人即時、完善的保障,

現在性侵害案件的偵查程序,已經與幾年前大不相同。

僅是走進偵訊室,第一件是就不再是確認年籍、告知被告權利等固定程序,

而是繁瑣複雜的採驗口腔黏膜
DNA、採集指紋與掌紋、照相建檔等。
而婦幼警察隊專責辦理性侵害案件,不但可以整合各警分局的偵辦進度與資訊,

還可以擺脫分局追求破案的業績壓力,用比較周全、謹慎的步調蒐證調查。

或許也因如此,這次負責偵訊的
2位員警,
大概是我目前的警局陪訊經驗中,遇過態度最為客氣理性的了。

(
反過來說,有些警調的問案態度實在是@#$%^&*…)


不過第一次負責這種兩情相悅、但年紀不允許的「禁斷之戀」,
還是有些情節讓偵訊時的我在心底暗暗吃驚。

現在國中生的早熟就不用多說了,在網路上隱藏實際身份、年齡,

與年紀大她一倍的大哥哥交往,甚至毫不猶豫地踏進
MOTEL
都足以讓人懷疑他們腦袋裡的東東與當年的我們究竟有何不同?

J在最後向警察表達歉意時,竟脫口說出:
「我知道錯了,希望對方父母可以原諒我,我也願意娶她
」,
直接讓在場
2位員警+1位律師都陷入目瞪口呆的萬分詫異中。
我望著年紀與我差不多的
J,很難想像他究竟是被愛情沖昏了頭,
還是他仍保有「跟人家發生關係、就要娶她以示負責」的傳統觀念?

L
未滿13歲,現在根本娶不得,又如何擔保4年後你們必定能「終成眷屬」?
於是在一陪訊的我,聽著警察苦口婆心地勸了
J幾句,
心底不禁也猜想:我除了提供法律專業服務外,是不是還要附贈戀愛諮商,

敲醒眼前著個似乎被嚇呆了的傻
X呢?


PS.
因為這個案件,這才發現與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
刑法上的刑度居然與使用暴力脅迫等違反意願手段的強制性交罪完全相同,

都是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1條、第227條第1)
我其實有些懷疑,這
2種行為的本質大相逕庭(暴力 v 非暴力)
對被害人性自主權的侵害、破壞程度也截然不同
(兩情相悅 v 硬上)
需要僅因被害人未滿
14歲、思慮可能不甚周全,
就要讓「禁斷之戀」的純情男主角,負擔與性侵害嫌犯完全相同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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