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衛法強制住院檢討I  

本文刊登於台灣人權促進會2012年人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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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法中可能涉及剝奪人身自由的法令,扣除常見的刑法上徒刑、拘役或羈押,
其他尚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
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拘留,少年事件處理法中的收容及感化教育,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中的安置;
破產法、強制執行法中的管收,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對外國人的收容,
陸海空軍懲罰法中的禁閉,傳染病防治法中的隔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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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民最終解決方案  

本文刊登於台灣人權促進會《TAHR PAS》2012年冬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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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粹德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對猶太人及其他人種的
計畫性大規模屠殺,堪稱人類近代史上最駭人的戰爭犯行。
種族滅絕,英語世界稱為Holocaust (大屠殺),德語則稱為
「最終解決方案」(final solution of the Jewish question, die Endlösung der Judenfrage)
納粹德國創造這樣的用詞,部分考量固然是希望使用委婉的文字以遮蓋殺戮本質,
但本意不變,也就是對於希望猶太人從世界上完全消失的希特勒而言,
送往集中營只是過渡階段,最終仍必須有一個徹底解決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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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偵查  

作為不時會承辦刑事案件的律師,不可避免地必須陪同當事人出庭,
除了協助提出答辯、面對法官詢問犯罪事實之外,
還有來自檢察官方面主張被告涉及犯罪的攻擊(如果有的話~~)。
律師與檢察官總是分坐法庭兩側,講得好聽是天秤的兩端,
說「直白」一些,就是法庭如戰場,一旦兵戎相見,
律師與檢察官總是針鋒相對,不但都要全力爭取獲得法官支持,
還要強力駁斥對方主張,非要殺到剩下最後一兵一卒才罷休。
而律師偏偏又是一個「好辯」的職業,執業久了,心眼多少變窄,
就會對於我國法庭上長期存在律師與檢察官地位不平等的情形耿耿於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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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都更案  

本篇投書刊登於2012年3月29日《蘋果日報》論壇,此為刪改前的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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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的建築格局,是個樓中樓。
從小,從樓上可以瞧見樓下的動靜,爸媽也可以直接從樓下喊著提醒在樓上的我該吃飯了。
聲息相通,似乎一直為童稚的我帶來無窮樂趣。

前幾年,母親說家中孩子都長大離家了,似乎可以把樓中樓隔起來,
騰出整整一層樓,隔成小套房,租給附近的學生。
一時間,我感到莫名的失落與空虛襲來,好像我的存在被挖掉一塊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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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決議  

本篇短文經台北律師公會秘書長尤伯祥律師校閱修正後,
一同聯名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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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日前在刑事庭會議中作出決議,
未來法官原則上將只調查對被告有利的事項;
至於對被告不利的犯罪事實,法官並不主動調查,
而是由檢察官負起舉證責任。若檢察官舉證不足,被告可能獲判無罪。
此一決議一經公布,引發檢察體系及被害人團體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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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最不該做的事  

法官在法庭內最不應該做的事,
就是蓄意加深被告與被害人之間的對立,或仇視。

被告M長期罹患精神分裂症,數年前曾因妄想、幻覺而殺人。
因精神鑑定顯示犯案時已達到「精神耗弱」的程度,
法院予以減刑,M出獄後又回到家中與父母同住。
因父親中風、臥病在床,母親靠著撿拾廢棄物作資源回收維生,
M又長年精神狀況不穩,根本找不到工作,
一家三口就這麼窩在破爛的鐵皮屋裡生活。

但出獄後一年多,M再次因精神狀態不穩而殺害一名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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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培元不能抗告  

C老師這幾年的審判過程中,發生許多離奇古怪的故事。
每一則故事,似乎都一再提醒著我們:
台灣的刑事司法審判制度,好像從未認真準備好
面對案件中的被告具有精神障礙的狀況;
於是問題來了,法院不是選擇視而不見,就是擺爛、讓被告自生自滅。
法官不開庭、完全不管無視於被告的精神狀態也可以判決有罪,C遇上了;
法官無力處理羈押中被告因嚴重精神疾病而需要強制住院的問題,C也遇上了。
以下我要說的故事,也是類似的情境。

就像先前一再提到的,C老師的精神分裂症不但達到嚴重病人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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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賢的故事.jpg  

第一次見到阿賢,20歲出頭的他端坐在事務所會議室中,
怯生生地望著裝潢擺設,再將警戒的眼神掃向我。

事情是這樣發生的。
巡邏警員在路上發現阿賢騎著腳踏車亂晃,
攔下一問,卻連話都說不清楚。
正準備帶回處理,單純的阿賢居然吐出一些破碎單字,
表示單車是他剛才在路旁騎樓隨手牽來的。
這些可好了:竊盜罪現行犯。
很快地,案件移送到檢察官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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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逾期上訴.jpg  

這篇舊作,大約完成於四年多前。
當時新聞鬧得沸沸傷傷的,是曾經轟動一時的景文掏空校產弊案,
前教育部長楊朝祥等人獲判無罪定讞,居然是因為最高法院認定高等法院檢察署
「上訴逾期」,維持原二審無罪判決。也就是說,檢察官原本有機會透過上訴,
讓案件回到二審重新審判、嘗試爭取有罪的判決,卻只因為非常形式、技術性的上訴逾期,
讓大好機會從手中流走。這樣致命的錯誤,自然是引起媒體一片撻伐。

不幸的是,檢察官「習慣性」逾期簽收判決、再「習慣性」逾期提出上訴,
曾經是普遍存在於每一個地檢署辦公事的陋習。
當最高法院開始透過判決糾正此等惡習時,某些檢察官還是不信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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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培元傷害案.jpg  

在C老師至今長達四年多的審判過程中,有一件事始終讓我困惑萬分。
之所以困惑,與C究竟是否有罪、有無縱火殺人無關;
這完全是一個刑事被告能否受到正當程序保障的問題。
但在號稱已邁入現代法治國家行列的台灣,以下將要描述的情節,
仿若只會在法制較落後的國家上演,卻不幸血淋淋、活生生地發生在這片土地上。


話說C四年多前被檢警認定縱火殺人後,就一直羈押在看守所裡。
2年多後的某一天,C的媽媽在家裡突然收到「監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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