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一德II

如同上一篇所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這次針對D遭到鎮暴警察毆傷的案件所作成的判決,
分別在警察行政法及行政訴訟法的領域中,具有相當重要的指標意義。
而身為陪著D打完這場硬仗的訴訟代理人,
又更覺得此一判決傳達了一些行政管理層面上的絃外之音。

原先,我們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起訴請求台北市政府賠償,
預期在法庭中的攻防重點,將是如何證明鎮暴警察違法使用警械。
換句話說,警械使用條例的條文規定,已經具體展現了相當多憲法比例原則的精神,
特別是警察使用警械時,必須注意手段及時點的拿捏,
包括要合理使用、限於急迫之時、不得逾必要程度、勿傷及致命部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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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座請依法辯論

這篇短文完成於4年多前。
短文內提到的案件,其實正巧是我正式執業律師後的
第一件經手案件,而且還是一件性侵害案。
當時的我,訝異於法庭中所謂的檢辯攻防,完全不像過去大學課堂上
學到的刑事法庭基本結構,而是經常只有辯護人與法官間的論辯或討論。
檢察官呢?不是呆坐一旁、不發一語,就是蒞庭後才開始翻閱卷宗、慢慢進入狀況;
功力高深一些的,則乾脆閉目養神滑入夢鄉,頭還不會偏向一邊地ㄉㄨˋ龜。

四年過後,回頭翻出這篇文章,只能無奈地承認,
目前刑事法庭中還是經常見到此類不認真辯論的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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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一德I

事情的經過,有在關注媒體報導的人,或許已大致了解。
被害人D平時對政治並不特別熱衷,但97年11月間陳雲林來台訪問期間,
他從電視上看到民眾拿著自己國家的國旗表達意見,卻硬是被警察扯在地下,
碰巧當晚陳雲林回到台北、準備入住晶華酒店,D又租屋在附近,
便一個人晃到晶華周邊,想瞧瞧究竟會有什麼樣的新鮮事。
結果幾個小時後,他就頭破血流、鮮血淋漓地被民眾帶到馬偕醫院掛急診。

98年,民間組成律師團,協助所有在陳雲林來台期間遭員警毆傷的民眾,
向當晚擔任各衝突點維安指揮官的台北市政府警政高層提起刑事傷害自訴,
不過結果都不如人意,當然也包括D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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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少年都不賤

颱風來,在FB上看到國中同學K的post。

今天依照颱風要來的慣例,提早一個小時去市場買菜,
說買菜是太客氣了,根本就是在搶菜。
昨天已經答應要幫我留二箱高麗菜的老闆,
今天去的時候說只剩一箱,要800元。
我開玩笑說昨天不是才 600?老闆說昨天是昨天,今天是今天,
800給你算比較便宜了…,說不定明天就要1000了。
我...也只能含淚買下了。接著又買了3 箱大黃瓜(刺瓜)、1箱小黃瓜、
10斤的油菜、10斤的青江菜…,也不知道吃到什麼時候才吃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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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與性平會

http://www.youtube.com/watch?v=Fm_dlpB0Wmc
18禁,請自行點選連結,看一看笑一笑就好。

我的重點,是一開始的這段歌詞:
…We go to her place and we fooled around
We throw all our clothes to the ground
We begin as she turns out the lights
I start but feel something so very extra tight…

這段歌詞,讓我們看到男女交往初期的互動方式或親熱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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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成的故事

昨天南下,參加C老師的殺人案審理程序。
開庭的過程有些曲折,庭訊後特意還去了一趟當事人家中。
在回程的高鐵上,一時百感交集,匆忙用筆電寫下了一些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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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老師的案件再次開庭。老闆因故無法到場,
臨時改由我單獨上陣,與C的母親約在法庭前碰面。
在老闆背後協助撰狀與查找資料長達一年有餘,這反而是我第一次參加C老師的庭訊。

南台灣熾熱的陽光,灑在法院前的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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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老師的案件二審延宕二年有餘,關鍵之一在於高等法院承審合議庭的審判長,
始終不願意讓C就醫接受治療,導致精神疾病嚴重惡化的被告,
每次開庭總是要花費數小時陳述個人意見;一旦被法官打斷,
隨之而來的就是咆哮、怒吼與三字經連篇,。
程序冗長,卻毫無實際進展,只是在持續消耗所有法庭成員的時間與心力。

許多人遇到我,總是問:「為什麼審判長不讓C就醫?他到底在堅持什麼?」
我的回答,則是老實地引用審判長去年某次開庭時,與我老闆間的激烈對話:
選任辯護人:「我們聲請停止審判。」
審判長:「現在無法處理,因為與被告的意思相左,被告認為他沒有精神疾病,我們沒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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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paste密技

最近燒得火熱的不適任法官問題,可以明顯地看出指向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分別是法官的獨立性(審判是否受到不當干預,例如收賄或關說),
以及法官在審判職務上的表現。對於後者,國內的司法改革運動一向著墨甚多,
又大略可以分為法官的開庭態度、裁判品質等兩個面向。
對於後者,除了利用旁聽機會了解法官的訴訟指揮方式是否有瑕疵,
另一個可供公開檢驗的對象,就是已經放上網路、可以對外接受檢驗的判決文字內容。

對於判決內容,檢驗的方式本來有很多種。
最素樸的方法,可能是將特定法官每年作出的上百份判決,拿著放大鏡逐一檢視,
確認有無明顯偏袒特定當事人,或適用法律或調查事實上的重大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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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年輕人的冒犯

翻開英國報紙、打開電視新聞,

經常見到社會新聞報導著昨天倫敦哪一區發生青少年兇殺案,
不到18歲的兇手只因細故、以殘忍手法殺害被害人…。
有時被害人僅僅一人,在台灣大概只會登在地方新聞版面,
在英國卻會直接出現在BBC的前3則頭條新聞。
媒體處理議題的差異,一方面反映普羅大眾對治安的憂心不安,
一方面似乎也傳達了對於青少年犯罪率日益升高的社會焦慮。

在英國,青少年問題不僅是個社會關注議題;
即使身為外國人的我們,也能體會青少年問題對社會形成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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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鉦銘案與死刑

高律師提到的這個案例,真實地發生在我們所承辦案件的當事人身上。
十分簡單的案情,老太太已經往生一年多了,依舊無法判決確定。
每次開完庭,我們總是十分掙扎地與當事人聯繫,聽著老太太的兒子在電話中埋怨,
無法理解為何一定要強迫他們談和解,我們則是一再地無言以對。

對他們而言,這筆賠償金是母親的鮮血與生命或換來,他們一毛都不想拿;
他們只希望這位年輕人勇敢悔過、入監服刑,付出犯錯所應負的代價,就這樣。
看似被害人家屬再簡單不過的訴求,在台灣的法庭裡,
卻是寸步難行,彷彿永遠無法獲得法官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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